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助專案專項審計實踐

2022-05-24 15:15:03 字數 3787 閱讀 7028

福建久益華瑞會計師事務所****

一、專項審計的操作

(一)專項審計依據

1、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經濟**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閩財企﹝2011﹞61號)

2、福建省經濟**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2023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助專案申報指南的通知(閩經貿中小[2012]150號)

3、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4、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閩財企[2011]61號)

5、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23年第3號)

(二)專項審計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部分:

1、2023年融資性擔保總額及其佔2023年末淨資產比例;

2、2023年中小工業企業、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性擔保額佔2023年融資性擔保總額比例;

3、對單個被擔保企業提供的銀行貸款擔保責任餘額是否超過專案申報期末擔保機構淨資產的10%;

4、對外投資總額是否超過專案申報期末擔保機構淨資產的20%;

5、2023年平均年擔保費率、代償率、準備金提取情況等;

6、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對附件4申報為小型或微型企業型別的被擔保企業在2023年是否為小型或微型企業的確認情況;

7、專案申報期擔保業務專項審計表(附件4);

8、社會效益表(附件5);

(三)審計應獲取的資料

除了審計準則規定獲取的常規資料之外,還應獲取下列資料:

1、上年度和2023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擔保餘額變動表);

2、2023年度融資擔保業務餘額(存量)明細表和2023年新增融資擔保業務明細表;

3、經銀行確認的專案申報期內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明細表(專案申報材料附件3);

2023年融資擔保業務明細表和專案申報期內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明細表(附件3)如果未行編制,需根據融資擔保業務收入明細賬(或台賬)整理編制,專案申報期內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明細表須經銀行確認;

4、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簽訂的合同、擔保機構與協作金融機構簽訂的合同、受保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

5、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和**貸的憑證影印件;

6、受保企業的基本情況表和申報期的會計報表;

7、如有產生代償額,需獲取相關的檔案資料;

(四)審計目標、程式與要求

根據上述第(二)專項審計報告內容作為審計目標,審查申報基本條件,編制專案申報期擔保業務專項審計表(附件4)和編制社會效益表(附件5)。

審計程式與要求如下:

1、 核實2023年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總額及其佔2023年末淨資產比例和2023年擔保公司為中小工業企業、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的融資性擔保額佔融資性擔保總額的比例等。

(1)複核2023年融資性擔保總額,(2023年融資性擔保總額=2023年末融資擔保業務餘額+2023年融資擔保業務增加額);

2023年末融資擔保業務餘額和2023年新增融資擔保業務增加額根據提供的明細表(或融資擔保業務台賬)加總取得,要求須與上年度報表年末擔保餘額數及本年度擔保新增擔保累計數勾對無誤。

(2)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對被擔保企業的行業型別進行分類篩選,劃分出中小工業企業、中小**企業、小型微型工業企業、小型微型**企業、軟體企業、生產性台資企業、**性台資企業等;並按照「申報指南」中的補償標準,鑑別被擔保企業是否為本省支援發展的產業;

(3)對本年末淨資產進行審計,重點審查是否存在虛假驗資後抽逃的現象和未分配利潤是否真實,有無人為壓低利潤以圖達到申報條件(2倍以上)

2、 編制專案申報期擔保業務專項審計表(附件4),以專案申報期內(2023年)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明細為基礎,逐筆對照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簽訂的合同、擔保機構與協作金融機構簽訂的合同、受保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核實擔保期內擔保責任額、貸款擔保期限、擔保費率。在對照核實過程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融資性擔保業務僅指為中小企業的直接生產經營性資金信貸業務;

(2)非融資性擔保(如消費性融資業務含收藏品抵押、汽車貸款等業務)以及擔保專案屬擔保機構各股東間互保和擔保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貸款擔保的不列入;

(3)對單個擔保企業提供的銀行貸款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專案申報期末擔保機構淨資產被的10%;

(4)擔保費率不得高於同期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50%(即不得高於3%);

(5)同一保證合同號,若開始日期或結束日期有一相同,則視作同筆貸款;

(6)金額單位萬元,取整數。

3、計算折算到專案申報期內擔保責任額

(1)折算到專案申報期內擔保責任額=專案申報期內為中小(台資)工業企業、中小(台資)**企業、小微企業提供的融資性擔保額×落到專案申報期內擔保期限(天數)÷365計算;

(2)申報期內融資性擔保額的上限規定:對原有存量擔保企業單筆銀行貸款擔保額超過500萬元,按500萬元計算風險補償資金;對當年新增擔保企業單筆銀行貸款擔保額超過1000萬元,按1000萬元計算風險補償資金。

必須明確理解存量擔保企業、新增擔保企業的定義。存量擔保企業是指本年度之前已發生擔保業務的被擔保企業。新增擔保企業是指本年度之前從未發生擔保業務的被擔保企業。

(3)擔保費率在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簽訂的合同上取數。

(4)專案申報期內擔保期限(天數)以擔保機構與協作金融機構簽訂的合同擔保期限為準,計算時應注意發生日當天也要算(頭尾日都有算),更應注意跨年度的期限容易算反的錯誤。

(5)申報期內單筆融資性擔保額沒有超過上限規定的可直接按公式計算,超過上限規定的以限定擔保額(500萬元或1000萬元)計算。

(6)編制專案申報期擔保業務專項審計表(附件4)中的申報期內融資性擔保額、折算到專案申報期內擔保責任額要與各銀行確認的總數附件3以及網路申報數相一致,包括排序相一致。

4、編制社會效益表(附件5)為附件4的承接表,被擔保企業名稱(包括排序相一致)應與(附件4)一致。審計應與擔保機構擔保業務檔案資料及被擔保企業的會計報表抽查核對。

(1)(附件5)往往擔保機構會胡編應付,我們審計也容易判斷。首先看「擔保期末被擔保企業職工人數」 、「擔保前被擔保企業職工人數」如果大多是整數,並且人數不變,實現銷售收入、實現利稅總額、企業流動資金平均占用額大部分是整數,那麼就可以判斷是不真實的。因為期末、期初的職工人數大多是有增減變化的,也不可能都是整拾整百數。

實現銷售收入、實現利稅總額、企業流動資金平均占用額同樣此理。

(2)企業流動資金平均占用額是指期末、期初數之和除2計算。

(3)擔保前被擔保企業職工人數、實現銷售收入是判斷被擔保企業型別的主要依據之一。

(4)判斷是不真實的要擔保機構重新編制,審計要增加抽查樣本量。

5、通過上述審計程式和綜合分析擔保機構所提交申報材料,測算並確認2023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助專案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審計指標與內容,完成審計工作底稿,得出審計結論。

6、如果上年擔保機構有享受**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補貼,還要審查其用途,是否合規,用於充實擔保風險準備金。對擔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和獲得各級**的風險補助金轉為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註冊資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若干意見》規定轉增資本金。

7、撰寫審計報告,徵求擔保機構意見後,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樣本供參照)

8、審計複核、底稿整理、歸檔等其他審計程式按正常規定執行(略)

二、專項審計的風險控制

(一)承接業務時要了解審計資料獲取的可能性與完整性,觀察委託方的誠信和工作配合態度;

(二)審計組的人員和工作時間是否勝任和足夠,做好上崗前培訓和準備工作;

(三)分析提供的申報資料與年度財務報告,制定審計策略;

(四)此專項審計工作量大,獲取證據需要影印較多的資料,要與被審計擔保機構管理層做好溝通,求得理解支援;

(五)嚴格按照本操作指南進行審計,認真完成審計程式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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