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籌畫案例分析

2022-08-11 16:03:06 字數 2679 閱讀 3510

隨著近年來人們各類收入的增長達到一定水平,給個人帶來一系列有益的變化,使個人的生活水平相應提高。

但是,由於我國對工資、薪金適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於勞務報酬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徵收的方式,因而當收入提高到一定水平,也意味著上繳稅款的比重增加。尤其在最近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怎樣做好納稅籌畫,使個人所承擔的稅收款項最小化,是納稅人所共同關心的問題。

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於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勞務報酬實際上相當於適用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兩種取得收入的方式不同,則適用的稅率也不同。

那麼在取得相同收入的情況下,哪一種方式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較少呢?要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兩種所得方式作節稅比較,首先應弄懂其各自的含義及相互的區別。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各項報酬,是個人從事非獨立性勞務活動的收入;而勞務報酬是指個人獨立地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所取得的報酬。

兩者的主要區別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定的僱傭與被僱傭關係,而後者不存在這種關係。由此可見,雇員與非雇員是存在稅收待遇上的差別的。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有利於節稅,而在有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反而會節約稅收,即將勞務報酬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更利於節稅。

下面我們來對這兩種情況分別加以計算和分析:

合併納稅節約稅收原理-勞務報酬轉化為工資、薪金所謂合併納稅是指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與原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起來納稅。這種節稅方法的原理在於計稅收入較少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因此,可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

案例:張女士2023年1月份從單位獲得工資類收入1500元,由於單位工資比較低,張女士同時在甲企業找了乙份兼職工作,收入為每月2500元。

方案一:分開納稅。如果張女士與甲企業沒有固定的僱傭關係,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徵收。這時,工資、薪金所得沒有超過基本扣除限額2000

元不用納稅,而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500-800)元×20%=340元,因而張女士1月份應納稅額為340元。

方案二:合併納稅。如果張女士與甲企業有固定的僱傭關係,則由甲企業支付的25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和單位支付的工資合併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1500+2500-2000)元×10%-25元=175元,因而張女士1月份應納稅額為175元。

分析:在本例中,採用方案二合併納稅則每月可以節稅165元(340元-175元),一年則可節稅1980元。一般來說,在計稅收入較低的時候,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合併有利於節稅,因為此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較低,即使將一部分勞務報酬所得合併進來仍然不會提高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

當然,勞務報酬所得要轉化為工資、薪金,關鍵在於取得的收入必須屬於工資、薪金收入,也就是個人和單位之間要有穩定的僱傭關係,並已簽訂有勞動合同。本案例中的納稅主體在收入較低的情況下採用了合併納稅方式就可以節約稅收。那麼,當收入較高時,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如何處理又更利於節稅呢?

下面再來看看分開納稅是如何節約稅收。

分開納稅節約稅收原理-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分開納稅指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按各自適用稅率納稅。這種節稅方法的原理在於計稅收入較高時,由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高,而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級距較大,因此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有利於節省稅款。

案例:陳先生2023年1月從單位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該月陳先生還為某高新技術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獲得收入20000元。

方案一:分開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型別的所得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

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0元×(1-20%)×20%=3200元,該月陳先生共應納稅5425元(2225+3200元)。

方案二:合併納稅。如果陳先生與該高新技術公司簽訂了僱傭合同,則不對這兩項所得分開繳稅,而是合併納入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陳先生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分析:在本例中,採用方案一分開納稅則每月可以節省稅收1450元(6875元-5425元),一年則可節稅17400元。一般來說,在應納稅所得額較高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高,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有利於節稅。

另外由於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實行分專案計稅,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別可減扣一定的免徵額,因此把收入專案分開申報納稅將會有利於節約稅收。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的計算分析可以發現,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兩項所得合併納稅還是分開納稅,對個人最終的稅收負擔會產生重要的影響,根據個人計稅收入高低的不同,採用了兩種不同的節稅方案。在計稅收入比較少的時候,採用合併納稅的形式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較少;而當計稅收入比較大時,採用分開納稅的形式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較少。這是因為兩種稅收政策在稅率設定方法上不同造成的,工資薪金的起點稅率是5%,最高稅率是45%,而勞務報酬的起點稅率為20%,最高稅率40%。

因此,在簽署用工合同的時候,究竟以僱傭關係取得工資與自己原來的工資薪金合併進行納稅呢,還是以提供勞務報酬的形式取得報酬與自己原來的工資薪金分開納稅呢?這需要根據其提供報酬的金額大小來具體籌畫,分別採用以上介紹的兩種方法精確計算,最終合理選擇是否受僱以達到合法減輕個人稅負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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