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容積率計算規則暫行規定》的通知

2022-09-03 08:54:02 字數 2779 閱讀 7835

滬規法〔2004〕306號

各區(縣)規劃管理局、各派出機構、規劃設計單位:

現將《容積率計算規則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執行中的情況及時反饋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容積率計算規則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明確規劃編制階段和建設專案審批階段有關容積率計算的規則,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下簡稱《技術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現作出如下規定:

一、有關概念

(一)住宅規劃容積率

住宅規劃容積率——又稱「住宅毛容積率」「住宅建築面積毛密度」,是指每公頃居住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

(二)住宅建築容積率

住宅建築容積率——又稱「住宅淨容積率」「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是指每公頃住宅建築基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

(三)商辦建築容積率

商辦建築容積率——又稱「商辦淨容積率」,是指每公頃商辦建築基地上擁有的商辦建築面積。

(四)核定建築面積

核定建築面積——是指建設專案中,根據淨容積率計算的建築面積。

(五)可建建築面積

可建建築面積——是指建設專案中,根據淨容積率計算的建築面積,根據有關獎勵條款規定計算可增加的建築面積,以及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其它各類建築面積的總和。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容積率計算規則

(一)中心城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依據單元規劃確定的可開發建築面積,分別核定毛容積率和淨容積率。

單元規劃未制定前需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按市規劃局《關於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規法[2004]162號)規定的程式,核定該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容積率等規劃編制條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依據郊區區縣域總體規劃、新城總體規劃、國家級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可開發建築面積,分別核定毛容積率和淨容積率。

上述總體規劃未制定前需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參照《技術規定》表二核定淨容積率。

(三)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根據用地性質細分建築基地,分別核定淨容積率。建築基地劃分應符合以下規定(見示意圖):

1、建築基地應限定在單個街坊範圍以內,建築基地四至邊界應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邊界或相鄰建築基地邊界為界限。

2、以下用地不得計入住宅建築基地或商辦建築基地:

(1)按配置指標必須設定的小區級以上集中公共綠地;

(2)獨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如中學、小學、幼托、養老院、菜場等用地;

(3)獨立的市政公用設施或特殊用地,如郵政所、地區煤氣調壓站、地區雨水幫浦房、3.5萬伏以上變電站等;

(4)獨立的規劃控制線範圍內用地,如高壓走廊用地、

特殊管線安全距離內用地等;

(5)城市道路用地。

3、上述集中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等具體位置,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難以確定的,應按規劃設計控制指標要求,明確在該街坊內的相關用地規模,並劃定其與住宅建築基地或商辦建築基地的示意界限。該用地規模指標作為強制性指標,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專案審批時均應予以落實。

三、建設專案中的容積率和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一)淨容積率的計算

1、已有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設專案,應按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的淨容積率執行。

2、尚無經批准的控制詳細規劃,且小於等於3萬平方公尺的建築基地,在核定淨容積率時,首先應根據本規定所述建築基地劃分的規定,細分建築基地;再根據《技術規定》表二規定的指標,經按《技術規定》表三的折減率折減後,核定淨容積率。

3、審核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商住綜合樓建設專案中,按不同性質的建築面積比例換算合成後的容積率,不得大於所在建築基地核定的綜合淨容積率。

(二)核定建築面積的計算

核定建築面積計算公式為:

核定建築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淨容積率。

(三)可建建築面積的計算

1、可建建築面積計算公式為:

可建建築面積=核定建築面積+獎勵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其它建築面積。

2、獎勵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則計算:

(1)實施綠地獎勵面積:由開發單位實施的沿城市道路設定的公共綠地,該公共綠地面積的50%乘以淨容積率的值,計為實施綠地獎勵面積,但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面積的20%。

(2)實施道路獎勵面積:中心城範圍內,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遷並無償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該段道路用地面積的50%乘以淨容積率的值,計為實施道路獎勵面積,但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面積的20%。

(3)同時實施綠地和道路的,獎勵面積的二項累計總和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面積的20%。

3、建築基地內的以下建築面積,不計入該基地核定建築面積,但須計入可建建築面積:

(1)高度在2.2公尺以下(含2.2公尺)的裝置層,可不計核定建築面積;對裝置層兼作避難層的,其高度可適當放寬。

(2)地下室的建築面積不計;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公尺的不計。

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過1公尺的,按下式折算建築面積:a』=ka

式中:a』—折算的建築面積,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與其層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築面積。

(3)屋頂層建築面積不超過標準層建築面積1/8的部分可不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4)高、多層住宅建築底層設架空層用作通道、停車、綠化布置、或居民休閒設施等公共用途的,可不計入建築面積。

(5)市政設施用地選址確有困難的,可在建築基地內,設定為地區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如變電站、**局等)。設定在擬建建築物內的,在計算容積率時,可不計該設施的建築面積;單獨設定的,在計算容積率時,可不計該設施的建築面積和占地面積,但在計算建築密度時,必須計入該設施占地面積。

4、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建設基地,如因規劃道路紅線調整造成建設基地面積縮小的,其已批准的核定建築面積允許不變。

四、本規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徐州市經營性用地容積率計算暫行規定

徐規字 2007 43號 各縣 市 賈汪區規劃局 徐州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局 局各單位 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經營性用地容積率的規劃管理,根據建設部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gb t50353 2005 下簡稱 計算規範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gb50180 93 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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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計算規則

一 容積率是指一定用地範圍內,地上總建築面積計算值 即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築面積 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地上總建築面積為建設用地內各棟建築物地上建築面積計算值之和。建設用地面積以各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用地紅線圖的面積為準 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 河道用地 綠地 一般情況下,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 建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