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作與服務考評獎勵實施細則 稿

2022-07-12 06:36:03 字數 3565 閱讀 1908

重慶中庚建設工程****

重慶中庚房地產開發****

2023年6月

1 總則 2

2 術語 3

3 考評程式 4

4 監理工作與服務考評 5

5 考評獎勵 7

6 監督與違規處罰 8

7 附則 9

附錄:相關表式 10

附表一 11

附表二 12

附表三 13

附表四 14

附表五 15

1.1 為貫徹執行集團精細化管理的要求,深化工程管理體系,促進監理單位和專案監理機構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並為監理合同約定的獎勵提供依據,制定本細則。

1.2 本標準適用於重慶中庚建設工程****、重慶中庚房地產開發****開發的實施監理考評與獎勵的專案。

1.3 監理工作與服務的考評獎勵應首先符合監理合同的約定,並遵循建設單位與此相關的其它制度、流程、標準。若本細則的相關約定與監理合同相悖,以監理合同為準。

考評專案用以考評監理工作與服務質量與水平的幾個方面,包括組織機構、紀律作風、執行力、持續改進四個專案。

考評指標用以細分和量化考評專案的分項指標,主要結合監理合同、依據《監理工作與服務標準》確定。

考評要點考評人員在進行相應考評指標的評分時,與監理當期實際工作與服務情況進行對比的具體標準和要求,主要為《監理工作與服務標準》的相關條款。

專案負責人受業主指派、委任,代表業主主持專案全方位工作,對專案負總責的專案管理崗位或其任職人員,一般由業主方分管工程的領導擔任。

獎金分配方案由監理單位或其授權的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編制,對已確定的當期應發獎金進行分配的方案。獎金分配方案應包括監理單位與專案監理機構的分配、專案監理機構全部成員間的分配,應明確發放形式和發放時間。

定額總獎金未結合考評情況,按獎金定額足額計算的監理總獎金。

應發獎金根據考評結果,由業主按本細則相關規定計算確定,需向監理支付的監理獎金。

結算獎金專案監理機構履行完監理合同約定職責和義務(不含保修期監理工作)後,由業主按本細則相關規定計算確定,需向監理支付的監理獎金餘額。

4.1 考評依據:監理合同、《監理工作與服務標準》及建設單位相關規章制度。

4.2 考評物件:為重慶中庚建設工程****、重慶中庚房地產開發****開發的專案實施監理考評獎勵的專案監理機構。

4.3 考評週期:在專案建設監理期內,每季度集中考評一次。

4.4 考評原則:以結果導向為主,過程導向為輔;以業主考評為主,監理自評為輔;以整體考評為主,個別評價為輔;業主方專案管理人員全員參與,加權平均;考評結果相對公開。

4.5 考評方式:按考評專案和考評指標實行百分制考評,業主考評前監理應先組織自評。

4.6 考評標準:見附表一:監理考評表。

4.7 考評要則:

1) 考評前應由專案監理機構進行自評並提出改進措施,再向建設單位報評。

2) 監理費支付申請受理後,開始考評。考評由專案經理組織專案部全體成員及成控部、研發部相關人員進行內部評議(見附表三:監理考評內部調查表),並最終由專案負責人確認考評得分、改進要求以及考評表附表相關內容。

3) 參與考評的人員,根據部門、職位及與監理工作的相關程度確定評分指標與權重,詳見下表4-1。專案負責人對經加權平均後的考評得分有異議的,對總得分有10分的調整許可權,但最終總得分仍應在0~100分的範圍。

表4-1

說明:「√」表示對該考評專案或指標有考評權。

4) 考評表及附表經專案負責人核准後頒發專案監理機構,並抄送專案部(或工程部)、成控部、財務部和分管工程和財務的副總經理,此外還應直接送專案監理機構所屬監理單位乙份。

4.8 評分規則:

1) 評分定性:根據監理履行監理合同、《監理工作與服務標準》的情況,對照評分標準的符合程度,確定考評指標的對應檔次為好或可或差。

2) 評分定量:考評指標的得分檔次確定後,對照與考評指標對應的相關標準和要求的符合程度,確定該考評指標得分。

3) 當期得分:全部考評指標的得分之和即為當期監理服務考評的當期得分,其對應檔次即為當期監理服務質量和水平的總體評價(好、可或差)。

4) 考評要點:考評要點應為監理合同、《監理工作與服務標準》對監理工作與服務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在考評時不應首先考慮考評要點數量上的符合比例,而首先應按考評要點的重要性設定權重,按權重由高到低的順序優先考慮高權重考評要點的符合程度,其次才考慮符合數量。

各考評要點的權重由考評人根據當期工程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4.9 個別評價:業主根據當期專案監理機構成員的工作情況,對表現優秀的成員予以表彰,對表現較差的成員予以批評,對嚴重違規或不作為的成員可要求撤換。

監理單位在編制獎金分配方案及內部考核、獎勵時應考慮業主的個別評價。

5.1 獎勵依據:監理合同及當期考評結果。

5.2 獎勵物件:以專案監理機構為主,監理單位適度分享。

5.3 獎金標準:按專案監理機構崗位和人數實行定額獎金制,獎金定額見下表5-1。

累計定額總獎金額不得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總獎金額。若累計定額總獎金額不足合同約定的總獎金額,不足部分按5.4的「結算獎金餘額」方式結算,結算獎金餘額全部歸監理單位所得,可不再向專案監理機構分配。

表5-1

說明:監理人員乙個月內任職時間未超過15天的,不計當月定額獎金;超過15天的,當月定額獎金足額計算;定額獎金可根據專案及招標的具體情況適當調整,但均應在合同簽定時確定,一經確定,不應更改。

5.4 獎金計算:

當期應發獎金=∑(當期崗位人數×定額獎金×當期月數)×當期獎金係數

結算獎金餘額=不足部分金額×50%×各期獎金係數平均值

當期獎金係數:根據當期考評總體評價確定,為「差」檔時,取0;為「好」檔且時,取1;為「可」檔時,取當期考評得分/100;當考評指標有「差」檔時,應按每「差」檔指標扣減0.1得出當期獎金係數。

5.5 獎金分配:業主確定當期應發獎金後,由監理單位或其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編制獎金分配方案,與監理獎金支付申請(詳見附表四)一併向業主報審,經業主方專案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嚴格執行。

監理方在編制分配方案時,分配到專案監理機構的比例不低於合同約定的比例,合同未約定的按上表5-1分配;分配到專案監理機構成員的標準可突破總獎金計算的定額標準,但最多不超出50%。業主對監理獎金分配方案實行一票否決權和有限干預。

5.6 獎金發放:分配方案經業主確認後,業主向監理單位支付當期獎金。監理單位收款後十個工作日內,嚴格按既定分配方案及時發放獎金,並將有收款人員簽字的表單報送業主。

6.1 業主方有權向專案監理機構人員調查獎金發放情況,核對獎金發放及簽字記錄。

6.2 監理人員對獎金分配及發放有異議的,可向業主投訴。

6.3 監理單位或專案監理機構未按分配方案按時、足額發放獎金的,業主有權按差額部分的10倍補發,並按20倍扣罰監理單位監理費。

6.4 禁止監理單位以業主獎金代替監理單位原有工資、獎金、福利,一經查實,業主有權按被代替金額的10倍補發,並按20倍扣罰監理單位監理費。

7.1 本細則須與監理合同、《監理工作與服務標準》配套使用。

7.2 本細則的獎勵、處罰與監理合同的違約處罰、《監理工作與服務標準》的違規處罰互不影響。

7.3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監理考評表

附表二監理考評表附表

附表三監理考評內部調查表

附表四監理獎金支付申請

附表五獎金分配方案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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