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空白

2023-02-06 04:48:03 字數 3764 閱讀 2199

發包方:(簡稱甲方承包方:(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結合天津市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1.4 承包範圍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價款:本工程造價元。

金額大寫

第二條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開工日期:本工程定於年月日開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於年月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總日曆天數天。

2.4 各單項工程開竣工日期詳見工程專案一覽表。

第三條工期延誤與工期獎罰

3.1 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時開工,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應在三天內書面答覆乙方。

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內不予答覆,工期相應順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3.2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認為必要時,可提出暫停施工要求並在停工後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在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應及時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時內予以答覆。

甲方未能在規定時間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時限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停工責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做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3.2 工期延誤。下列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3.3.1 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3.2 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影響施工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預見障礙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處理時。

3.3.4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材料,甲方未按時撥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簽認同意給予順延的情況。

3.3.5 不可抗力(指戰爭、動亂、空氣飛行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雙方造成的**、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五天內向甲方提出報告,甲方在收到報告後五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4 工期獎罰,根據工期定額標準雙方約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誤的獎罰費用,雙方應擬訂如下條款:

3.4.1

3.4.2

3.4.3

3.4.4

第四條甲方工作

4.1 辦理施工所需證件、批件,清理場地,修復現場幹道,保證運輸暢通。

4.2 將施工所需水、電源、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施工現場雙方商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4.3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4.4 甲方在開工前15天將工程施工圖八份及有關技術資料提供乙方。

4.5 組織設計院、乙方進行圖紙會審,並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4.6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要求,並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損失,應承擔經濟責任,工期相應順延。

第五條乙方工作

5.1 按雙方約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畫及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並提供施工用電、用水計畫。

5.2 乙方應在年月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交與甲方,甲方應在日內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即可認為已經批准。

5.3 乙方必須按批准的進度計畫組織施工,接受甲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5.4 已竣工程在驗收之前,負責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系乙方責任由乙方負責修復,系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5.5 按約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5.6 嚴格執行我市關於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建築物無汙染,現場無建築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損失,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六條價款支付與調整

6.1 工程預付款:在合同簽訂後,按天津市有關檔案規定,三日內甲方按工程合同造價 %,計人民幣元,支付給乙方。

6.2 工程進度款按天津市關於工程進度款撥付辦法的規定。

6.3 合同價款的調整。在合同簽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但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調整。

6.3.1 甲方同意的設計變更及工程量增減。

6.3.2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調整。

6.3.3 雙方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撥付工程款時,乙方可向甲方發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天內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時,甲方應承擔從拖欠之日起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材料裝置**

7.1 甲供材料裝置(見附表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裝置產品合格證及材質證書。

7.2 甲供材料裝置甲方委託乙方保管時,保管費用元由甲方承擔。保管期間材料裝置發生損壞丟失,乙方負責賠償。

7.3 甲供材料應按雙方約定時間、地點**,未按要求時間供貨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甲供材料裝置品種、數量、規格與清單不符時,由甲方重新採購並補齊數量。

7.4 甲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並附有合格證。

7.5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6 甲方委託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採購前,在**、質量方面應取得甲方同意簽證,價差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質量與驗收

8.1 乙方應認真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驗收規範及工程設計圖紙要求進行施工,接受甲方監督,質量驗收必須達到合格。對不合格的分項工程,乙方應按規範要求,承擔返修工作及費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甲方要求優良工程,其增加費用雙方商定納入補充條款。

8.2 隱蔽工程驗收。工程具備覆蓋、掩埋條件或達到條款約定的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施工前24小時通知甲方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隱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雙方根據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8.4 乙方在工程驗收前5天將驗收報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報

告後5天內組織驗收,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

8.5 已竣工未驗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動用。甲方如需提前使用,即視為通過竣工驗收。

8.6 乙方在驗收後天內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套。

第九條設計變更

9.1 施工中如需設計變更,須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准,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後,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9.2 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同意。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向乙方發出正式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

9.3 由於設計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由雙方以補充協議方式予以明確。

第十條竣工結算

10.1 已完工程竣工驗收後,乙方在天內將工程結算書送交甲方,甲方在天內審核完畢,並簽署審核意見。雙方無爭議時,甲方負責向乙方支付工程結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後天內將工程交付甲方。如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可報請有關部門調解。

若甲方在收到結算後天內未提出審查意見,工程結算視為批准。

10.2 由於甲方違反有關規定,經辦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將部分或全部工程妥善保護,保護費由甲方承擔。

10.3 甲方無正當理由在批准竣工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計畫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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