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先行支付亟待完善

2022-07-22 11:30:06 字數 1329 閱讀 9812

我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法》以人為本的理念,能夠使參保人得到及時救治,最大限度地發揮社會保險**的基本保障功能。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有一些問題,需要我們認真面對,加以解決。

根據調研,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現狀主要表現在:一是工傷認定程式前置,費時費力,易錯過最佳**期。二是申請先行支付需要提供醫療費票據原件,決定了工傷員工需要先自付醫療費,「先行支付」變成「先自墊付」,與先行支付精神明顯違背。

三是先行支付的醫療費起始於何時不明確。四是無實施細則,如何支付不明確,經辦機構以此為由直接拒絕受理。五是用人單位拒付行為及償還能力審查前置,節外生枝。

六是依法參保員工卻享受不了先行支付,有失公允。七是用人單位或者侵權第三人惡意拖欠,規避先行支付法定義務。八是社會保險違法成本過低,社會保險追責體系亟待完善。

這些問題的存在,反映了制度某些方面的缺陷或者不足,勢必進一步引發勞動者的不安與不滿,從而影響了用人單位參保的積極性。

那麼,出路在**?作者就完善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有3個方面的建議:

建議一:簡化先行支付程式。在先行支付階段廢除工傷認定前置程式,建立工傷事故24小時備案制度。

即: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發生之後二十四小時內,必須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否則,用人單位將無條件自動承擔全部或者大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義務。而在接到工傷事故報案後,經辦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事故現場調查,並作好調查筆錄,固定證據,以作為今後工傷認定的第一手證據。

並且,經辦機構是否備案,不影響先行支付的申請與獲得。

建議二:建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特別**制度。先行支付大量發生後,為了如何確保工傷保險**自身安全,在不根本改變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建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特別**制度。

由工傷保險**的分割預留,對違法用人單位的罰款,財政撥款,社會捐款,**利息等組成特別**的資金**。

特別**專為保障工傷先行支付所需資金,與工傷保險**互為完全獨立**,亦可考慮在工傷保險**之下專設先行支付子項**,但同樣需要確保與工傷保險本體**的「絕緣」設定。

特別**的支付,只要符合傷病確有發生(病歷、傷情**等),系工作中受傷(可提供工作證、勞動合同、社保卡、工作服等),已經勞動監察、經辦機構或安監任一部門現場勘查並備案,傷病發生超過48小時,患者本人(如有作證同事,則包括該同事)當面簽署誠信承諾等條件,工傷患者憑工傷初步證明材料向特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請,**審核材料符合後就應立即支付。至於先行支付的具體金額,可以根據特別**的現有資金並結合個案傷病詳情(包括傷病種類、緊急程度、個人支付意願等)適時調整。

建議三:提高用人單位及惡意騙保者的違法成本。 如用人單位不予先行支付工傷待遇的,特別**墊付後,向用人單位追回應支付的欠款,同時加處應支付費用的50%至100%作為懲罰。

對於那些惡意騙保者,可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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