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防護 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暫行規定

2021-08-16 15:37:22 字數 1177 閱讀 8961

第七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專案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畫,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專案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30%。其餘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確約定的從約定,但不得低於上述比例。

第八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九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畫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總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應當及時審查並簽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十一條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專案清單內容為依據,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建設單位支付及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對未按本暫行規定支付、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行為,由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生《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所列行為的,按照該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建立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基礎上適當提高,由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中約定。

第十四條其他工程專案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可以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發布部門:上海市其他機構發布日期:2023年07月05日實施日期:2023年10月01日 (地方法規)

2023年上海市文明工地安全防護措施檢查表

附件三表1 上海市文明工地重大工程 土建裝飾安裝專業工程安全防護設施檢查表 試行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注 打 號項為否決專案 檢查人年月日 附件二表1 1 上海市文明工地重大工程 土建裝飾安裝專業工程軌道交通工程 盾構隧道 安全防護設施檢查表 試行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注 打 號項為否決專案 檢查人年月...

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 令第18號公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定義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設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採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 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和...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使用說明 一 本合同文字是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為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雙方提供方便 靈活 實用 規範的示範性文字。二 本合同文字主體內容由協議書 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其中協議書部分由承發包雙方協商簽定 通用條款部分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 法規 管理規定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