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管理辦法

2021-10-01 01:20:24 字數 4950 閱讀 9720

習水縣華航煤礦

放炮員工作職責及考核辦法

成立華航煤礦爆破管理領導小組,組長:何華東,副組長:馮文仲,成員:稅建華、放炮員(3人)。

職責:1、 負責定期對在籍放炮員進行複訓及相關培訓工作。

2、 負責解決日常工作**現爆破方面的問題。

3、 協調礦採掘隊、爆破人員之間的關係。

4、 負責管理爆破器材的運輸、入庫、出庫等管理。

放炮員1、 放炮員待遇為6000元/月進行計算;

2、 放炮員堅持八小時工作制,堅持住廠,食宿上班時間

1、 井下放炮員必須具有一定的煤礦生產工作經驗,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應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爆破作業許可證的人員擔任,持證上崗。

2、 放炮員必須熟悉炸藥、雷管效能和有關規定。

3、 放炮員必須嚴格依照放炮說明書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放炮。

4、 放炮員負責分早、中、夜三班值班,每班1人。嚴禁缺班和無人上班。

5、 放炮員必須參加班前會,掌握井下各頭面炸材需用量,會後負責持井下放炮員證和批准的領料單(爆破器材領退記錄本)領取爆破器材(炸藥、雷管、水炮泥),並根據領的數量,填寫爆破器材領退記錄本。

6、 放炮員負責將領出的爆破器材運送到井下作業地點。

7、 放炮員負責按《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件》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以及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執行爆破「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製」。

8、 負責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42條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等。

9、 負責將當班剩餘的爆破器材(炸藥、雷管、水炮泥)炸材退回地面炸藥庫。

10、 負責及時參加專門培訓及持證複訓。

11、 放炮員負責在井下現場把炸藥、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雷管箱內,並加鎖,並把炸藥箱、雷管箱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好、避開機械、電氣裝置的地點。

12、 負責用黑膠布及時包紮有破皮、裸露的放炮線。放炮器材由三個班的放炮員負責保管,並現場交好班,不得轉借、轉讓給他人,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13、 負責按「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的要求鋪設放炮線、裝藥、連線、放炮。本制度所稱爆破器材是指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

為了進一步強化井下**管理,規範爆破施工程式,結合我礦爆破施工的具體情況,特制度井下爆破管理制度,望有爆破作業的單位能夠認真執行。

1、 放炮員必須認真參加班前會,了解當班井下所需爆破炸材。凡未參加班前會,不記當天工資,並根據情節輕重罰款50~500元。

2、 凡礦排程室通知井下地點需炸材(炸藥、雷管)10分鐘沒到礦炸藥庫罰款100~500元。

3、 發現放炮線有破皮、裸露必須及時使用黑膠布包好後才能使用,嚴禁使用裸露或有明接頭的放炮線放炮,否則每次罰款20~50元;放炮線長度不足規定放炮距離的嚴禁放炮,否則發現一次罰當班班長50元;

4、 放炮器材由三個班的放炮員負責保管,並現場交好班,不得轉借、轉讓給他人,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5、 放炮器在使用中發現電池電量不足時要及時到地面更換放炮器,以免電池電量不足造成誤炮,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500元。

6、 電雷管發放前,須進行全電阻檢查,逐個編號,全電阻檢查和編號應當分別在各自的調室內進行,應有完善的安全防護措施,鋪有防靜電橡膠皮。全電阻檢查和編號的硐室,應當有定員、定量標誌牌。定員不超過3個,定量不超過200發,編號應打在指定的安全位置。

違者,罰款100元。

7、 當班炸藥、雷管實際使用量,由井下核實,填入炸藥領退記錄本,經當班班長、瓦檢員審查簽字。否則,罰款20~200元。

8、 不許用鐵棍開啟雷管箱,不許用強力將雷管箱折捆抽把。否則,罰款20~100元。

9、 從地面炸藥庫到工作地點之間採用人力運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放炮員領取雷管、炸藥必須辦理相關手續。向工作地點人工運送爆破材料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沿規定路線按規定的時間行走,兩人間距大於10m,中間不得隨意停留。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由放炮員或在井下放炮員監護下由熟悉爆破器材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

放炮員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每班在採掘工作面實際消耗炸藥量,要由當班班長和安瓦檢核實簽字,剩餘雷管炸藥要在當班全部退交炸藥庫或炸藥發放點,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凡未退回炸藥庫視情節罰款50~200元/次,若因此而丟失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交公安機關按規定查處。

2) 炸藥、雷管必須分別裝在專用的炸藥箱、雷管箱內,嚴禁將炸藥、雷管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炸藥、雷管裝在衣袋內。送到工作地點後,炸藥、雷管要分別放在合格的炸藥箱、雷管箱內,並上鎖。

3) 炸藥、雷管運送人員不得搭乘礦車。

4) 不得利用提公升絞車運送爆破材料。

違反上述情況,發現一次,罰款100~500元。

10、 在運送爆破器材過程中丟失雷管、炸藥由放炮員負責查詢,全體運送人員立即報告安全副礦長,配合調查,由安全副礦長立即追查所丟數量、地點進行人員排查,並報告公安部門進行立案偵察。並對責任人處以每支(發)100元的罰款,其它有關人員連帶處罰50元罰款。

11、 井下作業場所丟失炸材時,放炮員除通知排程室外,立即匯報安瓦檢和帶班礦長,由安瓦檢和帶班礦長立即停止生產。嚴禁人員出入本作業場所,由帶班礦長或安瓦檢對該巷所有人員檢身後,再對該作業場所不留死角地進行檢查。若炸藥出現丟失,每卷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的罰款,對班組長處100元的罰款。

若裝好的引藥丟失,由當班隊長負責,並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放炮員。班組長各處200元的罰款。

12、 爆破材料丟失,不論數量多少,必須匯報習水縣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13、 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配合對爆破材料丟失時的調查工作,否則,罰款50~200元/次。

14、 裝藥必須按規定裝藥,炮泥深度、封泥長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29條規定,違者,根據情節輕重,罰款50~500元。

15、 放炮必須使用礦用防爆型髮爆器,嚴禁用其它電源代替。嚴禁放糊炮、明炮。

16、 井下放炮員必須使用髮爆器,爆破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爆破母線長度不得小於撤人距離。髮爆器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通電爆破前,不得將鑰匙插入,爆破後必須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短路。

17、 按規定抽取單個電雷管時,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18、 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裝置和導電體的放炮員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起爆藥捲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2) 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 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籤、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捲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 電雷管插入藥捲後,必須用腳線將藥捲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把電雷管腳線的末端扭結成短路。

19、 裝藥時,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捲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

炮眼封堵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炮眼。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裝藥時,可由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協助放炮員共同進行。

20、 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裝置、電纜裝置以及採掘機械導電體相接觸。

21、 爆破前,腳線的連線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放炮員進行,爆破母線連線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准由放炮員1人操作。

22、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 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可以小於0.6m,但炮泥必須封滿;

2) 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3) 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4) 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5) 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破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6) 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

3m。爆破必須使用水炮泥。嚴禁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23、 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和爆破後檢查瓦斯,並將檢查瓦斯結果填寫一炮三檢記錄本上,並有班長或瓦檢員核實簽字,無核定簽字嚴禁裝藥爆破。只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瓦斯小於1%時和無區域性瓦斯積聚,才准打眼裝藥爆破。當採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 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爆破地點附近20m 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0%,工作面風量不足,嚴禁裝藥爆破。

24、 放炮員嚴格執行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三人連鎖」放炮換牌制度。爆破前,放炮員在檢查瓦斯不超限和連線工作無誤後,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班組長接到警戒牌後,在檢查頂板、支架等情況符合放炮要求條件時,布置警戒,撤出人員,清點人數,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瓦檢員經檢查警戒到位情況、裝藥連線、頂板、瓦斯等情況,確認符合規定時,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接到放炮牌後,必須吹口哨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爆破。爆破後,只有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班長、放炮員、瓦檢員才可同行進入工作面,巡視爆破地點。

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確認無問題後,三牌各歸原主,撤回警戒,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25、 採掘工作面爆破,採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爆破,其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在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1次起爆, 在採煤工作面,可採用分組裝藥,但1組裝藥必須1次起爆。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的煤礦許用炸藥。

要1次裝藥1次引爆、禁止1次裝藥分次引爆。瓦斯湧出量大的採掘工作面,要嚴格控制1次爆破的數量。

26、 放炮員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

27、 通電以後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檢查, 找出拒爆的原因。

習水縣華航煤礦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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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 物品管理辦法 試行 為加強本專案部火工產品的安全管理和爆破作業管理,規範審批領用管理程式和爆破作業的協調管理,根據 民用 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爆破安全規程 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等國家法規 標準的有關規定,以及指揮部 民用 物品管理制度 的要求,對火工產品的審批領用及爆破作業管理制定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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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施工生產的安全可控,現就有關方面做出明確要求,請各架子隊嚴格按照執行。1 施工員所開的爆破器材準領單,必須自留乙份。填寫的數字必須要用大小寫,且字跡要清楚規範。2 施工員在爆破器材購買卡上簽字前,必須認真核對,所用部分必須真實,不得未經核對就簽字認可。3 炸藥庫在發放爆破器材時,必須核對各施工...

器材管理辦法283 285面

四 做好資料的防火 防盜 防水 防潮 防塵 防磁 防鼠害 防高溫 防強光等工作。第九條妥善保管好器材 成像資料,發現被盜或丟失,應立即逐級報告。第十條專管員因崗位調整,須辦理照相 攝像器材交接手續。交接時,專管員的直接上級應監交。第五章使用與維修 第十一條器材使用程式 一 申請 填寫 照相 攝像 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