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死亡

2022-08-14 23:00:11 字數 1870 閱讀 1803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1〕31號

各市及楊凌示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駐陝有關單位:

為了更好地保障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的基本生活,經研究,決定從二○一一年元月一日起適當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0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50元。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因公死亡人員遺屬,在此標準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支付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陝勞社發〔2008〕82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省級各有關廳、局,**駐陝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好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的基本生活,經省人民**同意,現就調整喪葬費及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費標準

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標準調整為: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乾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三、條件、範圍和支付渠道

遺屬的條件、範圍及喪葬費、生活困難補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

第一條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領取撫卹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領取撫卹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卹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卹金。

第六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鑑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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