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

2021-03-04 08:09:08 字數 4364 閱讀 5130

天津市工程建設標準 db

db29-7-2008j11250--2008

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of tianjin

2008-07-15發布2008-09-01實施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工程建設標準

db29-7-2008

j 11250-2008

主編單位:天津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批准部門: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

實施日期:2023年09月01日

2008 天津

前言本標準依據天津市建委《關於下達2023年度天津市建設系統第一批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計畫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號)要求,對《天津市新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定額指標》(db29-7-2000)進行修訂,並更名為《天津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

本標準修訂工作是在廣泛調查研究及認真總結我市近年來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市的經濟發展和人們對生活質量的不斷追求,依據現行有關規定、規範,對原標準專案內容和定額指標進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中、小學、幼兒園等教育類,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類,社群文化活動中心、室內健身場館等文體類,養老設施、物業管理等社群服務類,以及居民機動車停車等市政公用類幾個方面。

本標準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公共服務設施的專案分類與一般規定、公共服務設施分級與配置標準、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與配置要求、附則、分級分類附表等內容。

各單位在使用本標準過程中,如發現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反饋主編單位。

主編單位:天津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市規劃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電力公司、市商務委。

批准單位: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劉瑞光、李金鐸、姜玉芝、宋志英、石堅、陳冀霞、吳靜雯、高斌、滕人瑤、龔祥興、宋慧穎、李楠

目次1 總則 1

2 術語 2

3 公共服務設施的專案分類與一般規定 3

4 公共服務設施分級與配置標準 3

5 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與配置要求 4

附錄 a 附表 a.0.1—a.0.6 5

附錄b 用詞說明 11

1.0.1 堅持以人為本,滿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質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建設美麗、和諧、宜居的家園,科學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資源,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依據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23年版),結合本市當前和今後的發展實際,將2023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定額指標》(db29-7-2000)修訂為本標準。

1.0.2 本次標準的修訂堅持系統性、繼承性、相容性、創新性、相對穩定性的五條原則。

1.0.3 本標準適用於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11個新城、環外新家園及城市各功能組團內新建和改建居住用地內,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1.0.4 本標準按人口出生率7.5‰;外來打工子女(非本市戶籍)小學生佔小學生總數的10%,中學生佔中學生總數的2%;戶均人口2.8人,戶均住宅建築面積85㎡計。

1.0.5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千人建築面積指標分為控制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兩類,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均為控制性指標。

1.0.6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應按照住宅建設規模和本標準規定,統一規劃,並與住宅同步實施。規劃確定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不得隨意改變性質或挪作它用。

1.0.7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0.1 控制性指標 regulatory standard:

指居住區在規劃、設計和建設時,必須執行的指標。

2.0.2 指導性指標 introductory standard:

指居住區在規劃、設計和建設時,可根據標準或市場需求確定的指標。

3.1 專案分類

3.1.1 按使用性質劃分為七大類:

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綠地、社群服務、行政管理、商業服務金融、市政公用。按專案內容分成56小項,其中:教育類4項、醫療衛生類2項、文化體育綠地類10項、社群服務類7項、行政管理5項、商業服務金融類8項、市政公用類19項。

另加公建預留1項,共計56項設施。

表3.1.1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分級分類專案資料

3.2 一般規定

3.2.1 按使用性質劃分的七大類55項(不含公建預留)全部為居住區各級公共服務設施所必須配置的專案,除本標準中提到的特指情況外,應按照各級人口規模,執行本標準規定,不得擅自刪減。

其中綜合商業服務類設施不再細分,可根據市場需求自行調節。

3.2.2 居住區各級公共服務設施宜在滿足服務半徑的前提下結合配置。

4.1 公共服務設施的分級

4.1.1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的分級結構和規模: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仍按居住區、小區、組團(街坊)**配置。其中:居住區人口規模為5-8萬人,小區級1-1.

5萬人,組團(街坊)級3000-5000人;配置標準表內一般規模分別按5萬人、1萬人、0.3萬人計算。

4.1.2 居住區各級公共服務設施的指標,應與各級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建設配套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布局統一安排。

4.1.3 建設規模介於居住區與小區或小區與組團之間的居住區地塊,除按照分級結構規模,配置較低一級別的公共服務設施外,還應根據周邊現有配套條件和本開發地塊的實際需求,按照上一級應配專案的千人指標計算,配置一定比例的上一級配套公建。

4.2 公共服務設施的分級配置標準

4.2.1 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總建築面積千人指標為1526-1788㎡,人均建築面積1.

53-1.79㎡;總用地面積千人指標為1944-2243㎡,人均用地面積1.94-2.

22㎡(不含公共綠地和居民停車指標,以下相同)。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詳見附表a.0.

4。4.2.2 居住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總建築面積千人指標為1152-1276㎡,人均建築面積 1.

15-1.28㎡;總用地面積千人指標為1386-1638㎡,人均用地面積 1.39-1.

64㎡。居住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詳見附表a.0.

5。4.2.3 居住組團級公共服務設施總建築面積千人指標為345-438㎡,人均建築面積 0.

35-0.44㎡ ;總用地面積千人指標為216-253㎡,人均用地面積0.22-0.

25㎡。居住組團(街坊)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詳見附表a.0.

6。4.2.4 居住區、小區、組團**合計公共服務設施總建築面積千人指標為3023-3502㎡,人均建築面積3.

02-3.5㎡;總用地面積千人指標為3546-4134㎡,人均用地面積3.55-4.

13㎡(不含公共綠地和居民停車指標)。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分類分級面積表詳見附表a.0.

1。4.2.5 居住區教育類千人座位數:

幼兒每千人28座,小學每千人50座,初中每千人23座,高中每千人21座。千人面積指標:建築面積1191㎡/千人,用地面積1806-2050㎡/千人。

教育類分級配套標準詳見附表a.0.2。

4.2.6 居住區公共綠地為1500-2000㎡/千人,人均1.

5-2.0㎡(其中:居住區級0.

5㎡/人,小區級0.5㎡/人,組團級0.5-1.

0㎡/人)。

4.2.7 居民自行車停車面積:

270-540㎡/千人;居民機動車停車面積(地面停車位按總戶數的15%,地面停車面積按每個車位30㎡,地下停車面積按每個車位35㎡計算):普通商品房千人用地面積為1607㎡/千人,千人建築面積為5312-15937㎡/千人;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機動車停車面積2143㎡/千人。居住區居民停車標準詳見附表a.

0.3。

居住區內學校、醫療、娛樂、餐飲、商業服務等設施的停車指標需符合現行《天津市建設專案配建停車場(庫)標準》(db29-6-2004)的要求。

4.2.8 位於中心城區及濱海新區核心區內的居住配套設施,可以取標準指標的下限,其它地區無論新建和改建配套設施,應取指標的上限。

5.0.1 公共服務設施可採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布置方式,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使用性質相近或可相容的公共服務設施,在滿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擾的前提下,鼓勵不同設施在水平和垂直層面的綜合配置。

5.0.2 為形成公共活動中心的地域空間感,發揮其規模集聚效益,居住區級商業性與文化性的設施宜集中配置。

居住區級公建中心應配置在區位適中、交通便捷、**相對集中的地方,可沿居住區主要生活性幹道布置。

5.0.3 考慮社群建設和網路化管理的要求,有條件的社群可將使用功能相近的設施組成中心。對可以與社會化服務對接的專案宜採用配置服務視窗的形式,集中配置一站式服務樓。

5.0.4 社群主要對外開放的公共服務設施,既要根據服務人口,合理的服務半徑,又要兼顧各級行政轄區和網路化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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