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法規 標準及相關知識試題

2022-08-02 02:21:02 字數 4776 閱讀 9854

部門: 姓名成績

採煤機、掘進機企業標準考試

——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規、標準系列學習考試之一

一、 填空題(30分)

1、三一重灌****企業標準—mg200(250)/500(600)-wd 電牽引採煤機規定了mg200(250)/500(600)-wd採煤機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等。

2、mg200(250)/500(600)-wd電牽引採煤機適用條件為:有瓦斯或煤塵**危險的礦井;煤層厚度(1.6-3.0m);煤質(中等硬度);適用傾角(≤25°)。

3、採煤機所用(材料)、(外購件)、(標準件)、(外協件)都需具有合格證或足以證明其合格的技術檔案。

4、mg200(250)/500(600)-wd電牽引採煤機允許在有(沼氣或煤塵**危險)的礦井中使用,適用於(長壁式)綜採機械化工作面,能與多種(運輸機)配套,可一次完成(落煤),(裝煤)的工作。

5、採煤機應在明顯位置固定產品標牌。內容包括:製造廠名稱、(產品名稱及型號)、產品製造編號、(防爆效能檢查合格證)、出廠日期、防爆標誌。

6、ebz16掘進機適用條件為:有瓦斯或煤塵**危險的礦井;煤層厚度(2.0-3.5m);煤質中等硬度;適用傾角(≤16°)。

7、掘進機備件儲存時,對易生鏽的備件應採取防鏽措施。工業橡膠、塑料製品應在溫度(5—35℃)的室內儲存;(電控元件)和(液壓元件)應在相對濕度不大於70%和溫度5~35℃的室內儲存。

8、電控箱蓋板上應有醒目的(「exd[ib]i」)標誌,及(「斷電源後開蓋」)標誌。

二、 判斷對錯(30分)

1、採煤機在額定牽引速度下連續運轉,各齒輪箱油池油溫達到熱平衡時,最高油溫不大於75℃(100℃),調高幫浦箱油溫≤100℃(75℃)。( )

2、每台採煤機在各操作按鈕處固定工作情況標誌牌。( )

3、採煤機(電控箱及其它電氣件)的外包裝應標有「輕放」 、「不許倒置」「勿受潮濕」字樣或圖案應符合gb191的規定。( )

4、隨採煤機出廠的全套技術檔案應用塑膠袋包好,裝入箱內。檔案包括:裝箱清單、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出廠圖冊)( )

5、採煤機電氣部分的各零部件,精加工完後,質檢部門按送審合格後的圖紙及有關檔案具體要求,檢查合格後方可裝配。( )

6、經檢驗合格的掘進機,須在明顯的適當位置固定產品標牌,標牌應標明下列內容:型號及名稱、外型尺寸、重量、切割機構功率、總功率、供電電壓、製造廠名稱、製造編號、出廠日期。( )

7、採煤機電控箱操作效能試驗:此項要求在整機組裝後進行,其內容為:按設計圖紙檢查連線線,連線線必須正確,連線牢固;(檢查操作件,操作必須靈活、可靠;)按原理和說明書的要求,反覆對整機的電氣系統試驗五次以上,無任何差錯可判定電氣效能合格。

( )

8、採煤機電控箱產品自取得「防爆合格證」生產三(五)年後,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

9、採煤機凡具有承壓通道的鑄件、組焊件、管路等均需要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保壓3min不得有洩漏現象。( )

10、產品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製定型鑑定;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效能時;產品停產兩年後,恢復生產時;老產品轉產生產,或批量生產的產品上級質量管理部們提出要求時;當使用者對產品質量有爭議時。( )

三、 問答題(40分)

1、請分別解釋mg200/500-wd採煤機中的數字與字母的含義:

2、請簡述mg200/500-wd整機技術要求。

1)整機的外觀表面不應有明顯的凸起、凹陷和損壞。

2)主機除操作手柄、按鈕、標誌牌、油標玻璃板及外配合表面不塗漆外,各注、放油塞及防爆標誌塗紅色油漆,滾筒、滑靴塗黑色油漆。截齒塗白色油漆。其餘外表面塗乳白色油漆。

3)機外水管、油管、電纜的布置應整齊美觀,不應有不正確的彎曲現象。

4)採煤機出廠後,在使用者遵守使用、保養、安裝、運輸規則條件下,從製造廠發貨之日起一年內,確因質量不良而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易損件除外),製造廠應免費為使用者修理或更換。

3、請分別解釋ebz160掘進機中的數字與字母的含義。

e b z 160

截割機構功率kw

縱軸式懸臂式

掘進機4、請簡述ebz160掘進機的十大部分(系統)。

截割部、鏟板部、第一運輸機、行走部、液壓系統、水系統、電氣部分、截割電機、油幫浦電機、電控箱,操作箱。

部門: 姓名成績

《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辦程式》等

11個安全標誌管理檔案學習試題

——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規、標準系列學習考試之一

四、 填空題(30分)

1、(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制度是保障礦山安全生產的重要制度之一。

2、(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負責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審核、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並對所發放的安全標誌負責。

3、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結合貫徹(《行政許可法》)和本次發布的11個安全標誌管理檔案,切實改變行政管理方式,充分發揮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制度在(礦山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

4、採用新材料、新技術和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需進行工業性試驗的,申辦安全標誌的程式,主要包括:(申請、技術審查、產品檢驗、綜合審查)。符合條件的,針對所檢驗的產品發放附有產品編號、有效期為(6個月)的安全標誌證書。

5、凡生產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目錄)的礦用產品,均應提出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申請。

6、技術審查包括(初審、審查和複核)。

7、承擔技術審查工作的個人或單位,須對申請單位的(智財權)保密。

8、現場評審是指通過對申請單位的(生產過程和生產管理)的檢查、取證、考核,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生產安全標誌管理產品資格)的活動。

9、安全標誌檢驗分為(新產品檢驗、定型檢驗、主要效能檢驗、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五種型別。

10、綜合審查在(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和產品檢驗)全部完成的基礎上進行。

五、 判斷對錯(30分)

1、未定型產品申辦安全標誌的程式,主要包括:申請、技術審查、(定型檢驗、)現場評審、產品抽樣檢驗、綜合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有效期為2~4年的安全標誌證書。()

2、技術審查的內容包括:產品標準、產品設計圖、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產品使用說明書。

產品技術複雜,需要到產品生產現場考察產品的,由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深入生產現場進行技術審查。( )

3、現場評審重點評審申請單位生產所申請的產品能否持續、穩定地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能力。()

4、自下達現場評審通知書之日起,因申請單位原因,不能在(60/90)日內完成現場評審任務的,終止本次安全標誌的申辦。()

5、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檢驗是判別礦用產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據,檢驗內容包括安全效能檢驗、使用效能檢驗兩部分。()

6、現場(綜合)審查合格的礦用產品,發放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

7、被終止申辦安全標誌的礦用產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安全標誌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80日。()

8、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有效期:液壓支架及輔件為四年,採、掘機械電控裝置及配套電器產品也為四(三)年。()

9、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安全標誌證書; 可以在產品投標、銷售過程中,向使用者出示安全標誌證書。()

10、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標識的顏色: 非標準規格安全標誌標識為黃色底版,邊框及「ma」為黑色並凸出0.25mm;標準規格安全標誌標識,其底版和圖案顏色可根據產品外觀或銘牌總體設計情況合理選用。

()六、 問答題(40分)

1、未定型產品申辦申請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申請單位應填寫《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書》(一式兩份),並附下列材料:

(一) 營業執照影印件;

(二) 產品標準;

(三) 產品設計圖 (含電氣原理圖);

(四) 產品使用說明書;

(五) 產品工藝流程圖;

(六) 產品**;

(七)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八) 配套件安全標誌證書影印件;

(九) 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還應提交與安全效能相關的技術材料或鑑定報告。

以上材料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書、產品標準(直接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除外)、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同時提交電子版。

2、申請安全標誌的生產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 有營業執照並直接生產所申請的產品;

(二) 有與生產所申請安全標誌礦用產品相適應的註冊資金、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技術力量;

(三) ***產品質量的生產裝置;

(四) 有滿足產品標準要求的檢驗手段;

(五) 生產工藝合理、可靠;

(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體系;

(七) 具備乙個(或幾個)主要零(元)部件的生產能力,並具備產品組裝與出廠檢驗條件;

(八) 其它有關條件。

3、申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需提供的技術檔案。

(一) 產品標準;

(二) 產品設計圖(含電氣原理圖);

(三)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及配套件安全標誌證書影印件;

(四) 產品使用說明書;

(五) 產品工藝流程圖;

(六) 產品**;

(七) 其它有關技術檔案。

以上技術檔案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現場評審主要內容:

(一) 主體資格(註冊資金、生產場所、技術力量等);

(二) 技術檔案(產品標準、圖紙、設計檔案、工藝檔案等);

(三) 生產裝置(生產能力、裝置狀況、工藝裝備等);

(四) 計量器具(配置及管理狀況等);

(五) 檢驗裝置(入廠檢驗、生產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

(六) 管理體系及制度(採購、生產、技術、檢驗、產品安全效能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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