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輸配管線標誌管理手冊

2022-04-07 16:09:14 字數 3516 閱讀 8191

1.目的

為規範城鎮燃氣輸配管線標誌的設定、使用和維護管理,發揮標誌的安全警示作用,有效保護燃氣輸配管線及設施,依據《城鎮燃氣標誌標準》cjj/t153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各分、子公司現有燃氣輸配管線專用標誌的設定、使用和維護管理。

3.職責

3.1 公司執行保障部對公司所屬單位燃氣輸配管線專用標誌制定標準,進行規範,並監督、檢查各單位執**況;

3.2 各分、子公司按照本規定要求對所轄範圍內城鎮燃氣輸配管線標誌進行設定、使用和維護管理。

4.術語

4.1燃氣輸配管線專用標誌:主要用於燃氣輸配管線上方的各種地面、地上和地下標誌。包括標誌樁、測試樁、警示牌及標誌帶等。

4.2地面標誌:設定在地面,用於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的圖形標誌。

4.3地上標誌:設定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於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屬性的圖形標誌。

4.4地下標誌:埋設於地下,用於地下燃氣管道定位、示蹤的圖形標誌。

5.標誌的管理

5.1各分、子公司應對使用的燃氣標誌進行分類登記並建檔;

5.2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輸配管線標誌應與燃氣輸配管線主體工程同時施工、交付使用;

5.3同一條管線上的標誌應形式統一,已有管線標誌應逐步更換;

5.4對使用的燃氣標誌應定期檢查,輸配管線標誌圖形符號、文字應清晰醒目,無汙物附著。當發生丟失、破損或圖形符號、文字輔助標誌脫落等情況時,應及時補充、修整或更換,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5.5當燃氣輸配管線及環境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增減或變更標誌;

5.6高壓和超高壓燃氣管道(p>1.6mpa)應設定標誌樁。

6.標誌的製作

6.1標誌塗料應具有較好附著力、不易褪色、耐寒暑、耐紫外線照射等特點,並應按照塗料施工技術要求進行施工;

6.2標誌表面所有中文、英文、數字等資訊,要求字跡清晰,字型採用黑體,混凝土、青石等硬質標誌中文字刻製應採用陰文。

6.3地面標誌

6.3.1地面標誌以黃色為底色,文字和圖形符號以黑色標記;

6.3.2地面標誌採用標誌貼;

6.3.3地面標誌貼尺寸為160×120公釐(長×寬)。

6.3.4地面標誌貼應標註燃氣輸配管線走向、聯絡**及「燃氣管道」字樣,見附圖一;

6.3.5燃氣閥門井蓋應標註公司名稱、聯絡**及「燃氣」字樣,井蓋尺寸為750公釐,見附圖二;

6.3.6陰保測試井蓋應標註公司名稱、聯絡**及「燃氣、陰保」字樣,井蓋尺寸為400公釐,見附圖三。

6.4地上標誌

6.4.1測試樁以黃色為底色;

6.4.2測試樁樁體張貼或噴塗「聯絡**96366」,字型顏色為黑色,自測試樁小門下沿樁體豎向張貼或噴塗,字高100公釐 ,見附圖四;

6.4.3標誌樁以白色為底色,尺寸為100×100×1000公釐,樁上的文字和數字以紅色標記;

6.4.4標誌樁宜採用復合玻璃鋼材料製作, 也可根據當地要求採用鋼筋混凝土、青石材料,分、子公司可結合自身及當地情況進行選擇;

6.4.5標誌樁頂部應有20公釐寬的黃色反光帶;

6.4.6標誌樁正面標註:「下有燃氣管道嚴禁開挖」字樣;

6.4.7標誌樁頂面標註燃氣輸配管線方向標誌;

6.4.8標誌樁背面標註:「下有燃氣管道嚴禁開挖」字樣;

6.4.9 標誌樁側面標註:聯絡**96366;

6.4.10標誌樁另一側面標註:公司標識、公司名稱,見附圖五;

6.4.11警示牌以黃色為底色,樁上的文字和數字以黑色標記;

6.4.12警示牌製作材料為鋼筋混凝土,並用水泥砂漿抹面;

6.4.13警示牌正面標註:燃氣輸配管線警示用語、公司名稱及聯絡**,見附圖六。

6.5地下標誌

6.5.1地下標誌應採用耐腐蝕、具有一定強度的材料製作。

6.5.2警示帶、示蹤線(帶)、電子標識器採用黃色作為底色,警示帶及示蹤帶配以黑色字型警示語;

6.5.3警示帶及示蹤帶應標註「下有燃氣管道」字樣、公司名稱及聯絡**。

6.6臨時標誌

6.6.1警示貼、警示旗、警示牌以黃色為底色,文字和圖形符號以黑色標記;警示旗文字以紅色標記。

6.6.2圍擋警示貼尺寸為200×150公釐(長×寬),工地警示貼尺寸為210×297公釐(a4紙),警示旗尺寸為400×320公釐,單立柱警示牌尺寸為400×320公釐、立柱高2公尺 ;

6.6.3單立柱警示牌採用復合玻璃鋼材質製作。

6.6.4具體標註內容見附圖七。

7.標誌設定要求

7.1地面標誌

7.1.1燃氣輸配管線地面標誌磚、標誌貼適用於水泥、瀝青、大理石、地磚等路面上;

7.1.2 設定要求

7.1.2.1地面標誌應設定在管道的正上方地面;

7.1.2.2在管道折點、三通、末端、絕緣接頭、犧牲陽極等處應設定管線地面標誌,符號見附圖八。

7.1.2.3直線管段設定地面標誌的間距不超過20公尺;

7.1.2.4地面上已有能標明燃氣輸配管線位置的閥門井、陰保測試井等部件,可將該部件視為地面標誌,但其上必須有燃氣字樣;

7.1.2.5地面標誌貼只能在環境溫度不低於5℃時貼上;雨天及雨後48小時內不能貼上;

7.2地上標誌

7.2.1燃氣標誌樁適用於綠化帶、護坡、土地等路面上。

7.2.2地上標誌的設定不得妨礙車輛、行人通行;

7.2.3地上標誌應設定於埋地管道正上方,如上方無法設定時,地上標誌與管道中心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0.5公尺,並註明相對位置,且兩個標誌樁間不能連續偏差;

7.2.4地上標誌有警示語的一側應朝向行人路路;

7.2.5測試樁頂端距地面高度不宜超過1200公釐,標誌樁頂端距地面高度不宜超過600公釐,警示牌頂端距地面高度不宜超過600公釐;

7.2.6標誌樁埋設時需將回填土分層夯實,以確保安裝穩固;

7.2.7標誌樁埋設時應保持樁體垂直,方向統一;

7.2.8標誌樁埋設完畢後,應將周圍地面進行平整、恢復;

7.2.9標誌樁的安裝間距不宜超過100公尺;

7.2.10燃氣輸配管線穿越鐵路、等級公路、水渠、隧道時,應在兩側醒目位置設定警示牌。

7.3地下標誌

7.3.1標誌球的設定參照公司《埋地天然氣管線電子標誌技術指南》執行;

7.3.2警示帶應敷設在距燃氣管頂300-500公釐處;

7.3.3隨聚乙烯管道敷設的示蹤線(帶)應具有良好的導電性,且應具備有效的電氣連線;

7.3.4在管道折點、三通、交叉點等處埋設電子標識器時,電子標識器應埋設於管道上方。

7.4臨時標誌

設定於管道及附屬設施維護、維修或有第三方施工的位置,位置應醒目。

8.附則

8.1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8.2本規定由執行保障部負責解釋。

8.3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輸配管線參照本規定執行。

9.附圖

附圖包括標誌樁、測試樁、警示牌、測試井蓋、閥門井蓋、地面標誌磚、地面標識貼、臨時標誌示意圖。

附圖一地面標誌磚、地面標誌貼示意圖

附圖二閥門井示意圖

附圖三陰保井示意圖

附圖四測試樁示意圖

附圖五標誌樁示意圖

附圖六警示牌示意圖

附圖七臨時標誌示意圖

附圖八地面標誌主體圖形符號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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