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南礦消防器材管理辦法

2022-05-29 17:33:05 字數 1271 閱讀 9556

祁南煤礦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杜絕人為的損壞和丟失,確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消防器材包括各類滅火器、消防栓、消防箱、消防鏟、消防桶、沙箱、水帶、水槍等。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範圍包括地面各車間、辦公室及井下各部位由礦防火辦配備的消防器材。

第二章消防器材的配備與管理

第四條防火辦對全礦各部位的消防器材根據規定給予配備齊全,並對消防器材的配備、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建立檔案管理。井下需要配備的,由機電科具體負責,審核需配備的種類、數量及配備地點,並落實管理單位。

第五條消防器材的管理由責任單位指派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建立檔案。消防器材要懸掛標牌,註明使用數量、管理單位、責任人,並定期檢查,保證消防器材能夠正常使用、規範管理。

第三章消防器材的領用與更換

第六條礦防火辦負責對各部位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井下消防器材由安監處負責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通報防火辦。

第七條凡需要配備消防器材的部位,由責任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註明申請領取消防器材的種類、數量、配備地點,由防火辦、機電科審核,防火辦發放。

第八條消防器材因各種原因被使用後,應由使用單位寫出書面匯報材料,說明使用地點、原因、滅火器的數量和型別,由分管礦領導簽字後,上報防火辦,防火辦核實後,按要求給予補充。

第九條滅火器超過有效期限或壓力達不到要求的,管理單位應及時將該滅火器上交至防火辦,由防火辦給予更換。

第十條消防器材損壞後,管理單位應認真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立即將情況上報防火辦,由防火辦根據實際損壞情況給予處理。如管理單位隱瞞不報,防火辦在檢查時發現的,給予管理單位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消防器材丟失的,管理單位應將丟失器材的名稱、種類、數量及時寫出書面材料上報防火辦,防火辦核實後給予補充,並給予管理單位相應的處罰。

第四章處罰依據和標準

第十二條根據《淮北礦業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和淮礦防火[2007]49號檔案規定,對消防器材管理不當的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損壞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除責任人按價賠償,立即恢復功能外,並對責任單位處以兩倍的罰款。

第十四條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對挪用者進行2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進行1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滅火器材不按規定的位置進行放置的,罰責任單位100-500元;對故意損壞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壞消防器材的,罰責任人200元。

第十六條消防器材丟失的,責任人除按丟失器材的種類、數量,等價賠償外,同時對責任單位給予200-1000元的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礦防火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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