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醫科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規定試行

2021-03-04 09:38:00 字數 4587 閱讀 425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南方醫科大學學生社團的管理,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加強校園精神文明建設,豐富和活躍學生的課外文化生活,促進學生素質的全面提高,依據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條例所指的學生社團,是指由我校登記管理機構批准成立,由本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自願組成,為補充第二課堂、豐富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實踐而自發組成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學生社團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學校規章制度的約束下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有利於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活動。

第四條:我校校團委是校內學生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校團委及校團委授權的校內有關部門、機構、組織是學生社團的業務指導單位。

第五條:學生社團應接受校黨委、校團委、校保衛處、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聯)的領導。校團委領導下的社聯作為全校各類社團的主管機關,對各類社團及其各項活動進行管理、指導、扶持和監督,並定期進行評估活動,對於社聯的各項職能工作及其規章制度,學生社團享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力。

第六條:未經廣東省學生聯合會許可及學校相關部門批准,校外社會團體不得在校內面向學生成立分支機構,同時,學生社團也不能擅自成為校外社會團體的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

第二章學生社團的發起、申請、成立、註冊

第七條:發起成立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10名具有本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

(四)至少有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五)有規範的章程;

(六)具有以社團形式開展活動的必要。

第八條: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社聯提交《學生社團成立申請書》。《學生社團成立申請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生社團章程草案:

(1)社團名稱、類別(學術類,文學藝術類,體育競技類,公益類)、宗旨 ;

(2)社團的活動範圍、活動方式和活動場所;

(3)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

(4)負責人的資格、義務、許可權及其產生、罷免的程式 ;

(5)社團成員的資格確認及權利義務;

(6)社團財務管理、活動經費使用的原則;

(7)活動經費的**。

(二)學生社團發起人及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介紹和相應的身份證明;

(三)指導老師基本情況介紹及相應的身份證明(每個社團至少聘請一名教師作為指導老師)

(四)學生社團掛靠關係描述(每個社團需有乙個固定的指導掛靠單位);

第九條: 社聯接受申請後應對申請社團的材料進行審核論證、提供初步意見。審核內容包括:

(一)申請社團的性質、宗旨、活動方式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 ;

(二)經費**是否合理 ;

(三)社團負責人及指導老師是否符合條件;

(四)其它遞交材料是否屬實;

(五)校內是否已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原則上不能在學校同一校區內成立性質相同或相似的社團)。

第十條: 在社聯審核意見基礎上,再交由校團委審批,後經社聯將最終審批結果通知發起人;經社聯、校團委審批允許成立後,社團方可由社聯組織進行正式成立註冊。

第十一條:社團正式註冊後,由社聯、校團委發文公布社團成立,該文抄送學校有關部門及社團負責人所在學院。審查合格的社團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兩周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

第十二條:社團執行機構主要負責人產生後,社團需在在一周內將執行機構主要負責人各項基本情況上報社聯。

第十三條:學生社團不得刻製公章,可以製作藝術圖章或其他標誌,但須提出書面申請由社聯及校團委批准。

第三章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和更換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

(二)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三)對社團變更、登出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第十六條: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召開前必須對所有會員公告,並將大會內容及大會形成的決議報社聯批准,並進行備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登出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且出席會員不得少於學年初登記在冊會員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條:社團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務處理機構。執行機構由社團負責人組成。

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正副會長及各部部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首次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社聯審查後產生。學生社團的部長級以上幹部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四章學生社團會員

第十九條:在校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乙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

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條: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諮詢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如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會員有權向社聯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二十二條:社團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十三條:社團會員有義務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並有權向社團建設提出批評和建議,也可將對社團的批評和建議向社聯反映,以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學生社團會員有權利獲得具有該社團會員資格的憑證,有義務接受社團的定期註冊,定期繳納會費。

第五章學生社團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學生社團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學習成績優良, 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處處起模範帶頭作用;忠於職守,認真負責,熱心組織社團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正確處理好集體與個人,學習與工作,奉獻與索取的關係。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對該社團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正副會長);

(三)一學期內有四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學生社團幹部對學校的社團工作方面有意見,有直接向社聯反映的權利;

(二)學生社團負責人有享受章程所規定的權利;

(三)學生社團負責人有為會員服務的義務;

(四)學生社團負責人有配合管理機構開展學生社團工作的義務(包括積極參加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的重大活動,配合日常管理等);

(五)社團負責人有履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負責人應做到:

(一)堅決不組織社團會員參加校外非法培訓機構的培訓課程及收費性課程;

(二)堅決不與其他社團進行惡性競爭;

(三)注重自身形象,有集體榮譽感。

(四)對社團責任感強,注重社團內部文化的培養及社員個人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第二十九條:學生社團實行民主管理,組織機構一經產生就開始接受全體社團會員監督,社團的重大事項須經各方討論決定並接受社聯的監督指導。

第六章學生社團的活動

第三十條: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十一條:註冊社團需在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向社聯遞交乙份工作計畫,計畫內容包括本學期活動初步方案,活動預期效果及活動經費預算等。在每學期末交乙份社團活動大事記,總結內容包括組織活動次數、活動內容(包含相關文字與**,如有條件可提供**)和實際效果,經費結算等。

第三十二條:活動結束後社團應做好活動記錄,並在活動結束後五日內向社聯遞交活動總結,包括活動效果、社團成員意見、經費使用情況等,以便在社團評比時作為參考分。

第三十三條:社團以張貼海報、懸掛橫幅等形式進行活動宣傳須經社聯同意。學生社團出版物和對外傳送材料必須送社聯、校團委審閱;以社團名義經報刊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發稿必須經社聯,校團委批准

第三十四條:學生社團活動審批規程:

(一)、學生社團成立後,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以後前三周之內進行社團年度註冊,註冊後方能開展活動。逾期不登記者按自動解散處理.(每次註冊有效期為一學年)。

(二)社團舉辦日常活動,包括校內活動,校外活動,與其他組織合作活動,須提前向社聯提出申請,填寫相應申請表,由社聯、校團委審批。申請活動時需遞交乙份活動策劃書。

(三)、社團舉辦下列活動,必須提前一周向社聯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由社聯、團委審批。

(1)與校內其他單位或校外團體、單位聯合舉辦活動。

(2)有校外籍教師或留學生參加的,以及其他外國人或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參加的活動。

(3)各類培訓班、學習班及其他營利性活動。

(4)群眾性集會和活動(含各類沙龍、小型研討會、講座等)

(5)涉及出版發行報紙、刊物等印刷品的活動;

(6)涉及宗教、民族等問題的活動;

(7)其他有必要提前申請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社團個別較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理方案:

(一)社團舉行重大校內活動,未按審批程式進行審批,予以批評警告;若造成惡劣影響,則予以通報批評直至取締處分,並對其負責人按學校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二)學生社團未經社聯批准擅自舉辦出遊、社會實踐、考察等大型校外活動,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告批評直至取締處分,並對其負責人按學校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若發生重大事故,由社團負責人承擔相應全部責任,社聯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社團每學期至少要有兩次公開活動(以社聯社團評議部記錄為準),否則予以通報批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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