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管理及見證取樣監理細則

2022-07-18 18:33:02 字數 3923 閱讀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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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穿刺器生產基地改擴建專案

監理實施細則

( 材料管理與見證取樣)

內容提要:

專業工程特點

監理工作流程

監理工作控制目標及控制要點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專案監理機構(章

專業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

日期目錄

1、工程概況

2、編制依據

3、監理工作流程

4、材料進場前的質量控制

5、材料進場時的質量控制

6、材料進場後的質量控制

7、見證取樣送樣制度

8、鋼結構材料監控要點

9. 玻璃幕牆材料監控要點

10.現場標準養護室的管理

11、材料管理及見證取樣用**式

1.工程概況

詳見監理規劃。

2.編制依據

2.1 建設監理合同、施工合同及招、投標檔案

2.2 監理規劃

2.3 施工圖紙、技術說明及設計變更等

2.4 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

2.5 執行標準、規範

1 《建築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

2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

3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範》(jgj18-2003)

4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

5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13)

6 《建築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

3.監理工作流程

3.1材料、裝置**單位資質審核工作流程

3.2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進場使用審查工作流程

4.材料進場前的質量控制

4.1仔細閱讀工程設計檔案,施工圖,施工合同,施工組織設計及其他與工程所用材料有關的檔案.熟悉這些檔案對材料品種規格,型號,強度等級,生產廠家與商標的規定和要求.

4.2認真查閱所用材料的質量標準.對材料的應用特性,適用範圍進行全面的了解,必要時對主要材料,裝置及構配件的選擇向業主提供合理建議.

4.3掌握材料質量,**,供貨能力的資訊,獲得***,**低的材料資源,既確保工程質量又降低工程造價.對重要的材料,構配件及裝置(如鋼結構材料,玻璃幕牆材料等)監理工程師應對其生產廠家的資質,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裝置,企業質量管理認證情況等進行審查或實地考察以保證其產品質量可靠,穩定,同時可掌握供貨情況,**情況對重要的材料,構配件及裝置在訂貨前,必須要求承包單位申報,經監理工程師論證同意後,報業主備案,方可定貨.

5.材料進場時的質量控制

5.1物單必須相符,材料進場時,監理工程師應檢查到場材料的實際情況與所要求的材料在品種,規格,型號,強度等級生產廠家與商標等方面是否相符,檢查產品的生產編號或批號,型號,規格,生產日期與產品質量證明書是否相符,如有任何一項不符,應要求退貨或要求**商提供材料資料.標誌不清的材料可要求退貨(也可進行抽檢).

5.2進入施工現場的各種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都必須有相應的質量保證資料.

如:生產許可證或使用許可證

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或質量試驗報告單.合格證等都必須蓋有生產單位或供貨單位的紅章並標明出廠日期,生產批號或產品編號.

5.3對進場材料的要求

對進場建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要求(見下表)

6.材料進場後的質量控制

6.1施工現場材料的基本要求

6.1.1工程上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及裝置,都必須事先經監理工程師審批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6.1.2施工現場不能存放與本工程無關或不合格的材料.

6.1.3所有進入現場的原材料與提交的資料在規格,型號品種,編號上必須一致.

6.1.4不同種類,不同廠家,不同品種,不周型號,不同批號的材料必須分別堆放,界限清晰,並有專人管理,避免使用時造成混亂.

6.1.5應用新材料前必須通過試驗和鑑定,代用材料必須通過計算和充分論證,並要符合結構構造的要求

6.2及時複檢

6.2.1材料試驗專案(見下表)

6.2.2材料取樣方法(見下表)

6.2.3選擇資質符合要求的實驗室來進行檢測

材料取樣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送檢,送檢前監理工程師必須考察實驗室的資質等級情況.其試驗範圍必須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

6.2.4認真審定抽檢報告

與材料見證取樣表對比,做到物單相符,將試驗資料與技術標準規定值或設計要求值進行對照.確認合格後方可允許使用該材料.否則,責令施工單位將該種或該批材料立即運離施工現場,對已用於工程的材料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7.見證取樣送樣制度

為保證試樣能代表母體的質量狀況和取樣的真實性,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以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部(1996)208號檔案《關於加強工程質量檢測工作若干意見》及建設部建建(2000)211號檔案《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樣的規定》的通知規定;由施工單位的現場施工人員對工程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以上簡稱「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即在監理單位持證人員見證下,由施工單位持證取樣人員在現場取樣,同時,也在監理單位持證人員見證下送至有資格的檢測單位進行測試。

7.1見證取樣、送樣的範圍

7.1.1見證取樣的程式

①由建設單位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工程檢測單位遞交「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授權書」。授權書寫明本工程現場委託的見證單位名稱和見證人員姓名,以便質監機構和檢測單位檢查核對。

②施工單位送樣人員在現場進行原材料取樣和試塊製作時,見證人員在旁見證。

③見證人員對試樣進行監護,並和施工單位取樣人員一起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或採取有效的封樣措施送樣。

④檢測單位在接受委託任務時,須由送檢單位填寫委託單,見證人應在檢驗委託單上簽名。

⑤承包單位在檢驗報告單備註欄中註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姓名,發生試樣不合格情況時,便於檢測單位及時通知見證單位。

7.1.2見證取樣範圍

①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②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③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線接頭試件;

④用於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⑤用於拌製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⑥用於承重結構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劑;

⑦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7.2見證人員的基本要求和職責

7.2.1對見證人員的基本要求

①具備見證人員資格;

②是本工程的監理人員;

③具備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施工專業知識;

④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見證人員證書」;

⑤具有建設單位的見證人書面授權書;

⑥向質監站和檢測單位遞交見證人書面授權書;

⑦見證人員證書每隔五年換發一次。

7.2.2見證人員的職責

①取樣時必須有見證人員在現場進行見證;

②取樣後必須有見證人員對試樣進行監護;

③見證人員必須和取樣人員一起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

④有專用送樣工具的工地,見證人員必須親自封樣;

⑤見證人員必須在檢驗委託單上簽字,並向檢測單位出示「見證人員證書」;

⑥見證人員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

7.2.3見證取樣、送樣的管理

①服從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工作的管理。

②無見證人員簽名的檢驗委託單及見證人員監送的試樣,檢測單位有權拒收,未註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的檢驗報告無效,不得作為質量保證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由質監站指定法定檢測單位重新檢測。

③提高見證人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切實加強對見證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是搞好見證取樣、送樣工作的重要保證。建立取樣員和見證人員工作登記制度是加強見證取樣、送樣管理的有效措施。通過工作登記制度可分別對取樣員和見證員各自的工作進行日常管理,工作登記制度又能反映施工全過程的質量檢測情況,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④建設、施工、監理和檢測單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虛作假或玩忽職守者,將按有關法規、規章的要求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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