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機房建設安全規範實施細則100條

2022-05-22 05:00:04 字數 4635 閱讀 6728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機房。

第三條:綜合考慮機房近遠期的發展,各專業裝置整體設計布局合理,排列整齊有序,便於施工、維護,不違反安全原則。

第四條:依據《電信專用房屋設計規範》 yd5003-94,地板承重滿足裝置要求。電池區/配線架區地板載荷1000kg/平方公尺, 裝置區載荷600kg/平方公尺。

第五條:通訊樓建築高度超過50m或每層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設計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其餘的設計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六條:電信建築防火分區間的最大面積:高層電信建築1500平方公尺;多層電信建築2500平方公尺。

第七條:通訊大樓、機房交流電線、直流電線、通訊電纜、大樓綜合佈線應分別從不同的電纜井或孔洞走線。

第八條:機房終端控制裝置及空調供電線路,必須從電力室專線供電,並按要求計算出裝置的用電量,選擇相匹配的供電線路。

第九條:通訊機房設交流、直流和訊號線三種走線架,三種走線架分層,並遵循「高危在上」的原則,即交流線架在上,直流線架居中,訊號線架置下,。若因機房空間限制無法分層的,應嚴格分架,架間間隔不小於200mm。

交、直流電源線、訊號線實施上走線方式,並按相應走線架敷設。光纖設獨立線架。

第十條:電源線不走活動地板下。特殊情況直流線要走活動地板下的,設計方案說明,書面報安保部審核批准,並嚴格遵守「三線」分槽,線槽敷設離地面50—100mm。

第十一條:舊機房上走線架中同槽布放交、直流電源線、通訊線的,應增設新走線架,將交、直流電源線分離出來。

第十二條:機房裝置的接地電阻標準依據終局容量設計。按《通訊局(站)接地設計暫行技術規定 》ydj26-89規定執行。即:

(1)綜合樓、國際電信樓、匯接局、萬門(含)以上程式控制交換局、2000(含)路以上長話局 ,<1歐。

(2)2000門以上1萬門以下程式控制交換局、2000路以下長話局,<3歐。

(3)2000門(含)以下程式控制交換局、光纜端站,<5歐 。

第十三條:所有交、直流配電裝置的機殼應從接地匯集線上引入保護接地線。直流電源工作地應從接地匯集線上引入。

交流配電屏中的中性線匯集排與機架絕緣。嚴禁採用中性線作交流保護地線。

第十四條:機房內通訊裝置、供電裝置,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走線架、金屬管、金屬線槽等)、進局電纜的保安裝置以及電源線的金屬護套管均應作保護接地。電源線金屬護套管外漆絕緣漆。

第十五條:數字通訊裝置的機架保護地,應從接地總匯集線或機房內的分接地匯集線上引入,並應防止通過佈線引入機架隨機接地。

第十六條:油機房與通訊主樓應盡量分開建設。

第十七條:油機房與儲油間設計防火隔牆,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隔牆和1.5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

油機房應有專用進出通風管道、排熱、排煙、供水設施,並盡可能設定消音、吸音、隔音和防震設施。

第十八條:儲油間不設在通訊樓內。儲油間設計防暴燈、防暴排氣扇。電源開關設計在儲油間外。儲油量不得多於8小時用油量。

第十九條::油庫不准開窗戶。油箱的透氣管應安裝阻火器和透氣閥,伸至室外並有良好接地。

第二十條1萬路以上的長途通訊機房、2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6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交換機房,應設計氣體滅火系統,且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不低於1.2kpa。第二十一條:

通訊樓應設計消火栓,消防栓不設在機房內。

第二十二條:高層通訊樓應設計消防電梯。除臨時運送通訊裝置外,平時不得作為載客用。

第二十三條: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通訊樓,應設消控值班室,消控值班室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一經投入使用,必須保持連續開機執行,不得隨意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配線架區域需設計48v小型直流壁掛箱及交流220v插座,布局合理,供mdf告警器、電纜充氣監控及電纜防盜告警等裝置用電。

第二十五條:電纜進線室需設排氣設施,排氣孔上安裝防護網。設計48v小型直流壁掛箱及交流220v小型電源箱,供電纜充氣裝置用。

第二十六條:除電纜充氣裝置外其他裝置不放置在電纜進線室、過線間。電纜充氣裝置距電纜孔》1000mm,不影響電纜作業。

第二十七條:地勢較低的地下電纜進線室,需設計安裝自啟動式抽水機,設排水洞。

第二十八條:機房電纜進線孔設計為內高外低,設計防水措施。

第二十九條:機房照明燈不設計在裝置及走線架上方。

第三十條:空調排水管800mm範圍內不設計開關、插座及其他用電裝置。空調機正上方不設計走線架,裝置與空調機間距不少於800 mm。

第三十一條:雙面配線架電纜地槽距牆(柱)不少於1500mm,單面配線架距牆柱不少於150mm。有條件的,配線區實行防火隔離。

配線架報警訊號必須送至有人值班場所及「505」監控指揮中心。

第三十二條:電信機房與行政辦公區、**會議室不設同一樓內。同設一樓內的,應實行隔層或防火區域分隔。防火分隔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隔牆。

在同一樓層內與其他企業機房毗鄰的電信機房,採取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小時的隔牆。

防火分隔牆,原則上不設門、窗,工作需要必須設定門、觀察窗的,門應採甲級防門,窗應採用防火玻璃。

第三十三條:模組局機房應選用地勢高、不易進水,外圍排水通暢,牆體、屋面不滲水,面積不小於20平方公尺,室內層高不小於3公尺、無排汙、排水管道穿越的房屋。入口處設防水門檻。

第三十四條:機房內裝修不設吊頂、活動地板,不貼牆紙,不裝木牆裙,不安裝窗簾,選用耐久、不起灰材料,嚴禁使用可燃材料。特殊情況採用活動地板、選用難燃裝飾材料的原因說明,書面報安保部審批。

第三十五條:機房安裝外開式防火、防盜門。通訊樓電纜豎井,採用丙級防火門。綜合機房安裝門禁鎖。

第三十六條:無人值守機房原則上不得留有窗戶,或只留採光窗。採光窗的規格視外牆整體美觀需要,分別採用(600x300)mm長方型或直徑900 mm的園型窗。

通訊樓機房因特殊原因需保留的窗戶,應改為無開啟式雙層或單層玻璃窗,並加防盜網(三樓以下機房),兼顧防盜、防火、防水、防塵要求。

玻璃的選擇:單層玻璃窗的,用8~10mm噴沙鋼化玻璃;雙層玻璃窗的,內層用噴沙鋼化玻璃;重要機房及周邊防火安全條件差的機房,用防火噴沙鋼化玻璃。

第三十七條:密封機房設負(正)壓排(送)氣設施,設施原則上安裝在室外,通氣孔設防護網。

第三十八條:機房照明燈用電子整流器日光燈或節能燈。嚴禁採用典鎢燈及其他高溫燈具。

第三十九條:機房安裝一路獨立常明節能燈,作為影象監控系統光源。

第四十條:機房視情建設門禁、煙感報警、溫濕水浸報警、紅外報警、影象監控、動力監控、空調監控、配線架告警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報警訊號送至有人守的地方,實現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網、兩級控制。

模組、接入網點的無人值守機房應有遠端安全監控(火災告警、防盜報警)設施。

第四十一條:主要通訊樞紐樓應在下列部位設自動煙感報警系統:機房、電纜進線室、配電室、空調機室、電梯間及其前室、樓內主要走道、電梯機房、值班室、倉庫、休息室、會議室、營業廳。

油機房設57℃感溫探測器。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部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城區煤氣、液化氣管道與通訊電纜管道平行或交叉易產生可燃氣體入侵的電纜進線室;通訊電纜管道靠近化工廠等易產生可燃氣體入侵的電纜進線室;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

第四十三條:機房內配置手提式或移動式滅火器。有人值守機房配防毒面具及其他消防工具。

第四十四條:機房安裝空調,溫度設定在24℃-26℃,相對濕度為40%-70%。

第四十五條:有人值守及通訊大樓內機房,安裝應急照明燈、安全疏散指示燈。疏散指示燈採用「場致發光屏」型,並24小時常亮,或儲光自發光型。

第四十六條:機房選用電器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四十七條:工程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24小時(節假日施工的在節假日前一天10時前),用傳真或oa將《通訊機房施工申請報告表》(附表一)報「505」監控指揮中心審批。重大節假日封網期間,不得在機房、通訊大樓內施工,特殊原因需施工的,需經運維部、安保部批准,並嚴格隨工制度落實。

第四十八條:施工前一天與申請報告表中註明的隨工人員取得聯絡,確定第二天進入機房施工時間及其他需協助事宜。

第四十九條:施工組織單位對外來施工人員身份審核後,帶一寸**到「505」監控指揮中心辦理外來人員機房臨時出入證。

第五十條:機房、電信大樓內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提前2天向 「505」監控指揮中心提出申請,同時附動火作業人員的特種操作證。「505」派員進行現場條件核查後,發出「機房動火作業許可證」(附表二),並同時傳真乙份機房管理責任單位,施工單位應按批准的時間動火。

連續動火作業,以三天為乙個申請、審批時間段,超過時間段的,應重新申請。嚴禁機房、通訊大樓內私自動火,及不按審批的時間動火作業。

第五十一條:機房、電信大樓及進局電纜孔洞的封(動)堵作業,建設施工單位提前2天向「505」監控指揮中心提出申請,由「505」監控指揮中心向物業公司等單位下達封(動)堵任務(附表三)。因待料而中斷三天以上的工程,應申請封堵,中斷三天以內的工程,應進行臨時性封堵。

嚴禁孔洞長期開而不堵。嚴禁非專業孔洞封堵施工人員私自拆堵。

第五十二條:機房、電信大樓內動電、鑽孔,應先徵得機房維護責任單位、大樓管理處、維護電工的確認後,實施作業,並做好防塵、防水。嚴禁亂接、亂拉電源線。

第五十三條:涉及到裝置的施工作業,應事先經執行維護部批准,在維護單位技術人員的配合、要求下施工。嚴禁亂動裝置。

第五十四條: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組織施工人員學習通訊機房施工安全規定、規範,並監督、檢查執**況。

第五十五條:周密組織、合理安排,盡量縮短機房內的施工時間。

第五十六條:施工裝置、配件包裝物,應在機房、電信大樓門外拆除至最少程度進入機房。

第五十七條:當天的施工工餘料原則上當天清出機房,竣工後機房進行徹底的清潔。工程未竣工需暫放機房內的用料,應放置整齊,並立告示牌,告示牌註明: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工程負責人、聯絡**、用料清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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