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2023年修訂調整)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3-15
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各縣(市、區)人民**:
2023年修訂調整的《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業經省人民**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2023年7月25日我廳印發的《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發〔2006〕149號)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2023年修訂調整)
單位:萬元/公頃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使用說明
一、《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徵收集體農用地(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與《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同時使用。徵收集體其它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需另計算。
三、《分類表》沒有列出的開發園區參照所在城鎮或鄰近城鎮的標準執行。
四、各地徵地補償不得低於《標準》。各縣(市、區)以上人民**可根據《標準》和《分類表》,結合當地實際,具體制定本地區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五、《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標準》公布實施之前已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的徵地專案,徵地補償標準按原有關規定辦理;《標準》公布之前已完成聽證程式,徵地補償款已預付的徵地專案,在《標準》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的,徵地標準可按原有關規定辦理。
六、由於行政區域的調整或其他原因,個別村確實未達到所在鎮的類別檔次水平的,在上報徵地材料時,應對上報的徵地補償標準說明理由,經省人民**同意後執行。
七、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標準》和《分類表》適時進行調整更新。
八、《標準》及《分類表》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
(2023年修訂調整)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單位 萬元 公頃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使用說明 一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以下簡稱 標準 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 不含深圳市 徵收集體農用地 耕地 園地 林地 養殖水面 的補償,標準 與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 以下簡稱 分類表 同時使用。徵收集體其...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2023年修訂調整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 各縣 市 區 人民 2010年修訂調整的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業經省人民 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2006年7月25日我廳印發的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粵國土資發 2006 149號 同時廢止。二 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2010年修訂調整 單位...
四川省徵地補償標準
第四十條徵用土地,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 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一半計算。二 安置補助費。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