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勞動合同上壓低工資

2022-09-02 06:09:02 字數 932 閱讀 7205

問:我是一家企業的普通職員,我在和企業簽定合同的時候,企業在勞動合同上註明了一月的工資是400元,但是工作人員告訴我實際上工資水平遠遠高於400元。果然,第乙個月我的各種收入加起來就達到2000多元,是合同上工資水平的5倍多。

為什麼企業在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把工資水平定得這麼低,對我會造成什麼損失嗎?

答:企業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壓低工資水平,我想可能有這麼幾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業出於「計稅工資」水平的考慮。「計稅工資」,指納稅人以各種形式(含實物)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性支出,包括各種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等等。也就是說,當企業給職工所發工資超出規定時,不能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計入納稅基數。

目前很多企業為了少交所得稅,企業很可能在和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留一手」;

第二,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也就是說,勞動者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賠付的依據都是以月工資水平為基礎的。

所以企業在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故意壓低工資水平,一旦發生意外賠付發生,就有了少賠付的依據。

第三,根據《勞動法》第44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事後應盡量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應按根據情況以勞動者日或小時工資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面對這些情況,勞動者怎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最好的辦法就是在每個月發工資的時候,向所在單位索要工資條並很好得儲存。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所以,勞動者只要了解相關的法規,並具有適當的自我保護意識,相信一定能夠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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