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熱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2022-08-26 13:51:13 字數 754 閱讀 1557

發布日期:2009-4-10

第一條為提高城市居住環境,加強我市供熱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規範供熱設施的合理使用,根據《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供熱設施是指鍋爐房及附屬煤場,換熱站及供熱管網等。

第三條凡確定由集中鍋爐房、地熱、熱電等集中供熱的地區內,必須由集中熱源統一供熱,嚴禁利用應取消的小鍋爐房或私自建設燃煤小鍋爐房供熱。

第四條在集中供熱已形成的地區內,被替換的原有鍋爐房用地應按規劃實施,只能建設為居民服務的換熱站、集中綠地、農副產品市場或市政公用設施。

第五條在集中供熱未建成地區內,由市供熱辦負責,利用周圍企業餘熱或建設臨時供熱鍋爐房供熱,熱媒建議採用電、氣等其它燃料。

第六條臨時鍋爐房在保證供熱、城市景觀前提下,不得按永久建築進行施工建設。擬建臨時鍋爐房不得安排在集中綠地、生活及市政配套設施用地內。待集中鍋爐房建成、臨時鍋爐房無條件拆除後,其用地方可再按規劃實施。

第七條新建供熱管網(包括城市道路、河流、綠地上和居住區、居住小區內)一律採用地下敷設方式,不得架空,影響城市規劃景觀。

第八條規劃供熱設施用地不得隨意改變性質,挪做它用。

第九條供熱設施嚴格按供熱規劃及辦件程式辦理有關規劃建設審批手續,若違法建設施工造成後果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並按《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適用於外環線以內的中心城區。中心城區以外地區可參照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天津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執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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