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

2021-05-29 22:40:38 字數 1876 閱讀 5137

一、質量保修期是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中規定: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對公路工程而言,質量保修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檔案範本》中有相關的規定:第50.2注:

工程保修期一般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橋涵)與路面工程分開招標,5年保修期從最後完工的工程專案開始計算。橋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適當延長。

二、缺陷責任期是從fidic合同體系中引進的,在缺陷責任期內施工單位承擔的義務與質量保修期內義務相同——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檔案範本》、2007版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檔案》、2009版《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及2023年九部委《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檔案》中都有出現,但存在一些不同,導致實踐中的分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2023年)第二條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對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責任期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年後;

(二)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經專案法人驗收合格;

三、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區別----起算日期

質量保修期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第四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007版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實際竣工日期

17.4.2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餘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將剩餘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對公路工程而言,交工與竣工是兩個步驟,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乙個從不同向統一的轉變過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由施工單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檔案範本》中規定的是缺陷責任期在前,質量保修期在後:

48.1 交工證書簽發並移交管養後,承包人即不再負責對本工程的照管和維護。本工程即進入缺陷責任期。

60. 4 在整個工程缺陷責任期滿並發給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後14天內,監理工程師簽發保留金支付證書,將保留金退還給承包人。

50. 2 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後,監理工程師簽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之日,工程進入保修期,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對由於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損壞進行自費修復。

2009版《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使用了2007版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檔案》的通用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對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進一步明確規定:

19.7保修責任本款細化為:

(1)保修期自實際交工日期起計算,具體期限在專案專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約定。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重疊的期間內,承包人的保修責任同缺陷責任。在缺陷責任期滿後的保修期內,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辦事人員和機械裝置,但必須隨時與發包人保持聯絡,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對由於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損壞自費進行修復。

綜合以上可見,由於2003版《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檔案範本》已廢止(某些工程的結算中還使用),現行規定中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而且缺陷責任期滿後業主就應退還保留金,即使質量保修期未到期,業主也不能以此作為不退保留金的抗辯理由,除非合同另行約定了質保金。

交工並通車後,日常養護的費用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如出現質量問題造成道路損壞的,費用應該從施工單位的保證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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