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醫科大學重點實驗室開放管理暫行辦法

2022-05-13 21:51:13 字數 1200 閱讀 6866

13.實驗室必須對開放課題進行定期檢查。對不能按計畫完成課題研究或出現不可抗拒原因無法繼續研究時,實驗室主任有權中止其專案或緩撥、減撥、停撥資助經費。

14.課題結束後研究人員應認真總結並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向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學校科技處及江蘇省教育廳科技處匯報,並存入實驗室技術檔案。

三、實驗室開放經費管理

15.開放經費**:

(1)省教育廳省級重點實驗室專項開放經費;

(2)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中劃撥一部分作為開放經費;

(3)開發刨收效益中提取一部分作為開放經費;

(4)學校根據情況劃撥一定額度的專項經費;

16.開放課題經費開支範圍:

(1)開放課題研究所需的材料費、小型配套裝置購置費、小型儀器租用費、儀器維修費、使用大型儀器測試費(含執行費、折舊費)、配件加工費及協作費。大型儀器測試一般限於利用本實驗室或本校的現有條件,如確需到校外測試或租用儀器須經實驗室主任批准。

(2)客座研究人員的工作津貼、交通及住宿補貼等費用。其標準按學校人事處及有關部門的規定發放。

(3)與課題有關的學術活動費、課題調研費、成果評審及鑑定費用等。

(4)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工作的適當津貼。

(5)按規定學校扣留的水電費、管理費。

17.實驗室對開放課題在測試收費上給予優惠,開放課題經費只能在實驗室內使用,所購置儀器裝置、試劑產權屬重點實驗室,不得帶回客座人員單位。

18.開放經費使用不得違反國家財政規定,必須專款專用。當年未用完的,可以結轉到下年度使用。節餘經費一律不得帶回客座人員單位或挪作他用。

19.開放經費使用的審批手續參照《南京醫科大學科研經費管理條例》執行。

四、開放課題成果管理

20.開放課題完成後由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對研究成果進行評議。研究成果由實驗室和客座人員所在單位共同分享,或按協議分享。

21.取得開放經費資助的課題,在發表學術**及成果申請獎勵時,應與實驗室共同協商,並必須標註×××重點實驗室開放經費資助課題。

22.自帶經費課題的成果,歸客座人員所在單位,但在發表學術**及申報成果獎勵時須註明完成成果的重點實驗室名稱。

23.開放課題成果的資料均應存在實驗室技術檔案,完成者需要時,由所在實驗室提供副本。

五、附則

24.各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25.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26.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醫科大學省級重點實驗室開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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