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管理規定

2021-03-04 07:37:26 字數 2356 閱讀 5910

4.2.3.3勞保用品:指工作服、潔淨服、雨衣、手套、各類鞋帽等。

4.2.4 .4雜品:指笤帚、拖把、鏟子等清潔用具及以上分類之外低值易耗品。

4.2.2低值易耗品按使用性質分成以下幾類:

4.2.2.1消耗類低耗品:指用過以後不能**,形狀改變、功能喪失,不能重複使用的低值易耗品。

4.2.2.2非消耗類低耗品:指可以多次使用且形狀、功能不被改變的低值易耗品。

4.3管理要求

4.3.1低值易耗品的申請和購買

4.3.1.1辦公用品

a常備的辦公用品由各部門申報請購計畫,綜合部根據庫存狀況,按照合理儲備的原則適時編制採購計畫,經審批後,報採購部實施採購。

b非庫存常備範圍內或特殊需要的辦公用品由需要部門擬定計畫報分管副總審核同意,並經分管採購的副總批准後轉採購部購買,單價高於200元者必須報請總經理批准方可購買。未經審批購買的辦公用品和部門自購的辦公用品,費用財務部不予報銷。

c辦公用品採購,採取貨比三家的辦法,購買質量、價效比高的物品。

4.3.1.2工器具的購買,由所需部門提出申請,經裝置部審核,再擬定購買申請,經分管副總審核同意,報總經理批准後轉採購部購買。

4.3.2低值易耗品的入庫及支付結算

4.3.2.

1 到貨後,採購部及時通知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對數量、質量、規格型號進行確認,對技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規定辦理檢測,驗收無誤後,相關人員現場在入庫憑單上簽字確認,採購人員一聯,庫房管理員一聯,歸口管理部門一聯,財務結算一聯。

4.3.2.2 低耗品庫管理員憑簽字後的入庫單對所收物品逐一核實後,登記低值易耗品臺帳。

4.3.2.3採購人員憑驗收後簽字入庫憑單與發票、合同、採購計畫或申請,填製財務報銷憑證,經審批後,辦理財務結算。

4.3.2.4採購部門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具15天內到財務報銷。

4.3.3低值易耗品的領用及財務核算

4.3.3.

1辦公用低值易耗品的領用,以部門為單位經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每月領取一次(新進公司人員領用除外)。其中,非消耗類辦公用品出庫單(領料單)要註明具體使用保管人 。使用部門憑審批後的領用憑單到歸口物資管理部門的庫房辦理領用手續,如果領用非消耗類物資,使用部門應由確定專人負責該類物資的臺帳管理及實物管理,並接受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消耗類物資可不建實物台賬。實物台賬包括但不限於物資名稱、規格型號、使用部門、責任人、領用數量、物資狀態(在用或報廢)等要素。

4.3.3.2工器具類用品,使用部門領用後,由部門負責人和使用保管人在倉庫管理員低值易耗品帳簽字即可,明確物品的保管責任人。

4.3.3.

3各類低值易耗品,除消耗類低值易耗品外,各相關管理部門在登記過程中,一律明確到具體的使用保管人,屬部門共用物品,則部門負責人為使用保管人。低耗品歸口管理部門建立管理台賬,庫房每月編制收發存報表,並將低耗品的領用資料按領用部門彙總後附上領用單,交財務進行核算。

4.3.3.4非消耗類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門實行以舊換新的領用原則,歸口管理部門進行以舊換新審批、核定、統計。

4.3.3.5因員工離職或調動交回公司的低值易耗品,發放部門在有申請領用同種物品時優先發出。

4.3.3.

6非消耗類低值易耗品需要報廢、報損,由使用部門提交報廢、報損申請,必須據實寫明原因,由部門負責人簽字並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分管副總及財務部、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批後,到原領取和登記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4.3.3.

7員工離職(辭退、開除)必須將登記領用的各類非消耗類低值易耗品交回原發放部門,並由接收人在《員工離職登記表》相關欄目內詳細註明並簽字。員工調離,未核銷物品應交回原物,否則按規定折價賠償。

4.3.4低值易耗品的調/借用

4.3.4.1各種非消耗類低值易耗品在公司內部跨部門呼叫,需由使用部門寫出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批准並變更登記後方可呼叫。

4.3.4.2各部門長期閒置不用的低值易耗品,應及時交回原發放部門,並變更登記。偶爾使用,使用頻率不高的低值易耗品,可採取向倉庫管理部門臨時借用的辦法。

4.3.5低值易耗品的盤點

4.3.5.1非消耗類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門至少每半年進行全面盤點,並將經部門負責人確認的盤點資料報財務部備案。

4.3.5.2財務部根據情況,組織不定期抽查、盤點歸口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相關低值易耗品的實物及台賬管理現狀,提出考核建議。

4.3.5.3經過盤點,發現丟失和帳實不符現象,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並按帳面價值賠償。盤點登記表一式三份,歸口管理部門、使用保管部門、財務部各乙份。

4.3.5.4 對於因計畫不當造成低值易耗品積壓的,經財務部組織歸口管理部門、使用部門進行認定後,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4.3.5.5對於低值易耗品報廢、毀壞、丟失的,應及時登記並查明原因。若人為原因造成毀壞、丟失的,按不低於原值的30%向責任人追償。

5 引用檔案

無6 記錄無

擬制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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