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補簽勞動合同能否免2倍工資

2022-07-25 20:39:05 字數 775 閱讀 1643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同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會與勞動者約定過一段時間後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而且所簽的合同期限會包含前段未簽合同的時間。雖然在未簽訂合同的期間內,用人單位會按時發放工資和相關獎金,但是,補簽合同是否就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呢?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條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後即簽訂合同,這樣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後來補簽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並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註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後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後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可見,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並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單位補簽勞動合同能否免除二倍工資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同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會與勞動者約定過一段時間後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而且所簽的合同期限會包含前段未簽合同的時間。雖然在未簽訂合同的期間內,用人單位會按時發放工資和相關獎金,但是,補簽合同是否就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 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呢?勞動合同法 第...

不簽勞動合同未必賠兩倍工資

案例 小陳到某公司應聘,公司提出先試用半個月然後再考慮簽合同。但由於沒有經驗,加上性格內向,小陳的工作讓公司十分不滿意,還沒有到半個月就讓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陳很鬱悶,在別人的鼓動之下找公司要雙倍工資。然而,他的請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絕,聲稱小陳完全不符合當初招聘的條件,辭退他是有理由的,沒有必要付給他雙...

單位弄丟勞動合同員工拒絕補簽被裁

老崔和公司之間本來簽訂有乙份勞動合同,但公司把原合同文字丟失了,又提出重新簽訂,老崔沒有同意,公司便借裁員之機解除了和老崔的勞動關係。公司的做法讓老崔很不滿,他告訴記者 我覺得是公司失誤在先,他們必須對我進行賠償。然而,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均未支援老崔提出的加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倍支付工資等請求。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