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中小學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

2022-06-12 17:33:05 字數 4800 閱讀 6154

蘭教發[2009]17號

各縣區教育局、市屬各學校、各事業單位學校、各民辦中學:

為貫徹落實《蘭州市師資素質提公升工程實施方案》,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骨幹教師成長機制,建立教師競爭激勵機制,全面提公升教師素質,促使骨幹教師在教育教學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以加快全市培養高素質教師隊伍建設的步伐,我局制定了《蘭州市中小學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抄送:省教育廳,市**。

蘭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2023年4月12日印發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骨幹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規範全市中小學骨幹教師管理,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學骨幹教師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有較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較高的教育教學水平,教學成果顯著,在學科教學中積累了成功經驗,有較強科研能力並能在教育教學崗位上起指導、示範、帶頭作用的優秀中小學教師。

第三條我市中小學骨幹教師分省、市、縣(區)三個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共同培養與使用。

第二章骨幹教師的推薦、選拔和認定

第四條骨幹教師推薦選拔要嚴格按照骨幹教師基本條件和程式進行,堅持「公開推薦、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擇優選拔,嚴格認定。

第五條評選範圍為全市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在職一線教師。在5年為乙個週期的評選中,市、縣(區)級骨幹教師評選名額原則上不超過中小學專任教師總數的6%、15%。

第六條骨幹教師的推薦、選拔必須按照逐級遞進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骨幹教師的條件:

省級骨幹教師的選拔認定條件由省教育廳制定。

市、縣(區)級骨幹教師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師德良好,愛崗敬業,為人師表。

(二)教齡5年以上(縣區級骨幹教師3年以上),年齡女50周歲、男55周歲以下,符合《教師法》對教師資格、教師學歷的基本要求,具有中級以上教師職務資格(縣區級骨幹教師具有初級以上教師職務資格)。

(三)認真履行教師職責,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圓滿完成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熟悉所任教學科課程標準和教材,能因材施教, 靈活的運用教學、教研方法;有一定的教學管理經驗,教育教學效果良好,教學業績突出;年度考核全部稱職,其中至少有一次優秀或兩次良好。

(四)熟練應用現代教育技術,能夠將資訊科技整合在學科教學中,教育技術能力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五)積極參加學科教育教學改革活動,積極參與科研課題研究或實踐,並取得一定成績;教育教學**在縣(區)級以上刊物上發表。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教學工作。

評選市、縣區級骨幹教師還應具備以下選擇條件中的兩條:

1、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能夠發揮示範、輻射和帶頭作用,積極參與觀摩課、示範課教學。曾獲得縣(區)以上教育教學活動獎勵。

2、主持或參與完成市教育行政部門鑑定驗收的專項課題、教改實驗專案1項,或縣區級課題、教改實驗專案2項。

3、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下,主編、編寫或編審正式出版本專業鄉土教材、職業技術學校配套教材、教學參考書、課外讀物等,本人完成部分的字數累計在3萬字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正式公開出版的專著或譯著1部;或作為非第一作者在一部專著中本人完成部分超過3萬字。

4、獨著、作為第一作者或執筆人、通訊作者(以期刊署名為準),在市級以上學術期刊上全文發表教育教學**1篇(含增刊、專刊、副刊、**);或在縣區級教育教學刊物上全文發表教育教學**2篇。

5、本人參加縣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育教學競賽、考評中獲得優秀獎或取得名次;或在學區(片區)本專業競賽、考評中獲得優秀獎2次。

6、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目前仍擔任班主任工作,並且本人或本人所帶班級獲得縣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優秀班集體、文明班集體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或獲得校級上述獎項3次。

7、教學工作量飽滿,注重教改實驗,教學方法靈活新穎,課堂教學效果好,所任學科的教學水平或成績(如國家及省、市、州、縣區組織的統一考試或教學評估),在縣區或同級同類學校本學科中名列前3名(附縣區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考試成績統計或教學評估報告及名次證明)。

8、獲得縣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最佳課、優秀教學觀摩課、教學新秀(能手)等教學獎。

9、獲得市級以上黨政機關或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或獲得縣區級黨政機關及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2次(縣區級骨幹獲得1次即可)。

10、年度考核全部稱職,其中有2次優秀。

11、獲得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它市級教育科研獎1項;或獲得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它縣區級教育科研獎兩項(縣區級骨幹獲得1項即可)。

第八條骨幹教師的評選:

(一)骨幹教師的評選應遵循德才兼備、師德師能並重和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堅持標準,優中選優,逐級遞進;評選過程要公開,評選結果要公示,真正把思想品德好、理論水平高、業務素質精、教學實效優,群眾公認和推崇的教師評選出來。同時,要兼顧城鄉、學科、學段的分布。

(二)骨幹教師的評選主要面向在職一線教師,其中學校領導參加骨幹教師選拔的,每週兼課須達到本學科專任教師課時量的30%,且所佔比例不超過選拔名額的15%。

(三)各基層學校、學區(片區)在骨幹教師評選工作中要成立評選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對骨幹教師人選的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在群眾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選拔確定骨幹教師人選。骨幹教師還須經過基層學校(片區)教學競賽比武進行選拔。

第九條骨幹教師的認定:

(一)省級骨幹教師由省教育廳認定。

(二)市、縣(區)級骨幹教師的認定,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由縣(區)教育局和市屬學校(片區)根據骨幹教師的條件,進行考察考核推薦。市級骨幹教師由市教育局負責認定;縣(區)屬學校的縣(區)級骨幹教師由縣(區)教育局認定,上報市教育局備案。市屬學校的縣(區)級骨幹教師由教師所在學校(片區)選拔確定,報市教育局審批。

(三)市、縣(區)級骨幹教師認定考核工作結束後,由市教育局下發檔案公布認定名單,頒發骨幹教師證書。

第三章骨幹教師的培訓

第十條骨幹教師的培訓分為骨幹教師預備培訓和骨幹教師提高培訓兩種形式。骨幹教師預備培訓是指對被推薦為骨幹教師培訓物件所進行的培訓;骨幹教師的提高培訓是指對已被認定為骨幹教師的人員進行的培訓。

第十一條骨幹教師的各級培訓工作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組織、實施和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指定的培訓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培訓部門頒發結業證書。

第十二條骨幹教師在任期內必須參加40學時相應級別骨幹教師的脫產培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基層學校應積極支援骨幹教師參加培訓。

第十三條培訓工作要加強管理,建立和完善骨幹教師培訓的資訊化管理。

第四章骨幹教師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骨幹教師應履行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堅持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積極投身基礎教育改革,面向全體學生,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成為教育改革的促進者。

(二)學習並掌握現代教育理論和技能,熟悉本學科教學國內外發展動態,自覺學習進修,拓寬專業知識面,不斷更新教育觀念,保持較高的教學水平,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在學科教學中發揮骨幹作用,取得良好的教學業績。

(三)根據教育改革和發展目標和要求,結合本校、本地區實際,研究解決教育教學中的問題。參與各級教育科研課題的實施和實驗。在任期內至少撰寫2篇有較高水平的專業**、經驗總結,其中至少有1篇在縣(區)級以上教育教學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參與一項縣(區)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並寫出科研報告。

(四)指導、培養所在學校或市、縣(區)的其他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積極承擔培養青年教師的任務,指導新教師或帶徒不少於2人;每年在本校及學區(片區)以上做示範課不少於4課時。

(五)積極參與教育行政部門、師資培訓機構、或教研部門組織的教育教學研討、教師培訓、對外交流等活動,承擔教育教學示範、觀摩和專題講座、輔導等任務。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送教下鄉、師資培訓、教育教學講座或教學輔導等活動(累計不少於20課時)。

第五章骨幹教師的待遇

第十五條各級骨幹教師是評選本級學科帶頭人的必備條件之一,省、市級骨幹教師成績突出者可推薦參加特級教師評選。

第十六條各級骨幹教師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晉公升教師職務;在教師專業內部等級崗位任職時優先定級;在提拔使用、評優選先中優先考慮。

第十七條各級骨幹教師優先參加各種層次的研修、學習考察、學術研討等活動。

第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對骨幹教師參加培訓學習給予經費支援。

第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骨幹教師提供較好的教研教改條件(如必要的經費、資料和使用儀器裝置等),優先解決生活方面的困難,為其教研科研工作減少後顧之憂。

第二十條各級骨幹教師承擔研究課題、教改實驗和教學指導任務,應適當計算工作量。

第二十一條骨幹教師開展教研科研和指導本市、縣(區)、學校教學工作取得顯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貼。

第二十二條各地區、學校應大力宣傳推廣骨幹教師的教育教學經驗、科研成果和先進事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鼓勵並支援骨幹教師著書立說,多出成果。

第六章骨幹教師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骨幹教師實行動態管理,骨幹教師評選每5年為乙個週期,骨幹教師證書有效期為6年。在乙個週期內評選的數量按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累計兩次被評為同一級別骨幹教師並且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者,則可作為長期榮譽。

第二十四條骨幹教師實行分級管理,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所轄區域學校的各級骨幹教師。

第二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統籌安排,為骨幹教師發揮作用創造有利條件;教科研和師資培訓部門要充分利用骨幹教師的各種優勢資源開展工作。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責任經常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反映本地、本校骨幹教師的工作表現。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骨幹教師到農村支教、送教和講學。骨幹教師可主動、志願到農村參加支教、送教或講學活動,所在學校應該給予支援。

第二十七條建立骨幹教師年度考核與期滿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所在學校結合本校年度考核進行,教育行政部門複核。期滿考核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期滿考核成績優秀者可優先推薦為上一級骨幹教師、本級學科帶頭人培訓物件或下一週期骨幹教師培養物件;未參加或未通過期滿考核者其骨幹教師資格自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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