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2021-10-10 01:56:39 字數 3958 閱讀 6327

1、目的

為了保證我公司消防器材(滅火器、消火栓)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消防器材(滅火器、消火栓)安全技術要求。

2、範圍

適用本公司消防器材(滅火器、消火栓)的選型、配置、使用及維護報廢。

3、分類

消防器材按使用用途分為滅火類及報警類,滅火器及消火栓屬於滅火類。

3.1滅火器

滅火器按充裝的的滅火劑分為五類:

3.1.1 乾粉滅火器。

3.1.2 二氧化碳滅火器。

3.1.3 泡沫滅火器。

3.1.4 水型滅火器。

3.1.5 滷代烷型滅火器(俗稱「1211」滅火器和「1301」滅火器)。

3.2消火栓

消火栓分室內及室外。

室內消火栓包括消火栓、水帶、水槍、報警器和消防箱。

4、使用方法

4.1滅火器

拔掉保險栓,一手把住噴嘴對準火焰根部,一手按下壓把即可(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時,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屬連線管,防止手被凍傷)。

4.2消火栓(室內)

遇到火警時,根據箱門的開啟方式,按下門上的彈簧鎖,銷子自動退出,開啟消火栓門,按下內部火警按鈕(按鈕應是報警和啟動消防幫浦的),乙個人接好水槍和水帶奔向**地點,另乙個人接好水帶和消火栓閥門,逆時針開啟閥門噴水即可(注:電**要確定切斷電源)。

5、選擇

5.1滅火器

5.1.1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宜選用相同型別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當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存在不同火災種類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

5.1.2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型別滅火器時,為了防止滅火劑之間發生不利於滅火的相互反應,應採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5.1.3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電擊傷人,撲救帶電火災(變壓器室、配電間、儀器儀表間和電子計算機房等)應選擇二氧化碳、乾粉型滅火器。

5.1.4為了保護大氣臭氧層和人類生態環境,非必要場所不應配置滷代烷滅火器(化驗室及計算機房可使用)。

5.1.5對鹼金屬(如鉀、鈉)火災,不能用水型滅火器(泡沫滅火器)去滅火。

其原因之一是由於水與鹼金屬作用後,會生成大量的氫氣,氫氣與空氣中的氧氣混合後,容易形成**性的氣體混合物,從而有可能引起**事故。

5.1.6 a類(固體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不能使用碳酸氫鈉乾粉滅火器。

5.1.7 滷代烷滅火器使用溫度:—200c~+550c。

5.1.8 二氧化碳滅火器使用溫度:—100c~+550c。

5.1.9 乾粉滅火器(氮氣驅動)使用溫度:—200c~+550c。

5.1.10 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驅動)使用溫度:—100c~+550c。

5.2消火栓(室內)

5.2.1 消火栓給水管道設計流速不宜超過2.5公尺/秒。

5.2.2 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不超過80公尺水柱。

6、配置

6.1滅火器

6.1.1 乙個設定點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2具。

6.1.2 每個設定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於5具。

6.1.3 辦公樓、宿舍、易燃品倉庫、變電站火災嚴重危險等級的場所,廠房建築面積每100m2最低配置不少於2具手提式滅火器。

6.1.4 其他廠房廠房建築面積每150m2最低配置不少於2具手提式滅火器。

6.2消火栓(室內)

6.2.1統一建築物內應採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根水帶的長度不應超過25公尺。

6.2.2應保證有兩隻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7、定置

7.1滅火器

7.1.1 滅火器應設定在位置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7.1.2 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定點,應設定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誌。

7.1.3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

7.1.4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定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

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08m(辦公樓、宿舍可以放置乾燥、清潔地面上),但滅火器箱不能上鎖。

7.1.5 滅火器不宜設定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定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滅火器設定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7.1.6 滅火器不得設定在超出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點。

7.1.7 設定在a類(固體火災)嚴重危險等級火災場所的手提式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15m.。

7.1.8 設定在a類(固體火災)嚴重危險等級火災場所的推車式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30m.。

7.1.9 e類(帶電火災)嚴重危險等級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不大於a類(固體火災)。

7.1.10 按分廠、部門編號、繪製平面布置圖。

7.1.11 根據編號做滅火器標識。

7.1.12 滅火器編號方法如下:

7.2消火栓(室內)

7.2.1禁止擅自拆除、遷移、停用、開啟消火栓 。

7.2.2 按分部門進行編號、繪製平面布置圖。

7.2.3 根據編號做消火栓標識。

7.2.4 消火栓編號方法如下:

8、維護報廢

8.1維護

8.1.1滅火器

8.1.1.1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後,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8.1.1.

2 不論已經使用還是未盡使用,手提式和推車式乾粉滅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使用期滿五年,以後每隔二年,必須送回已經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進行水壓實驗檢查。

8.1.1.3 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必須更換。

8.1.1.4 壓力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表指標在紅色區域,說明滅火器壓力低,要進行在再充裝,綠色區域為最佳使用狀態,黃色區域可以使用。

8.1.1.5 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

8.1.1.6 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鏽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8.1.1.7 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否則,必須更換。

8.1.2消火栓 (室內)

8.1.2.1 消火栓部件缺損,應維修更換。

8.1.2.2 油漆剝落和生鏽,應定期油漆消火栓。

8.1.2.3 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不靈活,鏽死、漏水現象,應修理更換。

8.1.2.4每年兩次定期試水,並清除栓內汙水。

8.1.2.5 消火栓出水不正常,應查明原因並維修,使之處於好用狀態。

8.2報廢

8.2.1 滅火器筒體不充許補焊,必須報廢。

8.2.2 滅火器筒體嚴重鏽蝕(漆面大面積脫落,鏽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線部位、筒底嚴重腐蝕的。

8.2.3 滅火器筒體嚴重變形的。

8.2.4 滅火器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8.2.5 滅火器公安部或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8.2.6 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8.2.6.1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儲氣瓶式)—8年。

8.2.6.2手提式1211滅火器—12年。

8.2.6.3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0年。

8.2.6.4 推車式乾粉滅火器(儲氣瓶式)—10年。

9、總則

9.1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9.2 每月部門級消防設施檢查一次,並填寫好檢查記錄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9.3 崗位定人管理消防設施。

9.4禁止在距消火栓5公尺範圍內堆物。

9.5因工程建設等原因損壞或者拆除消火栓,其修復費用由損壞、拆除單位承擔。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355號《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ga95-2007《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設設計防火規範》。

注:以上滅火器配置數量是在消火栓正常使用情況下。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生產的安全,充分發揮消防器材的作用,消滅初期火災,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管理。1.消防設施 器材 標誌及用具等均應消防專業。各部門不得將消防器材隨便用於非消防工作上,對擅自動用或損壞消防器材的,視情節予以必要處理。對於在消防工作和器材管理中有成績和貢獻的,予以表揚 獎勵。2.消防水池應保持充滿...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一 根據創安計畫中的消防安全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定消防器材 三定 制度,即定點存放 定人負責 定期保養維修,保持效能良好,完整好用。1 定點存放 消防裝置器材和工具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放置在室外的要採取防雨 防曬 防鏽蝕 防霉爛 防結塊和防凍措施並把消防器材擺設的位置 品名 裝置繪成平...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提高消防器材的完好率,一旦遇有突發火災事故時能及時發揮作用。2.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各部門。3.要求 根據火災滅火需要和消防相關檔案規定的標準要求,設定足夠的消防供水設施和適當種類的滅火器材的基礎上,為切實做好消防設施 器材的維修 保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