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區別

2022-07-26 14:36:02 字數 774 閱讀 5069

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區別整理:

1、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承諾在此期間內發生的由於工程質量本身引起的問題應全責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其自身承擔。承包人在此期間應主動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所施工的工程進行檢查、回訪,及時發現問題並解決。

2、保修期:相當於缺陷責任期過後,業主全面負責養護管理。在此期間發生的質量或路產破壞等問題,承辦人有義務為業主進行修復,但所發生費用由業主承擔或視情況而定。

發生質量問題時,承包人應隨時響應業主的要求。

感覺確實很容易混淆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將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中稱為缺陷責任期,因此兩者在使用中經常被混淆。在約定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時,應注意與質量保修期進行區別,並應當分別明確約定,從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後由發包人支付工程餘款或退還工程質量保修金。

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金額(質量保證金)的期限;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修金(難免有發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令80號內均有規定;

缺陷責任期在建質[2005]7號,最新的《標準檔案》(九部委令56號)的合同通用條件內有。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區別

有關缺陷責任期的問題,通過與保修期的比較才對缺陷責任期有了更多的了解。缺陷責任期,中文詞條名 缺陷責任期 英文詞條名 flaw responsibility tenure in office。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源於2005年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規定如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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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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