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

2022-04-04 23:10:09 字數 1105 閱讀 3191

1.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條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自然人出生,終於自然人死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開始,至法人消滅時終止。

2.法律對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間毫無差別,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條件(如年齡、民族、財產多寡等)的限制。但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要受其目的和業務範圍的限制。不同性質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不同,如國家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業務範圍,國家機關法人只有在與其行政管理職能需要的範圍之內,才能參加民事活動。

而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業務經營範圍,乙個企業有權利參加的民事活動,另乙個企業就有可能沒有資格參加,由此也決定了各種企業相互之間,在民事權利能力具體內容上也有區別。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範圍不同

在民事權利享有的具體範圍上,自然人能夠享有的財產權利,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但自然人基於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權利(如生命健康權、肖像權、財產繼承權等),則法人不能享有。相反,某些專屬法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如國有財產的經營管理權等),自然人個人不能享有。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由於法人是抽象的組織體,客觀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樣「親自」去從事民事活動。同時,法人組織不存在年齡、智力狀況等,所以,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所區別,這些區別構成了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徵: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須具備一定的年齡和精神狀態才能取得。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法人成立時取得,至法人消滅時終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範圍可能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範圍一致(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具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即為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也可能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範圍不一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範圍小與其權利能力範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完全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而法人不存在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所以,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範圍總是一致的。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通過自然人自身的行為實現,即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義務。而法人是一種組織體,其自身在客觀上不可

能像自然人一樣實施民事行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人的活動來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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