經濟管理實驗中心裝置丟失,損壞處理辦法

2022-09-11 11:12:07 字數 884 閱讀 9033

經濟管理實驗中心

裝置丟失、損壞處理辦法

一、對不愛護裝置器材、違反操作規程、嚴重不負責任者,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互相推諉、態度惡劣、後果嚴重者,除責令其進行經濟賠償外,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二、下列情況視為責任事故,應予以經濟賠償。

1.不按技術操作規程操作;

2.除經常保養工作外,未經主管領導批准,擅自對儀器裝置進行拆卸、改裝者;

3.在實驗教學過程中,指導時不負責任者;

4.對實驗裝置的操作技術、效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經批准就隨意進行操作者;

5.擅自將學校的儀器裝置挪作私用者;

6.因管理人員嚴重失職,造成裝置器材被盜、失火、受潮變質者;

7.由於領導嚴重失職,對實驗室的儀器裝置沒有明確分工管理而造成損失者。

三、賠償辦法。

1.對實驗裝置或器材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按所需維修費的50%~100%計價賠償。

2.對裝置或器材造成丟失的責任人,根據裝置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價後賠償:

(1)使用1~5年,按80%~40%計價賠償;

(2)使用6~10年,按30%~10%計價賠償;

(3)使用10年以上,按10%~5%計價賠償。

四、對能夠認真遵守操作規程,愛護器材,工作表現積極者,因一時疏忽而造成損失,事故發生後又能主動如實報告,認識態度較好並積極設法挽回損失者,經主管部門和基層領導研究認定情況屬實的,可以適當減免賠償。

五、實驗裝置或器材發生丟失或損壞時,有關責任人應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告,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後向資產管理處提出書面處理意見,資產管理處經過調查核實後,下發賠償通知書。

六、對損壞、丟失貴重裝置的重大事故,應保護現場,由使用單位會同資產處、保衛處等有關部門組織嚴格審查、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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