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氣體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2-04-10 14:57:25 字數 3921 閱讀 7250

1 總則

1.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有害氣體中毒、窒息、著火、**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規定

1.2在有害氣體設施的設計、施工、執行、管理和維修中凡涉及安全事項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1.3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2 基本要求:

2.1凡有害氣體(如:城市煤氣、城市燃氣、氫氣、氮氣、氨氣、氦氣、二氧化硫等)的工藝、裝置、管網及附屬安全裝置等的設計方案、安全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的要求。

2.2有害氣體工藝、裝置、管網施工工程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做到無措施、無計畫不准許施工。

2.3施工必須按設計進行。如有修改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施工完畢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竣工說明書及竣工圖交付使用單位存檔。

2.4新建、改建和擴建有害氣體工藝裝置管網必須做到勞動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並經裝備部、生產部、武裝保衛部會審。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2.5有害氣體的生產、使用、操作、檢修和維護的崗位必須有完善、健全的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6有害氣體的生產和使用的各單位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培訓和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2.7有害氣體管網壓力必須保持穩定,嚴禁超壓執行,嚴禁裝置管網帶病執行。

2.8有害氣體的生產和使用單位應嚴格服從生產部動力排程的統一指揮,不經同意不准隨意停送。

2.9有害氣體危險區(地下室、加壓站、地溝及各設施附近)的作業環境有害氣體濃度,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檢測,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10未經有關專業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接私用有害氣體。凡有「有害氣體設施」的單位,必須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在未處理前應制訂防範措施。

2.11凡有「有害氣體設施」排水的溝、坑、暗井等易發生事故的部位都必須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2.12凡有「有害氣體設施」的單位,必須設有專(兼)職的管理人員。

3 有害氣體區域管理:

3.1有害氣體裝置管網應明確劃分管理區域,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3.2凡進入有害氣體區域工作,必須事先與有關單位領導或專業部門取得聯絡,經同意並最後制訂聯保措施(即相互保證安全措施)後,方可進入工作。

3.3有害氣體區域的操作、值班、檢修和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保持適當距離,相互監護。

3.4在兩公尺及以上高處作業必須拴掛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且拴在上風側和易拴掛處。

3.5在有害氣體區域內工作,未經檢查確認的明、暗溝及隧道小室,嚴禁冒然進入,以防中毒或窒息。

3.6有害氣體濃度及安全裝置應定期測定,重點崗位或部位應設定可靠的報警裝置。

3.7嚴禁在有害氣體地區、裝置及管網附近取暖、乘涼、休息或睡覺。

3.8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嚴禁在有害氣體裝置管網及支架上拴掛索具起吊重物。管道支架1.5公尺內嚴禁挖溝或設井。

3.9嚴禁在有害氣體裝置、管道下及排水溝附近建造房屋、搭設臨時工棚、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安裝壓力容器和動火等。

3.10嚴禁在有害氣體裝置管網及支架上接電焊地線。

3.11重點裝置及管網必須伴隨鋪設蒸汽及壓縮空氣管,以供事故處理及檢修備用。(對能保證全部和區域性裝置管網隨時可用到蒸汽和空氣的部位除外)。

3.12外來參觀和實習人員進入有害氣體區域前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教育,並由專人帶領。

3.13有害氣體設施應採取消除靜電和防雷的措施,並應每年進行一次檢測。

4 有害氣體裝置管網的檢修:

4.1不經有關單位和專業部門批准,不得進入有害氣體裝置管網檢修或動火。

4.2有害氣體裝置管網臨時性小修或搶修,應由施工負責人組織由本單位領導、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和煤氣防護站人員參加的磋商會,制訂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經互籤後方可進行工作。

4.3有害氣體裝置管網大、中修,應由主管部門提前一周召開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程預備會,並簽發會議紀要。施工單位應提前三天將檢修計畫、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報送生產部進行審批。

4.4凡屬有害氣體裝置管網動火或進入施工,均屬危險作業,要提前一天填寫「有害氣體作業申請單」,經本單位及安全科同意簽發後,報送煤氣防護站審批後方可施工。凡須動火者,應提前一天到武裝保衛部辦理動火手續,經簽認後方可動火。

4.5檢修和停用的有害氣體設施,必須與正常執行的裝置管網用符合要求的盲板徹底隔離,可靠地切斷有害氣體的**。

4.6停汽後和投產前必須用蒸汽將裝置管網內的殘存有害氣體吹掃乾淨。長期檢修或停用的有害氣體設施必須保持其內部的良好自然通風。

4.7進入有害氣體裝置管道內工作,應不少於兩人;且與外部有可靠聯絡訊號;必須設專職監護人員;同時應取空氣樣作安全分析或作生物試驗,當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進入工作,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國家標準,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裝置管道內部工作時間間隔在二個小時以上。

4.8進入有害氣體裝置管道內部工作或動火時,所用照明電壓不應超過12v。如果採用36v電壓須採取防止觸電的措施,進入裝置內部工作應在安全取樣分析半小時以內開始,且每二小時或工作中斷後恢復工作前半小時以內重新作一次安全分析。

取樣時要有代表性,謹防留死角。

4.9所有檢修人員(包括電氣焊工)必須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證,方可從事檢修工作。

4.10檢修竣工後,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工作,試壓合格後必須由安裝盲板一方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絡,確認無誤後方可拆除盲板。

5 有害氣體檢測與防護器具使用:

5.1有害氣體檢測儀器與防護器具必須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各種儀器和器具必須隨時處於正常完好狀態。

5.2對儀器要有定期的檢查和保養制度,並有定期檢查和保養記錄。

5.3檢測與防護儀器必須存放在防潮、防腐、通風、易取的安全地方。儀器存放有專用櫃。

5.4使用儀器前必須經認真檢查,確認符合標準後方準使用。

5.5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要求或損壞的儀器,要及時修復。必備的儀器報廢或丟失應及時上報隨時補充。新購進的儀器要經生產部煤氣防護站校對、標定和檢查後方允許使用。

5.6生產部定期或不定期對有檢測和防護儀器的使用單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7檢測儀器要對有害氣體裝置區域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測分析,發現超標,提出改進措施,督促及時解決。

5.8使用防護器具時,工作人員如感到不適應,應立即退出現場,在使用防護器具的現場應備足合格的防護器具。

6 有害氣體事故的處理:

6.1發生有害氣體中毒、著火、**和大量有害氣體洩漏等事故,應立即報告生產部動力排程和煤氣防護站,並分別報告職工醫院、武裝保衛部,採取措施,組織搶救,嚴防冒險搶救擴大事故。

6.2搶救事故的所有人員都必須服從指揮者(廠長、車間主任或值班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劃出危險區域、布置崗哨、阻止非搶救人員進入。進入危險區的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

6.3未查明事故原因和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前,不得向有害氣體設施恢復送氣。

6.4發生有害氣體中毒事故時,將中毒者迅速及時地救出有害氣體危害區,抬到清靜、通風、空氣新鮮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礙呼吸的衣物,保其體溫。

6.4.1對輕微中毒者,直接送往醫院進行急救;

6.4.2對較重中毒者應通知煤氣防護站和醫院到現場急救;

6.4.3對停止呼吸者,應在現場立即做人工呼吸,同時通知生產部煤氣防護站和醫院趕到現場搶救。

6.5中毒者在未恢復知覺之前,不得用急救車送往較遠醫院急救,應就近送到醫院進行急救,在送往醫院急救途中應由醫務人員護送,並採取有效的急救措施。

6.6發生有害氣體設施著火事故者,應立即向武裝保衛部報告,並由專人進行控制操作,逐漸降低壓力,通入大量蒸汽。對發生煤氣設施著火事故,由專人操作降低煤氣壓力,但不得小於100pa(10.

2mm水柱),通入大量蒸汽。當直徑小於或等於100mm的煤氣管道**時,可直接關閉煤氣閥門滅火。

6.7發生有害氣體**事故時,應立即切斷氣體**,迅速將殘餘氣體處理乾淨。

6.8發生有害氣體洩漏事故,首先切斷氣體**,控制事故蔓延,並開啟門窗,開啟排風扇強制排風,通知煤氣防護站到現場,並指定專人定期監測,使空氣中有害氣體含量達到安全標準後方可撤離現場。

6.9發生重大有害氣體事故,要由事故單位、生產部煤氣防護站、武裝保衛部和職工醫院等部門迅速組織搶救小組,在小組的統一領導指揮下進行搶救,分析和按規定程式上報。

7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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