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檢修期限的規定

2022-03-11 02:15:01 字數 758 閱讀 6567

壓力容器檢驗期限規定如下:

(1)外部檢驗期限: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期限分為:

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應予適當縮短: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腐蝕情況不明、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於0.25(公釐/年)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資料嚴重不準確的;材料焊接效能差,在製造時曾多次返修的;首次檢驗的;使用條件差,管理水平低的;使用期超過15年,經技術鑑定,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週期使用的;檢驗員認為應該縮短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可以適當延長:非金屬材裡層完好的,但其檢驗週期不應超過9年;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低於0.l公釐/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裡的壓力容器,通過一至二次內外部檢驗,確認符合原要求的,但不應超過10年;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填充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定期檢驗週期由使用單位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3)耐壓試驗期限:每10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後必須進行耐壓試驗: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引數的;更換材裡在重新襯裡前;停止使用兩年重新復用的;新安裝的或移裝的;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效能有懷疑的。

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檢驗或耐壓試驗的,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提前三個月提出申報,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由原檢驗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發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備案後,方可延長,但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

壓力容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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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範對壓力容器的管理,保障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定。2.適用範圍 2.1.本規定對公司壓力容器的管理 使用 檢修和操作進行了規定。2.2.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壓力容器的執行和管理。2.3.控股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實施。3.職責 3.1.安技裝置部是本規定的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規定的執行。3.2...

壓力容器檢修技術方案

3.2.6 檢查焊縫有無埋藏缺陷。3.2.7 檢查材質是否符合要求。3.2.8 檢查法蘭密封面有無裂紋。3.2.9 檢查緊固螺栓的完好情況,對重複使用的螺栓應逐個沖洗,檢查其損傷情況,必要時進行表面無損檢測。應重點檢測螺紋及過渡部位有無環向裂紋。3.2.10 檢查支撐或支座的損壞,大型容器的基礎下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