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工藝評定作業指導工藝

2022-06-02 21:45:04 字數 3502 閱讀 1525

1.目的為驗證擬定的焊件是否滿足鋼結構焊接作業指導的要求,確定焊件焊接接頭的使用效能符合標準要求。

2.適用範圍適用於本公司機械式停車裝置的焊接工藝評定。

3.編制依據 《承壓裝置焊接工藝評定》 nb/t47014-2011

4.焊接工藝評定基本要求

4.1 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應在鋼結構構件製作及安裝施工之前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4.1.1 首次採用的鋼種、焊接材料和焊接方法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4.1.2 設計規定的鋼材類別、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頭形式、焊接位置、焊後熱處理制度以及所採用的焊接工藝引數、預熱後熱措施等各種引數的組合條件為首次採用。

4.2 焊接工藝評定應由結構製作、安裝企業根據所承擔鋼結構的設計節點形式、鋼材型別、規格、採用的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制定焊接工藝評定方案,擬定相應的焊接工藝評定指導書,按《建築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的規定施焊試件、切取試樣並由具有國家技術質量監督部門認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試驗。

4.3 焊接工藝評定的施焊引數,包括熱輸入、預熱、後熱制度等應根據被焊材料的焊接性制訂。

4.4 焊接工藝評定所用裝置、儀表的效能應與實際工程施工焊接相一致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焊接工藝評定所用的鋼材、焊釘、焊接材料必須與實際工程所用材料一致並符合相應標準要求,具有生產廠出具的質量證明檔案。

4.5 焊接工藝評定試件應由該工程施工企業中技能熟練的焊接人員施焊。

4.6 焊接工藝評定所用的焊接方法、鋼材類別、試件接頭形式、施焊位置分類代號應符合《建築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中表5.1.

6/1-5.1.6/4及圖5.

1.6/1-5.1.

6/4的規定。

4.7 焊接工藝評定試驗完成後,應由評定單位根據檢測結果提出焊接工藝評定報告,連同焊接工藝評定指導書、評定記錄、評定試樣檢驗結果一起報工程質量監督驗收部門和有關單位審查備案。報告及**可採用《建築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附錄b的格式。

5. 焊接工藝評定規則

5.1 不同焊接方法的評定結果不得互相代替。

5.2 不同鋼材的焊接工藝評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5.2.1 不同類別鋼材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不得互相代替。

5.2.2 ⅰ、ⅱ類同類別鋼材中當強度和衝擊韌性級別發生變化時,高階別鋼材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可代替低級別鋼材;ⅲ、ⅳ類同類別鋼材中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不得相互代替;不同類別的鋼材組合焊接時應重新評定,不得用單類鋼材的評定結果代替。

5.2.3 接頭形式變化時應重新評定,但十字形接頭評定結果可代替t形接頭評定結果,全焊透或部分焊透的t形或十字形接頭,對接與角接組合焊縫評定結果可代替角焊縫評定結果。

5.2.4 評定合格的試件厚度與工程適用厚度範圍,應符合表5.

2.4的規定。 表5.

2.4 評定合格的試件厚度與工程適用厚度範圍焊接方法類別號評定合格試件厚度t(mm) 工程適用厚度範圍板厚最小值板厚最大值 1、2、3、4、5、8 ≤25 0.75t 2t >25 0.

75t 1.5t 6、7 不限 0.5t 1.

1t 9 ≥12 0.5t 2t

5.2.5 板材對接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適用於外徑大於600mm的管材對接。

5.2.6 評定試件的焊後熱處理條件應與鋼結構製造、安裝焊接中實際採用的焊後熱處理條件基本相同。

5.2.7 焊接工藝引數變化不超過6節規定時,可不需重新進行工藝評定。

5.2.8 焊接工藝評定結果不合格時,應分析原因,制訂新的評定方案,按原步驟重新評定,直到合格為止。

5.2.9 已具有同等條件焊接工藝評定資料時,可不必重新進行相應專案的焊接工藝評定試驗。

6.重新進行工藝評定的規定

6.1 焊條手工電弧焊時,下列條件之一發生變化,應重新進行工藝評定:

6.1.1 焊條熔敷金屬抗拉強度級別變化;

6.1.2 由低氫型焊條改為非低氫型焊條;

6.1.3 焊條直徑增大1mm以上。

6.2 熔化極氣體保護焊時,下列條件之一發生變化,應重新進行工藝評定:

6.2.1 實芯焊絲與藥芯焊絲的相互變換;藥芯焊絲氣保護與自保護的變換; 6.2.2 單一保護氣體類別的變化;混合保護氣體的混合種類和比例的變化;

6.2.3 保護氣體流量增加25%以上或減少10%以上的變化;

6.2.4 焊炬手動與機械行走的變換;

6.2.5 按焊絲直徑規定的電流值、電壓值和焊接速度的變化分別超過評定合格值的10%、7%和10%。

6.3 非熔化極氣體保護焊時,下列條件之一發生變化,應重新進行工藝評定:

6.3.1 保護氣體種類的變換;

6.3.2 保護氣體流量增加25%以上或減少10%以上的變化;

6.3.3 新增焊絲或不新增焊絲的變換;冷態送絲和熱態送絲的變換;

6.3.4 焊炬手動與機械行走的變換;

6.3.5按電極直徑規定的電流值、電壓值和焊接速度的變化分別超過評定合格值的25%、7%和10%。

6.4 埋弧焊時,下列條件之一發生變化,應重新進行工藝評定:

6.4.1 焊絲鋼號變化;焊劑型號變換;

6.4.2 多絲焊與單絲焊的變化;

6.4.3 新增與不新增冷絲的變化;

6.4.4 電流種類和極性的變換;

6.4.5 按焊絲直徑規定的電流值、電壓值和焊接速度變化分別超過評定合格值的10%、7%和15%。

6.5 電渣焊時,下列條件之一發生變化,應重新進行工藝評定:

6.5.1 板極與絲極的變換,有、無熔嘴的變換;

6.5.2 熔嘴截面積變化大於30%,熔嘴牌號的變換,焊絲直徑的變化,焊劑型號的變換; 6.5.3 單側坡口與雙側坡口焊接的變化;

6.5.4 焊接電流種類和極性變換;

6.5.5 焊接電源伏安特性為恆壓或恆流的變換;

6.5.6 焊接電流值變化超過20%或送絲速度變化超過40%,垂直行進速度變化超過20%;

6.5.7 焊接電壓值變化超過10%;

6.5.8 偏離垂直位置超過10°;

6.5.9 成形水冷滑塊與擋板的變換;

6.5.10 焊劑裝入量變化超過30%。

6.6 氣電立焊時,下列條件之一發生變化,應重新進行工藝評定:

6.6.1焊絲鋼號與直徑的變化;

6.6.2氣保護與自保護藥芯焊絲的變換;

6.6.3保護氣類別或混合比例的變化;

6.6.4保護氣流量增加25%以上或減少10%以上的變化;

6.6.5焊絲極性的變換;

6.6.6焊接電流變化超過15%或送絲速度變化超過30%,焊接電壓變化超過10%; 6.6.7偏離垂直位置超過10°的變化;

6.6.8成形水冷滑塊與擋板的變換。

6.7各種焊接方法時,下列條件之一發生變化,應重新進行工藝評定:

6.7.1坡口形狀的變化超出規程規定和坡口尺寸變化超出規定允許偏差;

6.7.2 板厚變化超過表5.2.4規定的適用範圍; 6.7.3 有襯墊改為無襯墊;清焊根改為不清焊根;

6.7.4 規定的最低預熱溫度下降15℃以上或最高層間溫度增高50℃以上;

6.7.5當熱輸入有限制時,熱輸入增加值超過10%;

6.7.6改變施焊位置;

6.7.7焊後熱處理的條件發生變化。

7.理化檢驗

8.試樣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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