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規定 試行

2022-09-03 08:54:03 字數 4547 閱讀 9515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規定(試行)》的通知

(滬規劃[2007]1107號)

各區(縣)規劃局、各派出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規劃管理,完善規劃管理體制機制,提高規劃管理效能,規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的編制與審批,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規劃管理規定(試行)》,經2023年8月24日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23年11月1日起試行。

此前我局發布的檔案中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規劃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規定(試行)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規劃管理,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規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的編制與審批,保障城市規劃有效實施,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原則與適用)

經法定程式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本市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法定依據,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

凡因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單元規劃等上位規劃發生重大變更,或者因設立重大建設專案,確需對已經法定程式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功能或總體布局等產生調整的,按照法定程式修編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因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而確需對已經法定程式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區域性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劃合理、程式規範和資訊公開的原則,按本規定的相關程式和要求執行。

第三條 (定義)

因相關的專業系統規劃、專項規劃(含控制線規劃)或因建設專案其它規劃實施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已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部分規劃控制線、區域性地塊用地性質等強制性控制指標調整的,屬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

因重要地區編制城市設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確需對已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作區域性調整,經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程式認定後方可進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分為技術性區域性調整和一般性區域性調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性區域性調整:

1、符合城市規劃導向、滿足地區功能發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質相容性規定等要求的規劃用地性質、用地布局或地塊邊界的調整。

(1)住宅用地調整為社群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公共綠地的;

(2)中心城範圍內住宅用地調整為商業辦公用地,且對周邊無不良影響和不增加容積率的;

(3)中心城範圍內規劃保留的工業用地,周邊為居住用地的,將工業用地調整為社群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公共綠地的;

(4)經相關權益方協商同意,區域性調整相鄰地塊邊界的;

(5)經徵得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對交通和市政等基礎設施規模和布局進行區域性調整,且符合相關專業系統規劃、滿足功能和服務半徑要求的;

2、在規劃建築總量平衡的前提下,進行區域性地塊規劃建築容量轉移,且滿足日照、綠化等環境和交通、市政基礎設施承載力的(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除外);

3、為滿足功能和城市空間景觀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環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區域性增加工業、商業辦公、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或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等地塊建築高度、面寬、密度的;

4、為有利沿街建築立面景觀或使用功能的連續,區域性減少建築退讓道路紅線距離,且滿足道路交通功能、消防間距等要求的;

5、因城市公共活動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綠地總量平衡、滿足城市公共空間景觀要求的前提下,區域性降低其中某地塊綠地率的;

6、因道路、河道、電力高壓線等工程實施而區域性調整紅線、藍線、黃線等規劃控制線,且在規劃總體控制要求基本不變的前提下調整相關建設地塊規劃指標的;

7、經市規劃局認定的其它情形。

(二)除本條(一)所規定情形之外,涉及對已經法定程式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規劃指標、結構布局等強制性控制指標有一定調整,且對周邊產生一定影響的,可以認定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一般性區域性調整。

第四條 (編制要求)

(一)因專業系統規劃、專項規劃(含控制線規劃)編制或調整導致對已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性調整,由市規劃局會同相關專業部門、區縣規劃部門等隨專業系統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或調整,依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規範,同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含圖則)。

(二)因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或因規劃實施條件變化確需對已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作區域性調整或深化的,應經市規劃局依申請審核同意,由區縣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

第五條 (審批程式)

上述隨專業系統規劃、專項規劃(含規劃控制線)編制或調整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含圖則)同步上報後,按規定程式一併審批。

確有特殊原因(如規劃控制線編制)而無法同步編制和上報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的,由市規劃局根據批准後的專業系統規劃、專項規劃(含規劃控制線)另行制定。

對第四條(二)依申請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任務申請與審核

區、縣規劃部門經區、縣人民**同意後,應向市規劃局提出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的申請。申請報告內容應符合本管理規定附件1的要求。

市規劃局收到申請報告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審核同意的,應予批覆並認定屬一般性區域性調整或技術性區域性調整,明確相關規劃研究和編制以及公眾參與等要求;審核不予同意的,應書面函覆並告知理由。

(二)規劃編制與上報

區、縣規劃部門應按照市規劃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申請報告的批覆,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編制的內容應符合本規定附件2的規定。

對於一般性區域性調整(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區、縣規劃局參照《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聽取公眾意見的暫行規定》,將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的相關內容在規劃所在區域和****上公示不少於20天,並收集公眾意見,彙總形成公眾參與報告書。

區、縣規劃部門應按成果規範要求將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上報市規劃局。對符合上報要求的,市規劃局應予受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規劃審批

市規劃局應當根據對申請報告的批覆,對上報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組織審核和審批。

1、對於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性區域性調整,市規劃局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內部會審予以審批。根據需要,市規劃局會同相關區、縣規劃部門可組織專家和專業部門審議以及聽取公眾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間)。

2、對於控制性詳細規劃一般性區域性調整,市規劃局在20個工作日內應組織專家和專業部門審議,形成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審議意見,並結合公眾參與報告書等予以審批。

3、對於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規劃一般性區域性調整,應符合本規定並應按「特別論證制度」予以審批。

4、對於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一般性區域性調整,除涉及公眾利益外不予調整。

5、對不符合任務書批覆要求的,書面通知區、縣規劃部門予以修改後另行報批。

根據需要,相關區、縣規劃部門可參與相關審查會議。

第六條 (經市**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性調整)

對於經市**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的區域性調整,在報經市**同意後,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審議意見和公眾參與報告書,由市規劃局審批並報市**備案。

第七條 (經區、縣**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性調整)

(一)對於浦東新區、郊區區、縣**經法定程式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的區域性調整,參照本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的批覆及成果,應按規定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八條 (資訊公開)

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批准後,規劃成果等審批結果應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資訊審核及發布工作規則》予以發布。

第九條 (其它)

(一)未按本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的,調整規劃無效;因違規調整規劃而審批建設專案造成後果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追究有關審批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二)本規程從2023年11月1日起試行。

附件1、關於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申請報告的內容要求

2、關於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的內容要求

附件1:

關於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申請報告的內容要求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規劃名稱及概況。包括申請調整規劃的範圍的地理位置、歷史背景、建設現狀、交通條件,以及規劃調整範圍與周邊地區的關係等。

2、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的簡要評價。

3、申請規劃區域性調整必要性的論證。包括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上層次規劃情況、原規劃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4、規劃區域性調整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5、對一般性區域性調整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情況。

附件2:

關於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編制的內容要求

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規範,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方案名稱及概況。包括地理位置、歷史背景、用地現狀、交通條件、與周邊關係等。

2、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要求。

3、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的具體內容。

4、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的理由、依據。包括社會和經濟效益;對城市空間形態、歷史文化風貌的影響情況;對環境和交通的影響情況;對市政配套設施、社群公共服務設施的影響情況等。

5、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性調整修訂(補充)圖則。

發布部門:上海市其他機構發布日期:2023年10月23日實施日期:2023年11月01日 (地方法規)

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規範

目錄1.總則 3 1.1.目的和依據 3 1.2.適用範圍 3 2.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成果構成 3 2.1.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成果構成 3 2.2.法定檔案的成果構成 3 2.3.技術檔案的成果構成 4 3.整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成果要求 4 3.1.法定檔案的成果要求 4 3.2.技術檔案的成果要求 ...

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作用

摘要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與分割槽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 使用強度等控制指標 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依據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從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出發,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是為了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

上海市金山區亭林鎮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文字

第一條為了更好的貫徹上海市第五次規劃工作會議和金山區第二次規劃工作會議的精神,進而依據2005年完成的亭林鎮總體規劃,更好的確定土地使用的功能結構,引導開發活動,整合土地資源,控制基本建設,體現總體規劃的基本原則,指導下一步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特編制 上海市金山區亭林鎮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