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行業目標成本下的動態成本管理模型構建

2022-04-29 02:30:03 字數 2846 閱讀 7071

目標成本下的動態成本管理模型構建

近年來,在競爭、資金雙重壓力下,地產企業普遍面臨著「投入增加、收入降低、利潤壓縮」困境,因此房地產企業也愈加重視成本管理,並由簡單的成本核算管理階段步入專業化的目標體系管理階段。該階段的管理環節是專案開發前期明確成本管控目標,以該目標成本作為專案成本管理的控制線,進行實時監控跟蹤,反饋專案成本的動態情況,並在專案後期對目標成本的執**況進行評估總結,形成管理閉環。

目標成本體系對企業提出了更為專業化的要求,其中,目標成本的動態管理環節因其複雜性、多變性而難以實施,因此,如何建立目標成本動態跟蹤體系、搭建動態成本管理模型,成為企業共同關注的熱點。本文主要介紹目標成本下的動態管理模型管理原理及管理方式,並說明它們的利弊。

一、 理解動態成本管理

動態成本,即專案實施過程中各個階段體現的已發生成本和預期發生成本之和。其中,已發生成本包括合同性成本及非合同性成本;預期發生成本包括未簽約合同估價、預計變更簽證估價。

動態成本管理,即在專案招標、合同簽訂、變更簽證、專案結算等成本發生階段,適時反映專案動態成本的構成,及時發現專案實際成本與目標成本的偏離狀況,並通過預警、強控等措施使專案實際成本控制在目標成本的合理範圍內。

動態成本管理的基礎工具是動態成本管理模型。動態成本管理模型實現了目標成本、動態成本的鏈結,通過一系列邏輯關係、數學公式構建出動態成本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目標成本與動態成本之間、合同成本與動態成本之間的關聯關係,進而實現對目標成本的動態監控。當前行業內一般採用科目法動態成本管理模型和合約規劃法動態成本管理模型。

二、 科目法動態成本管理模型

目標體系管理中,企業會應用成本科目作為成本管理的基礎工具,用於測算目標成本及歸集成本資料。科目法動態成本管理模型指基於專案目標成本,以成本科目對應的目標成本資料作為跟蹤物件,對專案動態成本進行監控。基本模型如表1:

新簽合同時,根據成本科目費項說明,將合同歸集至對應的成本科目中。如新籤總包合同,將總包合同中對應地基工程費費項的成本拆分出來,錄入至「地基工程費」科目下的合同金額一欄。

同時,對預期發生成本進行預估,預估該合同可能產生的其他成本,如變更簽證等,計入動態成本管理模型中該合同對應的「預期發生成本」一欄。

錄入資料後,動態成本管理模型自動計算已發生成本合計、預期發生成本、當月動態成本等數值。

變更簽證發生當月,統一在某一時刻統計當月合同的變更簽證金額,並將其歸集到相應科目下相應合同中對應的「變更簽證金額」。

同時,若該變更簽證是已經預估的變更簽證,則應調整「預期發生成本」欄內預估的成本值,直至其調整為「0」。若該變更簽證是未被預估的變更簽證,則不應調整「預期發生成本」欄內預估的成本值。

當某合同對應的預期發生成本為「0」時,如繼續發生變更簽證,則該變更簽證的成本將**於整個科目的目標成本,即占用了科目下其他合同的成本。但由於用科目法監控動態成本,預計發生成本沒有進行合同間的細分,故在此情況下雖然單一合同的實際成本已經超出其預計成本,但並不進行預警或強控。

不過,如再簽訂新合同「土石方合同」,即便變更簽證僅發生很小金額時,卻可能出現動態成本超目標成本的情況,從而觸發預警或強控。

動態成本管理模型(科目法)易於理解,且由於其以科目目標的成本管控動態成本,無需進行目標成本的合同拆分,減少了工作量,因此較為方便易行。但運用動態成本管理模型(科目法)會導致前期簽訂合同的成本超支風險轉嫁至後期簽訂的合同上,因而大多適合於成本科目費項所對應的合同不多、合同變更簽證較少的企業。

三、合約規劃法動態成本管理模型

一些企業會開展合約規劃工作,事先規劃專案的合同情況以合理安排招標工作。合約規劃法動態成本管理模型指基於專案目標成本及合約規劃,將目標成本拆分至規劃合同得到合同的目標成本,並以此目標成本作為跟蹤物件,對成本進行監控。基本模型如表4 所示:

合約規劃編制完成並將目標成本拆分至規劃合同後,將目標成本、規劃合同錄入至動態成本管理模型(合約規劃法)。如「地基工程費」科目下規劃兩個合同:總包合同(地基工程)、土石方合同,則將該兩項規劃合同及科目目標成本、拆分至規劃合同的目標成本錄入至模型。

新簽合同時,將合同與合約規劃掛鉤,對照規劃合同的範圍將範圍一致的合同及相應金額錄入至規劃合同相對應的「已簽約合同」欄及「已簽約合同金額」欄中。

當所簽合同無法涵蓋規劃合約的所有範圍時,應將差額範圍的金額預留,計入「未簽約合同金額」欄。錄入合同金額的同時,對預期發生成本進行預估, 預估該合同可能產生的其他成本,如變更簽證等,計入動態成本管理模型中「預計變更簽證金額」一欄。動態成本管理模型自動更新資料。

變更簽證發生當月,統一在某時刻統計當月合同的變更簽證的金額,並將其歸集到對應合同中,計入動態成本管理模型。

同時,若該變更簽證是已經預估的變更簽證,則應調整「預期發生成本」欄內預估的成本值,直至其調整為「0」。若該變更簽證是未被預估的變更簽證,則不應調整「預期發生成本」欄內預估的成本值。

當合同對應的預期發生成本為「0」時,如繼續發生變更簽證,如表7 :

由此可見,雖然「地基工程費」科目的目標成本仍有剩餘,但依據合約規劃法動態成本管理模型的管控規則,當合同的實際成本高於其規劃的目標成本時,即可觸發預警或強控。

動態成本管理模型(合約規劃法)的前提條件是輸入合約規劃及對應的目標成本資訊,因而需進行目標成本的合同拆分,工作量、工作難度均有增加。另外,該動態成本管理模型因與合約規劃相關聯,故如果企業的合約規劃不完善或不準確,則直接導致動態成本管理的難度增加且無效,因而適用於合約規劃較完備、成本專業性較高的企業。

結語當然,動態成本管理模型不完全如上述所示,根據企業的管理需求、管理特點差異,動態成本管理模型構建的邏輯還會有所差別。例如,有些企業運用科目法動態成本管理模型,但引入規劃控制餘量的概念,將目標成本中分解一部分作為規劃控制餘量,當且僅當得到授權時,該部分餘量才能夠得以使用,用以減少科目下先簽合同對後簽合同成本的占用。再如,有些企業在科目法動態成本管理方式的基礎上,構建出科目- 合約規劃雙重管控模式對動態成本進行管理,實現其目標成本- 合約規劃- 動態成本三方的聯動管理。

因此,目標成本管理下動態成本管理模型的構建應針對不同企業特點、管理需求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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