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G207保證合同自然人

2021-03-03 20:53:25 字數 3881 閱讀 5499

保證合同

(自然人為保證人)

編號: 年字型大小

債權人:中國銀行股份****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郵編

**傳真

債權人: 銀行股份****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郵編

**傳真

債權人: 銀行股份****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郵編

**傳真

保證人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住所地**郵編

手機傳真

為擔保本合同第一條所述「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保證人願意向債權人提供保證。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的詞語解釋依據主合同確定。

第一條主合同(備註說明:據實填寫,不適用條款需刪除)

本合同之主合同為:

□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署的編號為的《銀團貸款合同》及依據該協議已經和將要簽署的修訂或補充。

第二條主債權

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之主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責任的發生

如果債務人在任何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債權人進行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主合同中所規定本金償還日、利息支付日或債務人依據該等合同規定應向債權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日期等。/或其他任何款項的日期。

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保證人不得以此抗辯債權人。

第五條保證期間

本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如主債權為分期清償,則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

第六條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

主合同雙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證人對於主合同項下已發生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主合同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幣種、利率、金額、期限或其他變更導致增加主債權金額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無需徵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應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在需徵得保證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或保證人拒絕的,保證人對增加部分的主債權金額不承擔保證責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則保證期間仍為原定期間。

債權人為債務人開立即期信用證後雙方敘做進口押匯業務,或者開立遠期信用證後雙方敘做進口押匯業務且押匯期限不晚於信用證有效期的,無需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的進口押匯融資或其他形式的後續融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進口押匯協議生效之日開始到債權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兩年;

債權人為債務人開立遠期信用證後雙方敘做進口押匯業務且押匯期限長於信用證有效期的,需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才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的進口押匯融資或其他形式的後續融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進口押匯協議生效之日開始到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兩年。

第七條宣告與承諾

保證人宣告與承諾如下:

1、保證人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保證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於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會違反對保證人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檔案;

3、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4、保證人接受債權人對保證人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5、保證人未向債權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已經承擔的重大負債;

6、若發生可能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進行重大資產或股權轉讓、承擔重大負債、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保證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

第八條個人信用資訊授權

保證人授權:債權人在發生與保證人有關的下列情形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查詢保證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1、審核保證人的個人貸款申請;

2、審核保證人的個人擔保申請;

3、對保證人名下已存在的個人貸款或個人擔保進行貸後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保證人作為法定代表人或出資人信用狀況的。

同時授權債權人可以將保證人的個人信用資訊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報送。

第九條違約事件及處理

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履行保證責任;

2、保證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宣告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3、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6款所述事件,嚴重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

4、保證人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5、保證人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規定;

6、保證人在與債權人或中國銀行股份****其他機構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債權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證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及時履行保證責任;

2、全部、部分調減、中止或終止對保證人的授信額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保證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業務申請;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發放和辦理;

4、宣布保證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證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7、僅需事先或事後通知,將保證人在債權人開立的賬戶內的款項扣劃以清償保證人對債權人所負全部或部分債務。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債權人業務計價貨幣不同的,按扣收時債權人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

8、債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權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並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十一條變更、修改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採用與主合同之約定相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費用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保證人承擔。

第十四條附件

經雙方共同確認的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

1、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若債權人因業務需要須委託中國銀行股份****其他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保證人對此表示認可。債權人授權的中國銀行股份****其他機構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裁決。

3、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4、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絡位址,並承諾在通訊及聯絡位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5、本合同中的標題和業務名稱僅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於對條款內容及當事方權利義務的解釋。

自然人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 合同編號 債權人 以下稱 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保證人 以下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位址 鑑於 鑑於甲方即債務人 簽署了編號為的合同 以下稱 主合同 為擔保債務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乙方自願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進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甲 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共同訂立本合同。第一條保證範圍 債務...

自然人客戶借款合同

440 2011版編號 編號 借款人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位址 聯絡 貸款人 乙方 住所 位址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絡人聯絡 甲方因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發放貸款。為明確雙方的權利 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條借款種類。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為 第二條借...

自然人借款合同2019版

借款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 出借人 身份證號 通訊位址 住址 乙方 借款人 身份證號 通訊位址 住址 甲 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向乙方出借款項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資信守 第1條借款金額 用途及期限 1.1 甲方於本合同簽署之日,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