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區別

2022-11-13 18:36:03 字數 2184 閱讀 4055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區別

一、前言

在工程建設中經常會看到「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身影,雖然「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規定都是對工程日後使用過程的某個特定階段裡維修期限的限制,但是此兩者卻有著截然不同的本質區別。二、基本概念1、質量保修期

指建設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2、缺陷責任期

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而規定的維修期限。三、兩者的區別1、起算點的差異①質量保修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指出: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②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指出: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換言之,缺陷責任期未必從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從承包人提交竣工報告90天後起算。2、法定與約定的差異①質量保修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必須法定遵守最低期限。②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不屬於法律法規,期限經雙方約定遵守。

3、是否竣工驗收的差異①質量保修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指出: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換言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質量保修期開始的先決條件,若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自然談不上質量保修期。②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指出: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換言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構成缺陷責任期開始的先決條件。4、維修期限的差異

①質量保修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指出: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換言之,上述年限的規定為最低標準,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嚴於最低標準的年限。若雙方不約定,則遵守法定的最低年限標準。②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指出: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換言之,若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缺陷責任期,則無缺陷責任期可言。5、責任的差異①質量保修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指出: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九條指出: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第十條指出: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

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第十一條指出:保修完成後,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組織驗收。

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指出: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可見:在質量保修期內,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具有保修責任和義務。②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指出: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可見:此種形式實質上只是雙方對質量保證金預留了乙個約定的期限,並不存在實際的義務。

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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