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

2022-07-26 22:00:03 字數 3542 閱讀 493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各類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明確各類低值易耗品的採購、保管、領用、以舊換新、移交、報廢程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凡在生產和管理中使用的單位價值不高(2000 元以下),或使用期限較短,在使用過程中不改變其原有實物形態且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有形資產,不論其是否在財務賬面上列入低值易耗品,也不論其**如何,公司都將按本辦法的規定列入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

第三條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物品主要分為以下四大類: 1、工具:生產及維修中使用的五金工具和各種電(氣)動工具,如螺絲刀、扳手、鋸、銼、電(氣)動螺絲刀、電(氣)動扳手、手鑽等;2、通訊器材:

辦公及生產中使用的**機、對講機等;3、生活及勞保用品:食堂及職工宿舍所配備的各種裝置、用具、櫥櫃、電視及其他勞保用品等;4、其他:不屬於以上種類,但符合低值易耗品管理範圍的其他資產。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低值易耗品品種多、類別雜、管理繁瑣,為分清責任,明確界限,對低值易耗品實行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總務科負責辦公設施的管理、物資的採購**、並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進行考核、檢查。

第六條低值易耗品的使用責任人負責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和換領、交接,並對人為損壞和遺失負責。

第三章相關標準

第七條辦公家具及用具、通訊器材、生活用品及其他類低值易耗品的配置標準由總務科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各類低值易耗品以其壽命長短為使用期限,除非其失去使用價值或無修復價值,否則,一律不得無故以舊換新,而且丟失後應按賠償規定處理。

第九條以上標準需變動時,必須由使用部門向原制定部門提出理由,原制定部門修訂後向各部門重新下發。

第四章領用及保管

第十條各類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入庫、保管和領用執行公司《物資採購管理辦法》和《倉庫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有關程式。

第十一條公司行政及業務倉庫專設「低值易耗品領用登記簿」 ,按部門進行登記,責任到部門。

第十二條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實行責任制,各部門內部必須建立 「低值易耗品使用登記簿」 對所使用的物品按使用人進行登記; 低值易耗品的保管,責任到人。

第十三條各部門所使用的各類公用工具、裝置等,其責任人為本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應指定專人保管。

第十四條首次領用辦公用品及各類工具時,必須憑總務科開具的「通知單」 ,在相應的配置標準範圍內按《倉庫管理辦法》中的出庫手續辦理。

第五章物品更換

第十五條部門或員工個人換領物品必須以舊換新(消耗品除外),部門領導必須現場查驗實物,認為確無使用價值和修復價值後,填寫 「以舊換新申請表」 ,部門領導簽字認可,交回舊品後,按程式換領同型號新品。無特殊情況,不得換領超過原標準的新品。

第十六條辦公家具由總務科統一配置,一般不執行以舊換新;如需增加,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使用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

第十七條通訊器材一般無庫存備用品,需要報廢時,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意見,經副總以上領導批准,購買後,交回舊品,換領新品。

第六章交接及退還

第十八條部門內部人員崗位調動,各部門應根據雙方的交接清單,對部門內部「低值易耗品使用登記簿」進行調整,對其按新崗位所使用的物品進行重新登記。

第十九條部門間人員調動,由總務科辦理有關手續。總務科除辦理相應人事調動手續外,應發給調動人員「工具移交表」乙份,到原部門辦理移交,由調出部門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條部門間人員調動,根據工作需要,如果原物品及具由本人繼續使用,要由本人和調入部門負責人簽字,經總務科批准,保管員核對後,調整「低值易耗品領用登記簿」上的「領用部門」欄,並相應調整責任部門。

第二十一條因不需用或離職等原因,員工使用的物品和工具需要退庫時,由責任人填製「領料單」,並送倉庫退還。倉庫保管應檢驗其完好性(家具退庫一定要檢查鑰匙的完整,電器退庫一定要接通電源檢查)。如完好,則由保管員簽字確認,在相應登記簿上註明退庫日期並登出;如物品已經損壞,按賠償規定處理,否則,總務科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章檢查與賠償

第二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收回舊工具時,必須認真進行檢查, 如仍可用,請換領人繼續使用;如可修復,可聯絡相關人員修復。 初次申領可領用新品,如果庫存中有離職人員退回或因不需用而退回的舊品時,也可以舊換舊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總務科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責任人對所使用物品的保管情況。如發現有遺失工具、物品的情況,應責令責任人在一定時間內補齊,以免影響正常工作。方式有:

責任人按原型號補購;按全價賠償後重新領用。

第二十四條如發現有人為損壞工具、物品的情況,視情況進行賠償:1、辦公家具、通訊器材、小型裝置等可修復的物品損壞,責任人必須賠償所需維修費用。2、辦公工具與辦公家具損壞,由責任人賠償。

3、其他損壞嚴重、不可修復的物品,一律按全價賠償。

第二十五條賠償手續:責任人持倉庫開具的損壞或遺失物品清單及**證明,到財務處繳款,然後憑收據到倉庫辦理以舊換新或重新領用手續。

第八章工具的借用

第二十六條除按標準為各部門和個人配置的辦公、生產、生活工具和用具外,公司倉庫備有一部分不常用操作工具備借,但不能長期領用。

第二十七條各工具借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周,如需繼續借用,必須辦理續借手續。

第二十八條借用及歸還手續:1、借用人員借用工具必須填寫「工具借用申請單」,說明借用時間、歸還時間、用途、保管責任人等,經部門負責人與倉庫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名後,方可借用; 2、借用人員應按時歸還借用工具;倉庫保管員負責對借出工具催收;如有丟失或損壞,按本辦法第七章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3、工具歸還時,借用人員在「工具借用申請單」上簽名登出。

第九章舊品的報廢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及倉庫要每半年對在用物品進行一次清查。對經鑑定已失去使用價值或無修復價值,又不屬於人為原因造成的報廢工具及物品應列出清單,填寫「工具報廢申請單」,經副總以上領導批准後,就地報廢並聯絡處理。所得款交財務部門後,差價損失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條安全防護用品及賬外物品的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 2012 年月日起執行。

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辦公用品申購流程

1.各部門每月18日前做出下月辦公用品需求計畫,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後報總務科,特殊情況由部門做出追補計畫,經分管領導批准後送總務科,總務科彙總後報礦長審批後方可購置。

2.總務科統一審核彙總、整理各部門採購需求,並負責辦公用品的採購。

二、辦公用品分類

1.耐用辦公用品的領用:

(1)耐用辦公用品包括:計算器、訂書機、資料夾、剪刀、直尺、起釘器、拖把、垃圾簍等。

(2)耐用辦公用品發放後,原則上不再增補,若破損殘舊需更換的,必須以舊換新。

2、易耗辦公用品的領用:

(1)易耗辦公用品分為兩部分:部門所需用品和個人所需用品。

(2)部門所需用品包括:復(寫)印紙、列印紙。各部門要將所領用的物品做好使用記錄。

(3)個人所需用品包括:簽字筆芯、原子筆(芯)、鉛筆、筆記本、雙面膠、透明膠、膠水、釘書針、回形針、橡皮、機動表、信箋紙等。

三、管理規定

1.辦公用品由總務科統一購置,其他部門不得擅自購置,特殊情況需經礦長審核同意後購置。

2.各部門需印製記錄、**等,均由部門自行設計樣式,提出印製數量,經單位負責人、管理領導簽字後送總務科統一印製。

3.辦公用品的發放實行經舊換新,特殊用品除外。

4.總務科每月末要根據部門物品支領登記表,逐一準確計算並彙總當月領用物品的總金額,實行辦公用品總費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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