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三種情況處理辦法

2021-03-17 06:46:10 字數 3700 閱讀 4203

各超限檢測站在治超工作中經常遇到的三種情況為:

1.超限運載大件不可解體物品且沒有辦理山西省《超限運輸通行證》的;

2.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的(即闖關的);

3.擅自非法超限運輸的。

對於這三種不同情況,有各自對應的立案依據、所違反的條例和處罰條例,但對於處罰金額有時不好掌握,現結合《山西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具體分析如下:

1.超限運載大件不可解體物品且沒有辦理山西省《超限運輸通行證》的車輛

立案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 扣留車輛。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作出處罰。(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山西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又詳細分類如下:

違法種類

法律依據

違法程度

違法情節及後果

處罰裁量標準

超過公路限長標準的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

(二)車貨總長度18公尺以上。

輕微車貨總長度未超過限定標準1%的,經路政執法人員責令改正,能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一般車貨總長度超過限定標準1%的,每超1%罰款200元.

嚴重車貨總長度超過限定標準100%的,每超1%罰款400元,但最多不超過3萬元。

超過公路限寬標準的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三)車貨總寬度2.5公尺以上。

輕微車貨總寬度未超過限定標準1%的,經路政執法人員制止,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一般車貨總寬度超過限定標準1%(含1%)的,每超1%,處200元罰款。

嚴重車貨總寬度超過限定標準100%的,每超1%處2000元以上罰款,每增加0.1公尺加處500元罰款

違法種類

法律依據

違法程度

違法情節及後果

處罰裁量標準

超過公路限高標準的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公尺以上(貨櫃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公尺以上)。

輕微車貨總高度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的,經路政執法人員制止,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一般車貨總高度超過限定標準1%(含1%)的,每超1%處200元罰款

嚴重車貨總高度超過限定標準100%的,每超過1%處400元罰款,但最多不超過3萬元。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輕微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證明的。不予處罰

一般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證明的。按擅自超限運輸依法進行處罰

2.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的(即闖關的)車輛

立案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誌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不得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處罰(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脫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採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山西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又有詳細分類:

違法種類

法律依據

違法程度

違法情節及後果

處罰裁量標準

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脫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採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一般經路政執法人員制止,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不予處罰

嚴重經路政執法人員制止,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影響檢測秩序的。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特別嚴重

造成超限檢測秩序嚴重擁堵或混亂的,或者超限車輛經營者對抗檢查,暴力抗法的。

處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款

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脫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一般初次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處500元罰款

嚴重多次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每增加1次,加處500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3.擅自非法超限運輸的車輛

立案依據:《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依據《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進行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百分之一,且能夠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每超過限定標準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處以二百元罰款;超過百分之百,加倍處罰,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詳細分類如下:

違法種類

法律依據

違法程度

違法情節及後果

處罰裁量標準

超過公路限載標準的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山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1%,且能夠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每超過限定標準1%(含1%),處以200元罰款;超過100%,加倍處罰,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輕微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1%,經路政執法人員制止,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不予處罰

一般車貨總質量每超過限定標準1%(含1%)。

處200元罰款

嚴重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100%的,每超過1%。

處400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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