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施工21條禁令

2023-01-12 07:42:03 字數 2081 閱讀 2581

2023年9月25日,本市召開「建設交通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暨質量安全工作會議」,副市長熊建平出席並講話。會上,市建交委負責人還部署了本市建設交通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

(1)嚴禁不按強制性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違規企業責令整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工程專案,企業資質降低一級。有關執業人員根據過錯程度分別給予三個月、半年至一年停止執業處罰。

外地企業兩年內不允許在津註冊。

(2)嚴禁施工圖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對違規建設單位處20萬元至50萬元罰款,並責令停工重新審查。對施工企業處合同價款2%罰款,對專案經理、監理人員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3)嚴禁無方案施工。深基坑支護、深層降水、盾構施工、大部件吊裝,高大模板及腳手架工程、建(構)築物爆破方案須經專家論證。違反規定, 責令停工整改,對施工單位處10萬元至30萬元罰款,對造成事故和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4)嚴禁使用未經檢驗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裝置和商品混凝土。違反規定,責令停工檢驗,並記入企業不良記錄,已經使用的責令整改,並對違規單位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款,對專案經理、監理人員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5)嚴禁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對違規質量檢測單位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對出具虛假報告的直接責任人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6)嚴禁編制虛假技術資料和現場施工記錄。違反規定,責令改正,並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對專案經理、工程監理等相關人員分別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7)嚴禁無合同進行分包施工。違反規定,對發包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分包隊伍處1萬元罰款。

(8)嚴禁基礎和主體工程未經驗收進入下道工序施工。違反規定,對建設單位處5萬元罰款,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對專案經理、監理工程師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9)嚴禁質量監督部門不作為。嚴格落實專案巡查和抽查制度,建立監督記錄。對未實行基礎、主體、裝修監督檢查,進入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工程,造成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對相關監督人員給予行政警告、調離崗位的處分。

(10)嚴禁未經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投入使用。違反規定,對建設單位處20萬元至30萬元罰款,並責令停止使用、重新備案。

(11)嚴禁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場施工。違反規定,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款,並責令退場。

(12)嚴禁施工現場使用未經檢測的機械裝置。違反規定,對作業單位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責令停工報驗,由檢測機構出具合格報告後方可使用。

(13)嚴禁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人員進行特種作業。違反規定,對施工單位處2萬元罰款,對專案負責人處1000元罰款。導致**事故的,依據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14)嚴禁無安全措施及違反施工安全標準施工。對違反規定的企業責令整改,並記入不良記錄。導致**事故的,給予違規企業停止投標三個月至半年處罰。

重大事故一年內不允許參加新專案投標,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外地企業清出天津市場。

(15)嚴禁現場人員不戴安全帽、安全帶及無安全防護設施進行現場作業。違反規定,每人處50元至100元罰款。對現場負責人和安全監管人員處100元至200元罰款。

經抽查在乙個月內出現三次違規行為的工地責令停工整頓,並對違規企業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16)嚴禁瞞報、遲報質量安全事故。違反規定,對責任單位處10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對相關舉報人,給予3000元至1萬元獎勵。

(17)嚴禁作業隊伍在正在施工的建築物內居住。現場生活區必須配備消防器材,設定消防通道,不允許採用明火取暖。違反規定,責令整改,並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造成火災事故和人員**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處理。

(18)嚴禁施工現場使用無封閉車輛進行渣土和散料運輸。違反規定,對總承包企業處2萬元罰款,並責令整改。對直接發包的建設單位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19)嚴禁無圍擋施工。建設工地出入口必須硬化地面,配備沖洗設施並使用,禁止車輛帶泥上路。違反規定,對建設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作業隊伍處2萬元罰款,並責令改正。

(20)嚴禁未經審批夜間施工。嚴格執行夜間施工的有關規定。夜間施工擾民經查實,責令停止夜間施工,並對作業單位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

(21)嚴禁建築施工運輸撒漏。違反規定,對作業單位按肇事車輛每車處100元罰款,造成道路汙染的,按每平方公尺處5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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