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門中學學生安全責任書

2022-07-12 06:36:02 字數 993 閱讀 1675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1、學生的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責任書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5、學生放學、放假後應立即離校回家,此期間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上課期間學生擅自爬牆、衝越校門提前離開學校而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7、學生不得無證駕駛機動車,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在校園內騎自行車,違反學校規定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8、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傷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9、嚴禁學生私自到江河、溝、山塘、水庫、建築工地水塘洗澡;嚴禁學生攀爬學校圍牆及其他建築物、樹木等,否則,由此造成意外傷害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0、已投保的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索賠。

11、安全事故發生後,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移交派出所處理。

12、本責任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校學習期。

甲方 (蓋章)

乙方(學生監護人)簽字:

年級班學生姓名

二〇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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