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狀態監測管理辦法

2021-03-17 06:53:32 字數 3219 閱讀 408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裝置狀態監測工作,保障裝置裝置的穩定執行,減少突發故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裝置狀態監測是指通過測取執行條件下的裝置效能引數如振動、雜訊、溫度等特徵資料,經過處理、分析,獲得反映裝置狀態和故障徵兆的資訊,實現對裝置的狀態評價、故障診斷和**,達到避免或減少故障的發生,合理安排裝置的執行和維修的目的。

第三條裝置管理部是公司狀態監測管理歸口單位。各單位執行保障室負責本單位狀態監測工作,應指定專(兼)職狀態監測技術人員,負責狀態監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裝置管理部

(一)負責公司裝置狀態監測的管理工作,指導開展預知維修,並進行檢查考核。

(二)組織對狀態監測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三)組織、協調狀態監測系統軟、硬體的配置工作。

(四)組織開展狀態監測的技術攻關和複雜問題的專家診斷,審查各中心狀態監測與故障診斷系統的建立與改造方案。

第5條生產中心

(一)負責本中心裝置狀態監測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大機組、關鍵裝置狀態監測與故障診斷的具體實施工作。

(三)負責建立受測裝置臺帳。

(四)負責依據狀態監測結果制定裝置檢修計畫、方案,對檢修效果進行狀態評價。

(五)參與各種離線、**狀態監測系統的建立和改造,並負責執行。

(六)負責編制、上報狀態監測月報。參與公司內部的裝置檢測和分析工作的協作與交流。

第6條維保單位

(一)負責按維保協議的要求,對分管的受測裝置進行日常監測。

(二)負責定期向生產中心上交檢測資料和診斷結果。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七條基礎管理

(一)生產中心應建立狀態監測體系,確定受測裝置、狀態監測分工並組織實施。

(二)生產中心應建立健全大機組、關鍵裝置和主要裝置的受測裝置臺帳。受測裝置臺帳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技術資料:裝置位號、名稱、電機轉速、功率、齒輪齒數,軸承製造廠、型號等技術資料。

2.檢測儀器:要求盡量使用同一臺儀器檢測裝置,以增加資料的可比性。

3.檢測週期:按規定的裝置檢測週期進行檢測。必要時,檢測週期根據裝置的實際運**況適當調整。

4.檢測測點:對每台監測裝置繪製測點示意圖,每次監測的測點固定,以便進行分析比較。

5.檢測標準:可為製造廠給定的振動標準;若無製造廠標準,可參照國際標準iso18016執行;各中心也可以參照長期積累的振動資料,制訂自己的參考標準。

6.檢測人員:生產中心應做好與維保單位的狀態監測工作分工,明確各自的監測裝置和要求。實施狀態監測的人員應相對固定。

(三)檢測部位通常選擇在機器容易被監測的部位,對軸承座的監測應盡量選擇靠近軸承的實體部位,避免因共振引起的資料放大。

(四)檢測方向要求選擇在軸承蓋或軸承座兩個正交徑向位置。對水平安裝的裝置,感測器一般安裝在軸承蓋或軸承座的水平和垂直方向。

第8條檢測儀器管理

(一)生產中心和維保單位在裝置管理部的統一協調下配置振動測試儀器。

(二)大機組一般配置**狀態監測系統。沒有安裝**狀態監測系統的裝置採用離線系統進行監測。

(三)生產中心一般配置一台entek dp1500或功能相當的資料採集器。維保單位配置測振儀器,用於振動資料的採集和故障的簡易診斷。上述配置數量由裝置管理部統一確定。

(四)大機組**狀態監測系統的計算機只能用於狀態監測工作,不得挪作它用。未經裝置管理部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退出監測軟體,不得對計算機進行與狀態監測無關的操作。

(五)各中心應由專人對所用的監測儀器、儀表進行管理,建立臺帳,定期檢查、校驗,確保監測儀器的完好、準確。狀態監測儀器要納入裝置管理。

第9條狀態監測工作的分級

(一)大機組

1.生產中心狀態監測人員每天至少一次檢視**系統運**況和大機組的執行狀態,記錄各測點的振動資料。如系統有測點的振動日趨勢,可每月儲存一次趨勢圖。

2.生產中心狀態監測人員每週檢查一次伺服器軟硬體運**況。

3.採用離線監測系統的大機組,生產中心狀態監測人員應保證每半月採集振動資料一次。

4.生產中心狀態監測人員應參加大機組特護會議,匯報大機組狀態監測情況。

(二)關鍵裝置

1.關鍵裝置的狀態監測工作可參照大機組狀態監測的方式執行。

2.關鍵裝置的監測頻率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每月至少採集資料一次。

(三)其它裝置

1.主要裝置的狀態監測工作由維保單位按照維保協議和各中心相關要求進行。

2.主要裝置的監測頻率根據生產中心制定的受測裝置臺帳中確定的頻率執行。

3.維保單位的檢測要留下記錄,內容包括:監測時間,監測人,裝置位號,監測引數、單位等。

4.對於一般裝置,在正常情況下不要求進行狀態監測資料的採集和儲存,維保人員每天巡檢時做簡單判斷即可。一旦判斷有缺陷存在,維保單位應視情將該裝置納入狀態監測的範圍,按照主要裝置狀態監測的要求進行監測,直到故障消除。

第一十條資料分析及處理

(一)維保單位檢測人員應按時對裝置進行檢測,每週應對檢測的資料進行分析,並形成監測資料包表報送生產中心,作為故障診斷的參考。記錄要求儲存一年。

(二)生產中心狀態監測人員要及時將所負責採集的資料**到電腦中進行分析,編制狀態監測月報。資料每月備份一次,永久儲存。

(三)生產中心每月5日前將上月狀態監測月報上報裝置管理部。

(四)大機組、關鍵裝置和主要裝置振動超標或出現異常問題時,狀態監測人員應在「大機組特護記錄表」上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生產中心執行保障室匯報。狀態監測人員應對裝置出現異常的原因作出分析,提出檢修意見,並對問題裝置提高監測頻次,直至問題消除或解決。

(五)生產中心對難以診斷的裝置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裝置管理部,由裝置管理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會診。

第四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1條裝置管理部結合裝置管理檢查對各中心狀態監測工作進行檢查考核,結果與績效掛鉤。

第十2條生產中心根據維保協議的內容,對維保單位檢測情況進行考核,並在維保費用中兌現。

第十3條從事狀態監測工作的技術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在績效考核中給予獎勵:

(一)監測分析出裝置重大故障隱患並及時上報,避免發生裝置事故的;幫助兄弟單位解決重大問題的;

(二)對狀態監測工作中認真負責,一年之內查出重要故障隱患三次以上者;狀態監測基礎工作紮實,檔案質量高,內容完備的;

(三)在狀態監測技術開發和應用中取得顯著成果的;

第十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各中心對當事人提出批評,並在個人業績考核中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的,擅自變動狀態監測系統配置的;

(二)弄虛作假、偽造裝置資料及其它記錄的;

(三)工作拖拉,不按時上交狀態監測月報或月報質量低劣、粗製濫造的。

本辦法起草人:王江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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