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掛電纜措施

2022-05-21 01:51:03 字數 1975 閱讀 1488

吊掛井下電纜安全技術措施

一、 作業名稱:井下電纜吊掛。

二、 施工時間:2023年8月19日至9月20日

三、 施工地點:井下所有電纜的巷道。

四、 施工負責人;王鵬輝

五、 參加施工單位;機電隊、綜採隊、通安隊、綜掘隊。

六、 工作內容:吊掛井下所有管線。

七、 工作標準及要求;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裝置連線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

2.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3.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4.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並不得損傷電纜。

5.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並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車輛執行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皮帶或輸送機上。

6.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1m。

7.沿鑽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鑽孔必須加裝套管。

8. 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採、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9.巷道內的通訊和訊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10.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

11.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200m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線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邊都應設定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誌牌。

12. 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密封堵管口。

八、施工方法與步驟:

1、施工前的準備:

(1)施工負責應將吊電纜的工具、配件等材料準備齊全。

(2)防爆車一輛、吊掛所需的電纜鉤、梯子、驗電筆、標準接地線、停電牌。

(3)施工負責人與排程及礦值班聯絡,經允許後方可施工。

2、方法與步驟:

(1)組織所有參加吊掛電纜人員認真學習本措施,並簽字備查。

(2)施工負責人須清楚井下供電情況,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3)吊掛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並懸掛「有人工作,不准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4)站在防暴車上吊電纜或梯子上吊電纜必須有不少於兩個人保護。嚴禁任何人員乘坐防暴車(司機除外)。

(5)吊掛要從副井口開始逐一向里吊掛,須要拆線的必須按停送電規程和接線標準執行。

(6)每天結束後必須向排程匯報並送電試執行正常後方可離開現場。

九、安全技術措施:

1、凡參加施工人員必須熟悉施工工序,了解每項施工工序,做到心中有數。

2、施工人員在施工前必須聽取措施,凡不聽取本措施、喝酒、精神狀態不佳嚴禁參加施工。

3、施工負責人是當班所做的工作程式和安全的第一負責人。

4、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裝置、電纜和電線。

5、嚴格執行停電、閉鎖、掛牌、驗電、放電制度。

6、嚴禁在執行的車輛上吊掛電纜。

機電隊2011-08-18

會審主持人:

會審單位及人員:

生產部排程:

安檢科機電隊:

會審意見:

貫徹人:

學習人員簽字:

吊掛井下電纜安全技術措施

總工:安全礦長:

機電礦長:

生產部:

安檢科:

排程室:

機電隊:

編制:施工時間:2023年8月18日至9月20日

編制單位:機電隊

編制時間:2023年8月18日

井下吊掛電纜安全措施

總工程師 機電礦長 機運科安檢科 排程室通風科 機運隊編制單位 機運隊 單位負責人 王正法 編寫人 李勇 井下電鑽打眼吊掛電纜安全措施 一 作業名稱 井下吊掛電纜。二 施工時間 2011年7月24日 2011年8月5日。三 施工負責人 王正法。四 主要參加人員 牛德軍 連振華 陳西天等。五 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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