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安全監測管理辦法

2021-03-10 18:36:37 字數 3452 閱讀 5379

(徵求意見稿)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使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安全監測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保證安全監測工作有序,掌握工程執行性態,保障工程安全,根據安全監測相關法律、法規、規程、規範,結合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特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儀器安全監測相關工作。

第3條安全監測是指為監視工程安全,掌握工程運**況,及時發現和處理潛在的工程安全隱患,所開展的現場檢查和儀器監測。

第4條安全監測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環境量監測、變形監測、滲流監測、應力應變監測、專項監測以及監測資料整編與分析等。

第5條安全監測應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確保監測工作規範、監測成果可靠、資料整編及時、資料分析到位

第6條安全監測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7條內觀觀測資料採集由現地管理處負責實施,外部變形觀測資料採集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隊伍實施,觀測資料分析委託安全監測諮詢單位實施。

第2章機構職責

第8條科技管理部為安全監測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安全監測管理體系運轉,安全監測技術管理,安全監測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

第9條分局負責所轄工程的安全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監測施工合同驗收,安全監測發現問題的整改,應急安全監測組織管理,負責規範安全監測行為,配合中線建管局安全監測管理相關工作。

第10條現地管理處負責現場安全監測管理,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內觀觀測資料採集和初步判斷,負責安全監測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11條外觀觀測承擔單位負責按合同約定和有關要求開展外部變形觀測資料採集和初步分析工作。

第12條安全監測諮詢單位負責按合同約定和有關要求開展觀測資料分析、異常監測資料調查處理、編寫安全監測月報和年報等工作。

第3章技術管理

第13條分局、現地管理處應成立安全監測工作組,明確專人負責區域內安全監測管理工作。

第14條安全監測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工程技術知識和安全監測專業知識,熟悉所負責區域工程特性和安全監測設施情況,經過專業培訓,並保持相對固定。

第15條安全監測使用的儀器、施測方法和精度等應滿足相關規程、規範、規定的要求。

第16條各種安全監測儀器、儀表應按規範要求定期進行保養、率定、檢定。電測儀器儀表應定期通電檢驗。

第17條輸水建築物測點及相關工作基點按國家一等水準觀測要求施測。渠道和其他建築物測點及相關工作基點按國家二等水準觀測要求施測。

首期觀測前應進行工作基點複核;若發現工作基點異常,應及時校測。工作基點複核、校測按國家一等水準觀測要求施測。

第18條可根據年度安全監測資料分析成果提出監測專案和監測測次優化調整建議。

第19條定期做好安全監測設施的檢查、維護、校正、更新、補充和完善。

第20條應定期對安全監測人員組織技能培訓,開展安全監測人員技能對比。

第4章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分局、外觀觀測承擔單位、安全監測諮詢單位應按年度編制安全監測工作大綱,並按中線建管局批准後的工作大綱開展安全監測工作,不得擅自調整。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測工作大綱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安全監測的主要任務(監測專案和監測頻次);

(二)安全監測的重點和關鍵點;

(三)投入儀器裝置情況;

(四)投入技術人員組成情況;

(五)主要監測方法和觀測精度;

(六)安全監測資料整理和初步分析;

(七)安全監測設施保護和維護;

(八)其他。

第二十三條現地管理處負責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內觀觀測資料採集,負責安全監測原始資料的收集和儲存,核實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

第二十四條現地管理處負責內觀監測資料日常整理及初步判斷,外觀觀測承擔單位負責外部變形監測資料日常整理及初步分析。

(一)監測人員應做好採集資料的原始記錄,採用批准的固定格式記錄,妥善保管原始記錄。

(二)在每次監測完成後,及時檢查原始監測資料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如有漏記、誤讀(記)或異常,應及時複測確認或更正,並記錄有關情況。

(三)觀測工作結束後應立即對原始記錄進行檢查,其主要內容如下:

(1)檢查儀器、儀表是否正常;

(2)現場作業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3)監測記錄是否正確、完整、清晰;

(4)各項觀測成果是否在限差以內;

(5)觀測成果是否存在粗差、系統誤差;

(6)不合格觀測資料應為立即重測;

(7)資料整理按批准的固定格式。

(四) 經驗查合格的觀測資料,應及時進行檢測物理量的計算或換算,繪製監測物理量過程線圖,檢查和判斷測值是否存在突變和趨勢性變化。

(五)觀測記錄和計算成果的計算、校核、複核人員,均應簽名,觀測手續完備。

第二十五條現地管理處在內觀觀測資料觀測後次日、外觀觀測承擔單位每期變形觀測資料觀測後5日內將整理後的計算成果錄入安全監測資料庫,由分局提交給安全監測諮詢單位。

第5章異常情況分析和處置

第二十六條現地管理處和外觀觀測承擔單位負責檢查和判斷異常情況,當確認為測值異常,應及時上報分局(附文字說明)並提出處置建議。

第二十七條分局負責組織安全監測諮詢單位對異常情況調查分析並確定處置方案,做好異常情況台賬,組織異常情況處置。

第二十八條科技管理部負責指導、監督異常情況調查分析和處置。

第6章監測資料整理整編和分析

第二十九條監測資料整理整編分析工作應及時開展,定期編制安全監測月報、年報。按需要編制演示文稿、專題報告以及綜合分析報告。

第三十條安全監測諮詢單位每月10日前將前一月安全監測月報上報中線建管局。演示文稿主要內容應包括本月工程執行概況、監測工作情況、發現的問題及其分析處理情況、對工程執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等,月報標準格式參照附錄。

第三十一條安全監測諮詢單位每年3月底前按有關規定完成上一年度監測資料整理整編和年度分析,編制年度資料整編分析報告。整編成果應做到專案齊全,考證清楚。資料可靠,方法合理,圖示完整,規格統一,說明完備。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測諮詢單位在監測資料整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安全監測監測方法、技術要求、觀測測次、監測系統更新改造等的優化建議。

第7章監測儀器裝置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現地管理處負責移交安全監測儀器裝置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四條現地管理處和外觀觀測承擔單位負責安全監測儀器的檢查維護,及時補設或修復損壞失效的安全監測設施,保證裝置完好。

第三十五條分局負責制定安全監測儀器裝置的更新改造計畫,編制更新改造方案,經中線建管局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監測二次儀表應結合儀器廠家的使用說明書及時進行維護。

第三十七條應做好監測儀器裝置設施的台賬工作,建立監測儀器裝置設施考證表。

第8章監測資料歸檔

第三十八條現地管理處負責安全監測原始資料的儲存和人工備份。

第三十九條安全監測的各種原始記錄、圖表、影像資料以及資料整編、分析成果應按中線建管局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歸檔儲存。

第9章計量與支付

第四十條現地管理處負責安全監測合同現場工程量計量。

第四十一條分局負責安全監測合同款現場計量支付的發起。

第四十二條科技管理部負責安全監測合同支付審核。

第10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中線建管局科技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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