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拌混凝土供需合同

2021-09-14 14:01:01 字數 3904 閱讀 9017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工程名稱

工程位址

合同編號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具體情況,經甲方、乙方雙方協商,簽訂本預拌混凝土供需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及供貨量

1.1 工程名稱

1.2 建築面積

1.3 工程地點

1.4 工程工期

1.5 混凝土總方量(m3

1.6 本工程混凝土的**(□全部、□部分)由乙方承擔。

第二條預拌混凝土的結算

2.1 結算**預拌混凝土的結算由以下專案組成:

2.1.1 預拌混凝土**

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工程混凝土**價見下表:

2.1.2 其他費用結算**

以下費用產生時另外計取:

1.運費:本合同預拌混凝土的**價包含8公里以內運費,超出部分按元/m3公里,另加運費.

2.幫浦送費: 元/m3

3.外加劑費用:

①抗滲: 元/m3

②抗凍: 元/m3

③冬施費: 元/m3 (冬期施工摻入混凝土中的早強或防凍費)。

4.其他費用

5.合計元/m3

2.1.3 供貨量結算方式

1. 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本工程供貨量的結算方式按:發貨單計。

2. 預拌混凝土供貨量以體積計,以立方公尺(m3)為計算單位。

3. 預拌混凝土的體積的計算,在生產供貨過程中,需方可派專人到供方逐車監磅簽字確認,每車混凝土運至施工現場時,需方應派專人負責逐車驗收簽字,並以此為結算依據。

4. 預拌混凝土供貨量以運輸車的發貨總量計算。

5. 幫浦送潤管砂漿單價按同等級的混凝土單價計算。

6. 每次混凝土澆築完畢後,三日內雙方指定專人對賬核算,確認每次混凝土供貨總量,雙方應在「預拌混凝土結算單」上簽字蓋章,作為雙方結算付款的依據。

第三條付款方式

3.1 本工程經雙方協商

3.2 本合同生效日內,需方向供方預付混凝土款萬元。

3.3 需方付款時,供方委派專人(以法人委託書為居)負責辦理收款手續,其他人員無權辦理任何支款事宜。

第四條雙方責任和義務

4.1 需方責任和義務

4.1.1 需方保證施工現場水通、電源、路通,確保混凝土的正常交貨澆築,並免費提供混凝土幫浦送所需的水、電資源。

4.1.2 負責混凝土施工期間的現場指揮,負責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及便利的條件,並保證施工現場運輸車輛、施工機械及人員的安全,負責幫浦管的安裝、拆除、清洗、保管及幫浦管堵塞處理。

4.1.3 合理制定施工計畫,提前至少24小時向供方下達「預拌混凝土供貨通知單」,供貨通知單內容包括混凝土標記、數量、澆築部位及其他相關要求;具體供貨時間提前1~2小時**通知。

4.1.4 安排專人負責施工卸料,若因需方責任不能及時卸料澆築而造成混凝土報廢時,由需方承擔相關損失。

4.1.5混凝土運送到工地後,需方不得往混凝土裡隨意加水或新增其他材料。否則,發生質量問題由需方承擔責任。

4.1.6需方應嚴格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要求進行澆注、維護和養護,對混凝土結構的實體質量負責。

4.1.7 當同時澆注幾個等級的混凝土時,需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範,若發生混凝土澆錯部位,負全部責任。

4.1.8 若需方發現供方所**的混凝土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應在**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供方,經雙方到現場核實確認後,共同商定處理措施。

4.1.9 需方應依照合同規定按時向供方支付混凝土款。若不能按合同約定付款,則所用混凝土不在享受本合同的***格,均按本市主管部門制定的同期基準**結算,且供方有權停止供貨。

4.1.10 工程連續停工或停止要貨45天以上,需方應在乙個月內付清供方全部混凝土貨款。

4.1.11 需方應指定專人核算並確認每次混凝土的供貨總量,需方無故不按時簽證時,供方有權暫停供貨,因此造成的損失由需方承擔。

4.1.12 供方所使用的原材料貨源和質量相對較穩定,為了便於混凝土質量的控制,需方不再指定原材料的貨源和提供原材料。

4.2 供方責任和義務

4.2.1 供方責任精心組織,精確計量生產混凝土,並按預約時間及時將混凝土運送到需方指的地點交付。

4.2.2 供方應根據需方澆築的需要,合理排程車輛,保證混凝土的連續**。

4.2.3 車輛和服務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後,應服從需方合理調配,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規定。

4.2.4供方應嚴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2000)及其他有關規範、標準的規定,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及驗證,保證混凝土質量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

4.2.5 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需方提供預拌混凝土相關的技術資料。

4.2.6 供方應派專人到施工現場進行澆築全過程的服務,並積極配合需方及監理方對混凝土交貨時的質量驗收工作。

4.2.7 當需方提供原材料時,經供方檢驗不合格的,由權拒收和退貨。否則,若混凝土發生質量問題,由需方承擔所有責任。

4.2.8 當出現異常情況中斷或停產時,供方應及時通知需方,並協助需方採取應急措施。

4.2.9 供方應派專人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規範要求和本合同要求進行混凝土的出廠檢驗,保證為需方提供合格的產品。

第五條混凝土質量驗收

5.1 當判斷混凝土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時,強度、塌落度、含氣量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

5.2 交貨檢驗時,供需雙方均應委派符合資格的技術人員負責,當需方認為拌合物不合格,經供方確認後可以退貨。

5.3 交貨檢驗的取樣和試驗工作有需方承擔,當需方不具備試驗條件時,可委託供需雙方認可的有試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試驗,本工程檢測機構是

5.4 需方進行交貨檢驗時,混凝土拌合物的取樣和試驗必須符合《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效能試驗方法》(gb/t50080—2002)的規定:混凝土試件的製作、養護、抗壓強度試驗方法必須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學效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1—2002)的規定。

否則,其試驗資料不能作為評定的依據。

5.5 塌落度的允許偏差

本工程混凝土交貨時塌落度的允許偏差按《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規範規定執行。

5.6 強度評定

5.6.1 預拌混凝土強度的評定方法按照《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進行,滿足評定要求視為預拌混凝土合格

5.6.2 當混凝土中摻加粉煤灰時,其強度評定齡期按《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範》(gbj146—90)規定執行。

5.7 若需方認為供方**混凝土有質量問題,且雙方產生分歧時,應由雙方認可的質量仲裁機構確認。

5.8 其他效能

第六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

6.1 供方違約責任

供方未按本合同規定向需方提供合格混凝土和服務,所造成的需方經濟損失,應給予需方經濟損失賠償。

6.2 需方違約責任

需方未按本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時,應給予供方經濟損失賠償,或依據國家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6.3 供需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經有關部門證實後,不以違約論,但必須及時告知對方有關情況

6.4 雙方發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時,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裁決。

第七條其他

7.1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者,違約方支付對方違約金萬元整。

7.2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單方修改條文均為無效。

7.3 當市場原材料**發生較大波動時,雙方可協商相應調整混凝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壹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貳份。

需方(章供方(章

位址位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委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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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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