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裝置管理規定

2022-03-31 12:17:37 字數 1294 閱讀 552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有效地利用通訊裝置,保證管理系統的聯絡暢通和指揮的不間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某某公司。

第二章通訊裝置的配備

第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由總經理批准,公司職員可配備手機、住宅**、對講機。

第四條:公司總經理室計算機配備上網(internet)裝置。

第三章通訊裝置使用費用報銷

第五條:手機、住宅**、辦公**費用實行限額實報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的話費標準執行,超出自負。尋呼機費用實報實銷。

第六條:話費費用報銷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簽報,超支部分由總經辦審批。

第四章通訊裝置管理

第七條:公司配備的手機、尋呼機及其配件(電池等)以及所有辦公用直撥**分機、傳真機、上網計算機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八條:部門主管級以上幹部的手機、尋呼機、住宅**號碼在總經理辦公室和保衛部備案。

第九條:尋呼機必須24小時開通,手機在規定時間內必須開機及時復機。

第十條:通訊裝置使用人必須對通訊裝置認真保管。如發生損失或丟失,當事人應及時(四小時之內)向總經辦主任匯報並填寫通訊裝置報修(失)單、總經辦主任負責在接到報修(失)單之日(不含)三天之內將裝置修復或補備交還當事人。

第十一條:尋呼機電池自配。

第十二條:公司傳真機設專人管理,直撥**、分機誰使用誰管理。建立使用登記制度,凡撥打長途**、收發傳真必須認真填寫登記表。

撥打長途**應事先擬好提綱,時間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宜。不准因私撥打長途**、收發傳真(總經辦主任特批除外)。每月初第乙個工作日總經辦主任負責檢查核對登記表。

第十三條:上網微機操作人員未經總經辦主任允許,不得擅自使用internet各種服務。

第十四條:員工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時,員工職務變更不享受公司配發通訊裝置待遇時,應將通訊裝置及配件及時(24小時之內)交還到總經理辦公室,總經辦主任負責驗收,如發生損壞或丟失視情況酌情處理或賠償。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如發生損壞、經專業人員鑑定為非正常損耗,則當事人承擔維修費用的70%,發生丟失(不論何種原因)當事人承擔另購機費用的80%。以上當事人承擔費用均按一定比例在工資中逐月扣除。

第十六條: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未設專人管理,使用費用自總經辦主任工資中扣除;未及時登記,則使用費用自**、傳真機負責人工資扣除;因私撥打長途**、收發傳真(總經辦主任特批除外)、聲訊**,則使用費用自當事人工資中雙倍扣除。

第十七條: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罰款50元/次。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室制定,報總經理批准後由總經理辦公室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通訊裝置管理規定

為更加經濟有效地利用通訊裝置,保證通訊裝置的聯絡暢通和指揮的不間斷,特制訂本規定。1 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各部門及全體管理人員。2 根據工作需要,由總經理批准為公司管理人員配備座機 手機 對講機。3 手機費用實行限額報銷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的話費標準執行,超出自負。4 公司配備的手機 對講機以及所有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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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裝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更加經濟有效地利用通訊裝置,保證管理系統的聯絡暢通和指揮的不間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各公司。第二章通訊裝置的配備 第三條 公司不再配備員工手機與bp機,根據工作需要,由自己購買,公司按以下範圍報銷手機與bp機通訊費。1 公司主管級以上幹部...

通訊裝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加經濟有效地利用通訊裝置,保證管理系統的聯絡暢通和指揮的不間斷,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各部門及全體管理人員。第二章通訊裝置的配備 第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由總經理批准為公司管理人員配備手機 尋呼機 住宅 第四條公司辦公室計算機配備上網 internet 裝置。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