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2022-04-08 05:16:50 字數 4552 閱讀 13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預拌混凝土技術質量管理,保證預拌混凝土的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集中攪拌站預拌混凝土生產、交付和服務中的技術、質量管理。不包括運送到交貨地點後的使用單位進行的混凝土技術質量管理。

第三條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以下簡稱攪拌站)應具有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批准的預拌混凝土專業資質。

第四條攪拌站應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重點控制原材料進場、檢驗試驗、配合比設計、原材料計量及交貨等關鍵過程,實現預拌混凝土生產、交付和服務質量的持續穩定與提高。

第五條預拌混凝土生產技術質量管理除應執行本辦法外,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規範、規程、標準及**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機構設定與管理職責

第六條集團公司科技質量部是攪拌站技術質量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攪拌站的技術質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同時提供技術支援與服務。

第七條各單位技術質量管理部門應把對攪拌站的管理納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對其技術質量工作進行具體控制、指導、協調與服務。

第八條攪拌站(包括攪拌站設立的分站)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管理機構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攪拌站站長(或經理)對本單位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負責。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逐級建立質量責任制,確保混凝土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攪拌站應設技術質量負責人(總工程師)一名,全面負責攪拌站的技術質量工作。技術質量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應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1、協助站長組織建立和完善技術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技術質量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2、負責技術合同的審查,提出保證混凝土質量的技術措施;負責審查混凝土配合比,組織技術交底;

3、主持制定重點、重要及特殊工程的混凝土生產技術方案,並負責方案的審批;

4、組織對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技術研究和實施;5、分管試驗管理工作。

攪拌站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專業資格的技術管理人員、質量檢查人員、資料管理人員、計量管理人員若干名,其人員數量及能力應滿足管理職能的需要。其中:應至少配備專職質量檢查員兩名,負責生產過程中的混凝土質量控制與檢查工作;應至少配備資料管理員一名,負責攪拌站技術資料和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應至少配備計量管理員一名,負責攪拌站計量管理工作。

攪拌站應具備與預拌混凝土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試驗室,並應滿足以下條件:

1、試驗室應配備滿足混凝土生產所需的試驗檢測儀器裝置,且試驗檢測儀器裝置的品種、數量、效能、技術指標、準確度等應滿足所開展試驗專案和混凝土生產的需要。

2、試驗室應具備與試驗業務相適應的試驗環境,養護室及製作間的環境應符合gb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學效能試驗方法標準》規定。儀器裝置應布局合理,保持整潔。

3、試驗室技術質量管理人員數量及其能力要與其所開展的試驗專案規模和內容相適應。試驗室負責人應從事過試驗工作,並具有較豐富的試驗管理經驗。試驗人員應經過培訓,具有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頒發的崗位合格證書;且試驗人員持證上崗率應達到80%及以上,無上崗證者不得獨立從事試驗工作。

4、試驗室應具有完善的技術質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崗位責任制、試驗管理、配合比管理、試驗資料管理、試驗室安全、試驗操作規程、裝置儀器使用及定期保養、標養室管理、試驗委託、試驗資料分析、事故處理、監督檢查制度等。

第九條設有分站的攪拌站,其分站的技術質量管理應納入總站(中心站)管理中,執行總站(中心站)的各項管理制度與規定。總站(中心站)的技術負責人應負責分站的技術質量決策和技術問題處理,並負責各分站大體積混凝土生產技術方案、特殊要求混凝土生產技術方案、季節性生產技術方案、特殊重要工程混凝土生產技術方案等重要方案的審批。

第三章合同技術管理

第十條採購合同

攪拌站應選擇和使用質量穩定的原材料。材料分供方的選擇應按照本企業物資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同時應對供方的產品效能、質量、履約保證能力、質量管理體系、業績和社會信譽,以及類似產品的歷史情況等進行評價。

採購合同中應明確供方應提供的技術質量證明檔案,其中包括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出場質量證明、具有規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書等。

第十一條混凝土生產**合同

攪拌站應按其企業資質和經營範圍承攬業務,並與使用單位簽定書面合同,禁止口頭合同。

合同中必須要明確對技術質量的要求和檢驗標準,明確規定雙方在技術質量方面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合同中各項技術條款的約定要清晰、明確,不得有模糊概念。技術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名稱、工程位置及交通狀況;

2、**部位和**量、澆築方法、**速度、施工季節;

3、原材料、外加劑、摻合料的要求和相關技術指標;

4、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效能要求(如坍落度、和易性、溫度要求、初凝時間、終凝時間、抗凍、抗滲、緩凝、水灰比、砂率、含鹼、含氣量、氯化物含量等);

5、服務要求,如**要求、生產排程的現場協調指揮、**過程中的現場技術指導等。

合同評審應按照企業合同管理及《合同評審程式檔案》的有關要求進行。其中對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應對其效能及本單位的生產技術能力進行評審;必要時合同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分析、論證。評審和論證應形成文字記錄,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

凡由使用單位提供的專用配合比、外加劑、摻和料和指定專用材料以及技術條件應在合同中明確雙方責任。

凡由幾個攪拌站同時向乙個使用者**混凝土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澆注部位及質量責任。

重要、重點工程合同和重大技術合同應報上級主管部門。

合同簽定後,應以書面形式下達生產任務單,進行生產技術交底。

第四章原材料管理

第十二條原材料進場後材料部門應按要求對材料供貨單進行確認,收取並核查材料質量證明檔案,建立材料進站台帳,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試驗室進行取樣、檢驗和試驗。

第十三條試驗室應按相關材料標準的規定對進站原材料進行抽樣檢驗,並出具報告。進場原材料應按照批量進行複試,不得漏試。

水泥進站應驗明出廠合格證書及相應檢測報告,並按規定取樣,對強度、安定性、凝結時間等進行複試。

進站的砂石集料,應逐車目測驗收,並按規定隨機取樣檢驗和試驗,連續生產時,每週抽檢不得少於一次。檢驗試驗結果記入台賬,及時歸檔。

外加劑進站應有專人驗收、保管、發放、登記臺帳,應驗明出廠合格證書及相應檢測報告,並按規定進行複試。

第十四條合同中對原材料檢驗和試驗有特殊要求的,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本單位無能力試驗的專案、應委託有資格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試驗。

第十五條生產過程中,質檢部門和試驗室應定期對已進場材料進行抽檢和試驗,保證材料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十六條材料進站及生產過程中,經檢驗和試驗,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應進行記錄,並按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置,當可採取技術措施使用時,須經過試驗驗證並經技術負責人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所有進場原材料應按廠家、品種、規格、型號分倉儲存,**應有明顯清晰的標識。

水泥應按生產廠家、水泥品種及強度等級分別儲存,防止水泥受潮或變質。

礦物摻合料應按品種、級別分別儲存,嚴禁與水泥等其它粉料混雜。

外加劑應按生產廠家、品種分別儲存,並應具有防止質量效能發生變化的措施。粉狀外加劑應單獨存放,標識清楚,防止受潮。

集料的儲存應保證集料的均勻性,不使大小顆粒分離。同時應將不同品種、規格的集料分別儲存,避免混雜或汙染。集料的儲存地面應為能排水的硬化路面,有條件的企業應盡量採用封閉式料倉。

第五章配合比管理

第十八條混凝土配合比,應由試驗室根據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結合本單位原材料的實際情況,並充分考慮本單位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水平,通過試驗選定。

第十九條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和試驗應嚴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2000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依據合同要求的規定進行。執行的配合比必須滿足國家標準及合同對混凝土強度等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應建立混凝土試配記錄臺帳,對試配結果進行優選,確定配合比使用範圍。有下列情況時應對配合比進行重新設計:①原材料產地、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有顯著變化時;②重點工程或混凝土效能指標有特殊要求時;③配合比間隔一定時間未使用的;④混凝土施工季節變化時。

第二十一條配合比試配記錄必須由試驗室技術負責人審核並簽認。配合比通知單必須經試驗室技術負責人簽字後方能發放,配合比通知單應專案齊全、字跡清晰,定期存檔。

第二十二條對有特殊要求、高技術難度的混凝土應制定技術方案,根據合同要求和技術方案進行配合比設計;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混凝土配合比,應通過試驗、試配、模擬生產等程式進行充分驗證,必要時應經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三條重點、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有特殊難度的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試配及簽發等應由攪拌站技術負責人主持進行。

第六章生產及運輸管理

第二十四條混凝土生產前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做到技術先進、工藝合理。重點、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有特殊難度的混凝土生產前,應單獨編制生產技術方案,並經過攪拌站技術負責人審查批准。

第二十五條首次使用的配合比,應由生產部門組織技術、質量、試驗等各相關部門進行開盤鑑定,對配合比的符合性進行確認。根據開盤鑑定結果,由生產部門組織生產,根據合同要求下發生產任務單,進行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攪拌樓操作人員開盤前,應根據生產配合比和任務單,檢查原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及裝置運轉情況,並做好記錄。符合要求後,方可開盤。

第二十七條攪拌過程中,攪拌機操作人員應按照配合比通知單中各種材料用量準確計量,隨時觀察攪拌機裝置的工作狀況和混凝土的出機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向有關人員報告;當需要調整時,應由攪拌站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整,其他人員不得隨意調整。質量檢查員在混凝土生產過程中應對混凝土生產質量狀況進行連續監控。

第二十八條混凝土質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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