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監測管理辦法

2022-05-20 14:37:37 字數 4205 閱讀 1591

哈爾濱市軌道交通工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哈爾濱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管理,預防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中的工程結構、工程周邊環境事故的發生,更好地規範和協調各有關單位在工程監測中的工作準則和關係,制定本管理辦法。

所有參與哈爾濱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二條編制依據

1、《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2007;

2、《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測量規範》gb50308-2008;

3、《地下鐵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99-1999(2003 版);

4、《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5、《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gb50497-2009;

6、《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gj8-2007。

各有關單位除應遵守本管理辦法外,還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範、規定及相關管理、技術檔案。

第三條監測的範圍和內容

1、哈爾濱地鐵監測分為施工監測和業主委託的第三方監測。

2、施工監測須包含圖紙中提到的必測專案,應根據相關規範規定及特殊工程情況適當增加監測專案。施工前認真做好施工監測方案,在經監理單位審批後報第三方監測單位審核,後報送地鐵公司備案。

3、監測內容主要包括基坑和隧道支護體系監測、周圍地質體監測、地鐵周邊環境監測等內容。

支護結構監測:監測物件主要為明(蓋)挖法及豎井施工支護結構(圍護樁牆、水平支撐、錨索、錨桿等)、隧道盾構法管片襯砌及淺埋暗挖法初期支護結構和臨時支護結構。

周圍地質體監測:監測物件主要為基坑及隧道周圍岩土體的動態變化情況(如產生空洞、滑移等情況,能對周圍環境道路、建構築物、管線等產生破壞的地質現象),地下水位變化情況等。

周邊環境監測:主要為施工區及周邊地表、建(構)築物、地下管線、城市道路、橋梁、既有鐵路、水系及其他市政基礎設施;

4、第三方監測的內容

第三方監測以地鐵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建(構)築物、地下管線、城市道路、橋梁、既有鐵路、水系等周邊環境為主,視情況加大監測頻率,同時對支護結構、周圍地質體等定期進行監測。

第四條哈爾濱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相關參建單位主要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各管理層次需明確分工並密切配合,各司其職。

第五條建設單位的職責

1、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確保監測工作各項投入及時到位。

2、協調與監測工作有關各方的關係,負責對施工、監理、第三方監測單位監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組織審批風險較大工程監測方案,組織或參加與監測管理、風險處理有關的會議。

第六條監理單位的職責

1、負責對監測工作進行現場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定施工監測相關的監理細則,並在日常工作中嚴格執行。

2、負責檢查施工單位從事監測工作人員的崗位證書、數量和技術水平,要求其滿足施工監測需求;檢查監測儀器裝置數量、種類及鑑定證書,要求其滿足設計、規範的要求。

3、審查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監測方案,報第三方監測單位複審。

4、督促施工單位做好監測工作,負責方案實施過程中的旁站跟蹤監督;對施工單位的監測成果進行檢查及質量評定,確保監測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連續性;

5、對比、分析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資料及巡視資訊。對同一監測點或監測專案,施工監測與第三方監測資料出現較大差異時,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並組織複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單位、施工、第三方監測單位反饋,並督促施工單位採取應對措施。

6、負責組織監測點的驗收,檢查監測點的布設和保護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完成對破壞監測點的補設,配合第三方監測單位做好監測工作。

7、接受建設單位指令,完成其它相關工作等。

第七條施工單位的職責

1、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專案監測工作負全部責任。對施工監測資料、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2、施工單位如將施工監測任務委託給其他單位承擔,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測單位,並報請監理、建設單位審批,施工單位對委託監測單位的監測工作全面負責。

3、施工單位必須成立專職的人員充足的施工監測隊伍,投入足夠的儀器裝置、資金及辦公用品等。主要監測人員具有相應資格,儀器裝置種類、數量齊全,具備鑑定部門的鑑定證書。

4、施工單位的監測費用應專項專用。施工單位應確保監測資金的投入,不得任意挪用、剋扣監測專項費用,以保證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

5、工程開工前,根據設計、施工及規範要求編制監測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核後報送第三方監測單位複審。對於重大風險工程應編制專項監測方案,經專家論證後實施。

6、施工單位的監測工作應由專案技術負責人主管,建立完善施工監測管理制度,對工程支護結構、圍岩以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安全巡視和綜合分析,及時向設計、監理、第三方監測等相關單位反饋監測成果和資訊。對變形異常情況及時建立相應的處理方案,落實措施,減小工程施工風險,控制變形繼續發展,並及時通知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

7、在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全面調查了解工程範圍內的重點建(構)築物、管線等風險源情況,並向監測隊伍進行交底。

8、施工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的督促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積極整改。

9、施工單位須做好監測點保護工作,採取措施避免監測點破壞;對破壞的監測點應積極進行補設,確保監測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10、工程完工後,必須移交足夠數量的合格的監測點,尤其是周邊建(構)築物的監測點,必須保證其完整,以便後續工序繼續監測使用。

11、接受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指令,完成其它相關工作等。

第八條第三方監測單位的職責

1、單獨承擔第三方監測合同任務,不得部分或全部分包給其他單位;建立健全監測制度,設立專門組織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監測工作的各項投入和監測設施滿足工程需要。

2、建立第三方監測的工作體系,按照規定的工作內容、監測頻率獨立開展第三方監測工作。對第三方監測的質量和監測資料、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全部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開工前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對重大風險源編制專項監測方案,並經專家論證後實施。

4、統一全線的監測作業技術標準,負責合同範圍內的監測管理工作,協調相關各方的監測關係。

5、第三方監測單位需組織監測人員熟悉勘察、設計圖紙等技術檔案,進行現場踏勘,調查、了解現場情況。

6、進行第三方監測工作範圍內的現場風險巡視及現場服務,提供風險控制的有關建議。

7、按時上傳、提交第三方監測報告,監測資料必須真實、客觀、有效,進行資料分析。

8、當出現異常時,主動增大監測頻率,按要求及時向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上報監測成果。參加各相關預警及風險處理會議,配合安全風險事故的調查分析並提出意見,為事故處理工作提供參考依據。

9、在施工監測期間,對監測基準網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基準網的可靠。

10、須對施工單位的監測方案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11、協助建設單位做好對施工、監測單位的監測管理工作。

12、接受建設單位的全面檢查和監督。維護智財權,未經建設單位允許,不得向建設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洩漏或提供技術成果資料。

13、按照建設單位相關管理辦法和要求在工程完成後進行跟蹤監測。

第九條哈爾濱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工法主要為盾構法、明(蓋)挖法等,各工法的監控量測專案及頻率施工單位可參照下表實施;在設計圖紙中有明確說明的,應按設計圖紙要求實施。第三方監測單位的監測專案和頻率應根據設計及合同的要求進行。但當出現險情或資料異常時,各相關單位均應主動加大監測頻率或連續監測,及時掌握變化情況。

第十條主要監測專案及頻率

盾構法施工監控量測專案總匯

明(蓋)挖法施工監控量測專案總匯

第十一條監測點的布設

1、各監測專案的監測點由施工單位進行布設,點位布設前,施工單位必須做好監測範圍內的管線調查工作,避免在布點時對電纜、光纜等造成破壞,引發事故。

2、建(構)築物變形監測點應布置在能夠明顯反映變形的部位。點位標誌穩固、明顯、結構合理、避開障礙物、便於觀測和長期儲存、不影響建築物的美觀和使用,且與建(構)築物形成一體,監測點間距不能過大,建築物的四角、轉角、柱基處必須布設監測點,具體布設方法見下圖。

建築物沉降測點布設圖

3、對於距離基坑或隧道較近以及隧道下穿的建(構)築物,除布設沉降監測點外,還應布設傾斜監測點。

4、地下管線監測點須布設在管線上,布設方式宜採用抱箍式、直接式。在管線的接頭處、檢查井處或者對位移變化敏感的部位必須布置監測點。對抗變形能力差、易於滲漏和年久失修的雨水、汙水管也應重點監測。

對於重要壓力管線監測點布設宜採用抱箍式,方法見下圖。

管線沉降測點布設圖

5、地表沉降監測點埋設應穿透道路表面結構層,將其埋設在較堅實的地層中 (通常深度不小於l.5m),同時應設定保護套管及蓋板。區間隧道地表沉降監測點應根據施工進度提前一周布設,且監測點向前延伸的距離不能小於掘進面前50公尺。

地表沉降監測點布設方法見下圖。

裝置狀態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裝置狀態監測工作,保障裝置裝置的穩定執行,減少突發故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裝置狀態監測是指通過測取執行條件下的裝置效能引數如振動 雜訊 溫度等特徵資料,經過處理 分析,獲得反映裝置狀態和故障徵兆的資訊,實現對裝置的狀態評價 故障診斷和 達到避免或減少故障的發生,合理安排裝置...

礦壓監測管理辦法

礦壓監測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礦頂板管理,監測採掘工作面頂 底 幫移近量及礦山壓力變化情況。為支護設計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合理確定支護強度,選擇支護材料,有效防止頂板事故,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在掘進巷道及回採工作面安裝礦壓監測儀器,並進行監測。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 成立礦壓監測監督小組 組長 楊波 組員...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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