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2022-09-12 09:48:05 字數 1206 閱讀 5872

(2023年修訂)

一、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包括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青苗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短期農作物、中長期經濟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

二、凡在本省範圍內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土地使用權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臨時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三、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測算基準日為2023年1月1日。因徵地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的,市縣**應按程式重新組織測算,報省**批准後公布實施。

四、同一地塊上間種或套種其他種類作物的,其套種或間種的青苗補償標準由市縣**實施徵地時按照實際情況與產權人協商確定。

五、本標準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貴樹木、特大樹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補償的,應委託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取得產權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採取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估價機構由市縣**徵地實施單位與特殊苗木的產權人協商選定。

六、房屋及地上附著設施的補償標準由各市縣**按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重置**制定並公布實施。

七、涉及補償被徵收土地上的電力、通訊、水利、交通等設施的,應委託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

八、不在本標準所列常見苗木的補償,市縣**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並公布補償標準。

九、徵地公告後,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依法不予補償。

十、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見短期農作物補償標準

2.常見果樹補償標準

3.常見林木補償標準

4.常見花卉苗圃景觀苗木補償標準

附件1常見短期農作物補償標準

注:不在本表範圍內的短期農作物補償標準,由市縣**自行制定並公布實施。

附件2常見果樹補償標準

注:1.本表所列畝合理株數為參考值,各市縣**可以根據當地種植實際情況規定適當的變化範圍。

2.不在本表範圍內的中長期經濟作物補償標準,由市縣**自行制定並公布實施。

附件3常見林木補償標準

2.不在本表範圍內的林木補償標準,由市縣**自行制定並公布實施。

附件4常見花卉苗圃景觀苗木補償標準

注:不在本表範圍內的花卉、苗圃、景觀苗木的補償標準,由各市縣自行制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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