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之間的關係

2022-03-27 06:53:06 字數 1444 閱讀 7288

公司設立協議又稱發起人協議,是指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發起人訂立的關於公司設立事項的協議。公司設立協議是目標公司進入設立程式的基本依據,也是發起人之間就設立公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合意。公司設立協議的目的是確定所設公司的基本性質和結構,其內容更多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和要求。

公司章程則是指公司必須具備的法律檔案,是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的,並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係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後其活動的基本依據,是調整公司的投資人(股東)之間、投資人(股東)與公司之間、投資人(股東)與經營者之間以有經營者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絡,內容有許多相同之處,都是為了設立公司,兩者的目標高度一致。在實務中,公司設立協議所規定的基本內容往往被公司章程所吸收。

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雖然目標一致、內容密切,但仍存在眾多差異。

首先,新公司法規定,除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公司設立協議並非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環節的必備法律檔案,而在股份****中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當然,公司章程則是任何形式的公司在成立過程中都必須具備的法定檔案。

其次,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同。從效力範圍方面看,公司設立協議由全體發起人訂立,調整的是發起人之間的關係,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調整的是所有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的管理機構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從效力期間來看,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設立過程終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著協議的終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則及於公司成立後的整個存續過程,直至公司終止。

正是由於作用範圍與效力期間的區別,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在不同的調整領域內分別發生作用,理論上不可能發生衝突。但在實踐中有可能出現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不致的情形,此時如何判斷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效力的優先性?由於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並無絕對優先的劃分,此問題不可一概而論,應主要看當事人發生衝突的事項產生於哪個階段以及糾紛當事人的範圍。

因公司設立協議主要規制的是公司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具有內部屬性。如果出現公司在設立階段的出資類糾紛或是糾紛主體均為公司設立人時,例如需追究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的資本充實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等責任,應根據公司設立協議追究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如果糾紛發生在公司設立之後的所有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管理機構與公司之間,或是糾紛內容主要涉及公司內部權利分配問題時,則應根據公司章程確定責任承擔問題。

另外,由於公司的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之間的不可分割性,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常常與設立協議相重合但又並不一致。此時,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又如何呢?由於發起協議所具有的內部屬性,其內容不為發起人以外的人知曉,而公司章程則已經登記並進行公示,其內容已經為公眾所知悉。

所以,當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內容發生衝突時,除上述情況外應以公司章程為準。

當然,如果相關的內容在公司設立協議中有約定,公司章程並未涉及,但又屬於公司存續和解散之後立即可能會遇到的事項,相應的協議條款可繼續有效,但其效力範圍只應限於簽訂協議的發起人或原始股東。

股東公司章程之任職證明

xx 經理聘用的決定 經公司執行董事決定聘用xx為 xx 經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簽字 x年x月xx日 xx 關於公司執行董事 監事 經理的證明 經一人公司股東決定下列人員為公司的執行董事 監事 執行董事聘任公司經理,任期三年。職務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 執行董事 x 2222222222222222...

股份公司章程 發起設立

股份 章程 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 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由等為發起人 法定發起人的數量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共同發起設立股份 或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股份 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由...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樣本

昆明 有限 責任 公司章程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 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 公司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昆明 有限 責任 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