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測量管理辦法

2022-03-11 02:15:03 字數 4611 閱讀 44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程測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測量規範化,制度化,防止測量事故發生,更好地為工程建設服務,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程測量工作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是技術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是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的重要技術基礎工作,又為施工和運營安全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技術依據,搞好工程測量,提高測量成果水平,是防止測量事故發生,確保工程質量,加快施工進度,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工程測量的技術依據必須是所承擔工程專案現行的規範、規則、規定及設計檔案的有關要求。沒有現成的規範、規則和規定可依時,可參照相近行業標準,制定臨時辦法,報上一級審批,供實施。

第四條工程測量工作是一項艱苦、細緻的集體活動。每乙個從事工程測量的工作人員,都要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有吃苦耐勞、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團結協作的工作作風。養成愛護儀器、裝置的好習慣。

第五條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單位在保持工程測量隊伍相對穩定的同時,必須加強工程測量人員的知識更新,不斷提高測量人員的技術素質。盡可能採用先進的儀器裝置,使工程測量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

第二章工程測量管理制度

第六條測量成果交接

施工企業的測量成果包括測量原始記錄資料,各種內業成果,測繪終產品,測量樁橛、點之記錄和各種精度分析、評定資料等。要做好交接工作。

1.設計單位測量成果交接及交接方式

施工單位收到設計檔案後,必須於開工前辦理測繪資料移交手續,並會同設計單位到現場點交測量樁橛,辦理相應的手續。各級應立即組織各測量隊,進行全線複測,複測過程中,完成測量樁橛的點交和補齊工作。複測完成後,即向下一級進行測量資料交接手續。

2.內部控制測量成果的交接及交接方式

由組建者完成的控制測量,向下一級參與測量的單位辦理控制測量資料移交手續。交方應備存乙份內部控制測量成果資料。接方應核實資料內容和現場樁橛的實際情況。

3.竣工測量成果移交

工程竣工驗收時,先完成各種竣工測量樁橛、標誌樁、測量標誌和永久水準基點的點驗工作。參與辦理工程驗交手續。工程竣工資料移交,先辦理竣工測量資料的移交,再辦理工程竣工資料移交手續。

4.交接範圍

線狀建築物(如公路、鐵路)定測轉向角處的交點樁、副交點樁,直線上的轉點樁。各種平面、高程控制測量資料和所有控制及精度評定、可靠性分析資料。

面狀建築物(如機場、鐵路編組站、大型工業廠房)的建築基線、矩形方格網,導線網,三角網,方格高程網的控制測量資料和所有的控制測量樁橛及精度評定、可靠性分析資料。

大範圍工程(如水庫,水電站)的各種平面、高程控制測量資料和所有控制樁及精度評定、可靠性分析資料。分期施工控制測量資料,控制網點規劃、用途資料。

永久水準基點,國家各等級三角點、水準點。

各種重要測量樁橛的點之記。

5.交接要求

樁橛交接,按成果資料和交接樁表在現場逐點點交。點交時,必須置鏡核實無誤且點之記、樁橛標誌均正確無誤後方可接受。對於重要樁橛,如發現樁橛鬆動或被破壞、丟失,應由交方負責補齊。

交接要作好詳細記錄。交接的樁橛應向管區外延伸至少兩個重要樁橛。

控制測量成果中要有精度評定和可靠性分析資料及最終控制效果的精度估算資料。最終控制效果的估計精度應優於設計要求。

交接手續要齊全,簽署完善,各種資料要反覆核准,記錄字跡清晰,文字簡練。

樁橛標誌明顯,符合規定,刻畫工整,標準統一。自行制定的標準和標誌式樣,交接時必須有必要的說明資料。

測量資料必須有測量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視有效。

交接完成後辦理交接紀要,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各執乙份。

6.成果儲存

工程竣工後,按鐵道部「竣工檔案編制辦法」要求,備齊有關資料,必要時於接管單位協商具體內容。

第七條複核制度

1.樁橛複測

工程專案部接到定測資料後應對資料進行複核、計算,並立即對樁橛進行同等精度複測。複測時應採用兩種不同的方法或兩人換手測量的方法進行。

複測時要特別注意長隧道、特大橋和橋隧相連地段的測量以及各分段工程結合部的貫通測量。複測時如果發現個別樁橛位置不對或精度不夠時,應及時請設計院處理。

控制測量樁橛,只複核各資用樁橛的相對位置是否正確。鬆動的樁橛不能作為資用樁橛。

複測工作完成後,及時固樁和護樁。

未經樁橛複測的工程不得施工。

經過複測,沒有發現問題,或發現的問題已被妥善處理後,方能同設計單位辦理測繪資料交接手續。

2.測量資料複核

由外單位完成的控制測量,成果使用前,應由委託單位提前向自己上一級單位的施工技術部門報告,並由上一級單位的主管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複核,確定無誤後方可採用。

局內各級測量機構負責完成的控制測量,其成果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和複核。檢查的主要內容有:外業記錄和內業資料是否規範,測量方法是否合理,記錄是否真實可靠,記註是否清楚明顯,計算是否正確,簽署是否完善,圖表是否齊全。

凡不符合要求的資料,必須返工重做。複核的主要內容有:複核測站平差方法是否合理,成果是否正確,有無筆誤;對最終實用平差成果進行換算、驗算和反算,確保最終成果準確可靠。

控制測量資料複核完成後,應及時形成《控制測量複核評價記錄表》。

3.獨立建築物,續建關鍵階段部位原始位置控制複核

線路測量引伸、路基填築開始、隧道掘進引伸和襯砌時的曲線(含緩和曲線)起始點;橋梁墩台、涵洞、房屋等獨立建築物原始位置控制點線;基底、基頂、墩台頂、建築物豎向特殊變化部位的高程等,一定要採用換手複核(換人或更換方法),確認無誤,辦理簽認手續,作好施工記錄後,方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4.施工過程測量的檢查複核

對建築物的放樣測量,測設前要對所用的控制樁橛進行認真核實,不能用錯控制樁橛。放樣資料必須由兩人用不同的方法求得,結果一致後,還應交換演算法進行反算,並進行自查和互查(換手複核),保證放樣資料準確無誤。放樣資料與檢算資料一起,根據工程專案分類,按測量資料由專人統一保管。

對正在施工的工程,尤其是容易發生錯誤的環節要進行抽查(或實行監控),抽查的部位、時間、採用的方法等,要在《測量日誌》上做詳細記錄。

5.對已完工程的檢查

在驗工計價前,測量主管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對已完工程的位置、尺寸、標高、限界等控制專案進行實地檢查,並對工程數量予以核定。核定結果報技術負責人。

第八條測量資料管理和樁橛保護制度

1.原始測量資料管理

外業測量必須填寫《測量日誌》。《測量日誌》必須記註清晰,無塗改。各種草圖,示意圖清楚準確,專案齊全,簽署完善。

一切原始測量記錄和記事專案, 必須在現場用2h~4h鉛筆記註,根據測量規範的要求進行測量和記錄,不得事後憑回憶補記。測量資料記錄前,記錄員應將觀測員讀出的資料「回讀」,以資核實。

測量記錄宜使用固定頁碼的專用手薄或國家測繪出版社出版的各種測量手薄記錄,並要填列頁碼,註明觀測者、記錄者、天氣、使用的儀器名稱、編號、觀測日期、觀測時間等。因超限劃去的觀測記錄應註明原因,不得塗改和撕毀。

測量工作完成後,原始測量資料應收集齊全,並按測量專案分類,由完成測量工作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2.內業資料管理

測量的內業資料,必須收集齊全,及時整理,並按用途、工程專案分類登記,由完成測量工作的單位指定專人保管。

3.測量標誌保護

永久性或重要控制測量標誌,應盡量埋設在施工干擾範圍之外,不易被破壞的基岩或穩定地層上。

各種測量標誌,是測量成果的具體表現,各單位應經常對職工進行宣傳教育。每個職工都應有保護測量標誌的意識。

施工中必須遷移或破壞本單位設立的測量標誌,事先必須徵得本單位測量人員同意,經過妥善處理後方可進行。

凡發現有人為損毀各種測量標誌的,應進行規勸、阻止或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九條總結和報告制度

1.總結制度

各級測量機構,工作進行乙個階段或完成重點、難點測量專案後,都應及時進行總結,對工作中的技術創新,技術特點,組織、操作的經驗等寫出總結報告。對工程測量事故,應寫出專題報告。

各種測量總結應視為測量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必要時可向上一級測量主管部門呈報。

2.報告制度

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一旦發現測量錯誤,如果現場測量人員可以糾正,則必須等糾正以後再行施工;如果現場測量人員無法立即糾正,必須先報告工地施工負責人暫停錯誤部位施工,然後立即報告本級和上級技術和施工負責人,研究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第三章儀器裝置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儀器裝置配置

各級測量機構應視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結合工程實際,盡可能配備先進的測量儀器裝置,提高工程測量工作自動化的程度,減小測量人員的勞動強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測量效果。

第十一條儀器裝置使用與管理

1. 各種測量儀器均屬計量器具,應符合計量器具管理規定。

2. 各類特種專用精密工程測量儀器裝置,配置應作到合理、適用、經濟。

3.各種測量儀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常規檢驗、校正。使用過程中要做好防護,嚴禁日曬雨淋。使用過後及時進行養護。

嚴禁使用未經檢驗和簽定、校正不到出廠精度、超過檢定週期、以及零配件缺損和示值難辯的儀器。

4.各種光電類、雷射類儀器必須定期送具有資質的部門進行檢定。檢定週期不宜超過規定時間,以保證測量的準確和精度。

5.測量儀器裝置應設專庫存放,環境要求乾燥、通風、防霉、防塵、防鏽。光電類和雷射類儀器每月開機一次,光學儀器每季度開箱晾置。

6.各級必須建立健全測量儀器裝置臺帳、精密測量儀器卡、儀器檔案等制度。儀器出庫、入庫、應辦理借領使用登記、簽認手續。

7.儀器報廢光電類,雷射類儀器超過使用壽命,零點漂移嚴重,測量結果不穩定,測量精度可靠性低時,必須申請報廢。常規儀器損壞後無法恢復,或儀器破舊,示值難辨,效能不穩定,影響測量質量時,必須申請報廢。

第四章獎懲制度

第十二條獎勵

工程測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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