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管理辦法283 285面

2022-04-09 18:57:36 字數 1038 閱讀 6022

(四)做好資料的防火、防盜、防水、防潮、防塵、防磁、防鼠害、防高溫、防強光等工作。

第九條妥善保管好器材、成像資料,發現被盜或丟失,應立即逐級報告。

第十條專管員因崗位調整,須辦理照相、攝像器材交接手續。交接時,專管員的直接上級應監交。

第五章使用與維修

第十一條器材使用程式:

(一)申請:填寫《照相、攝像、投影器材使用申請表》。

(二)審批:器材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負責批准。

(三)登記:在檔案室辦理器材使用登記手續。

(四)使用:由器材管理部門指定的專人負責操作。

(五)歸還:使用後在規定時間及時歸還檔案室並辦理登記手續。拍攝後膠片(卷)的沖印、錄相帶轉刻成光碟應在一星期內完成,並交付檔案室存檔。

(六)各單位使用器材後,應將成像資料交集團檔案室驗收歸檔並經專管員簽字後,方可到財務報銷。

第十二條器材出現故障,由器材管理部門指定的專人負責相關維修事宜。

第十三條器材維修按下列程式操作:

(一)專管員、使用人負責對器材故障進行鑑定,確定維修方案,並提出維修申請。

(二)報請器材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維修方案。

(三)使用人按審定的維修方案具體操作。

第六章處置與報廢

第十四條確係喪失使用價值和修復價值的器材,可以進行處置和報廢。

第十五條器材的處置與報廢,參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管理流程

第十六條管理操作流程為:提交申請→編制採購計畫→上級領導審批→按計畫採購→交專管員→驗收→專管員建檔登記→分類妥善保管→提交使用申請→領導審批→用後交專管員歸檔(含成像資料)→辦理歸檔手續→提交維修計畫→領導審批→進行維修→歸檔、辦理手續→提交處置(報廢)申請→領導審批→器材處置(報廢)

第八章罰則

第十七條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器材受損,由使用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使用中被盜或遺失,由責任人承擔全部損失。

第十八條因保管不善,造成器材毀損或被盜,由專管員承擔全部損失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總裁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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